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权利、约定和尊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其首要的立法主旨即为具化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首要的是人权。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生存权不仅指生命权本身,还包括维持生命健康的各种必须的条件,因此,生存权必然导出生命健康权,也就必然要求政府确保公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在此共识性基点上的社会“约定”,即立法予以明确国家的义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建基于人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权,定位于积极人权属性,据以配置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以及保障机制和措施,辅之以监督与制裁规制,由此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奠定小康社会的本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