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15条第3款
DOI:
作者:
作者单位: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06sjd820021)


Author:
Affiliation:

Fund Project:

  • 摘要
  • |
  • 图/表
  • |
  • 访问统计
  • |
  • 参考文献
  • |
  • 相似文献
  • |
  • 引证文献
  • |
  • 资源附件
  • |
  • 文章评论
    摘要: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之第十五条之三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它违背了《执业医师法》、《行政许可法》,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医学院校培养的“懂法的医生”、 “懂管理的医生”却被剥夺了成为医生的资格,实有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就业权的嫌疑,无视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

    Abstract:

    参考文献
    相似文献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杨海涛,蔡红星.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15条第3款[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8(1):46-47

复制
分享
文章指标
  • 点击次数:
  • 下载次数:
  • HTML阅读次数:
  • 引用次数:
历史
  • 收稿日期:2007-11-30
  • 最后修改日期:
  • 录用日期:
  • 在线发布日期:
  • 出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