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10);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9FXB002)
在民事领域,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可分为救护性与保安性两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理论基础在于警察权,但这是限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予以谨慎对待?纵向而言,从强制送诊到住院决定;横向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应当设置严格的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终于有法可依,但这部可以依据的法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是否已经完善则仍有待进一步的商榷?
戴庆康,葛菊莲.精神障碍患者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主体与标准问题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9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