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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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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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均无授权哪个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国家制度的授权条款,而《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只是以“卫办发[2006]79 号”的文件形式颁发,故笔者以为存有一定的合法性隐患。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必须对社会、对各有关部门做出事件的基本描述,并重点提出注意和警醒的信息,对于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来说,也就必然涉及到疫情信息的披露,故不能认为“地级市政府不是法定的发布疫情信息的义务主体”。《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就疫情事件的信息披露、预警信息发布的规定,概念不清、互不协调、授权混乱。应统一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传染病爆发、流行时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以及“传染病预警”、“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警报”的发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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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2020-02-21
  • 最后修改日期:2020-02-21
  • 录用日期: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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