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学院
2009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权视野下健康及其保障机制研究”(批准号:09FXB002)及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权视野下的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1BFX0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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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领域,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可分为救护性与保安性两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理论基础在于警察权,但由于这是限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必须予以谨慎对待。纵向而言,从强制送诊到住院决定;横向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应当设置严格的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终于有法可依,但这部可以依据的法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是否已经完善?则仍有待进一步的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