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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兵(1976—),男,江苏盱眙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jinletter@126.com。

通讯作者:

金兵(1976—),男,江苏盱眙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jinletter@126.com。

中图分类号:R⁃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24)01-075-007

DOI:10.7655/NYDXBSSS23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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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

    摘要

    国民政府时期,旨在促进医疗事业平民化、公共化的公医制度一度被引入中国进行尝试,并应这种制度的人才需求而催生了公医学生群体。公医学生在读书期间享受一定优惠政策,但毕业后却有一定的服务要求,就业不能自主。随着国民政府在高校学生中公费制度的实行及其范围的扩大,公医学生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势逐渐丧失。在此背景下,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只得取消了公医学生服务的强制性要求。这一取消,虽然使公医学生得到了解脱,但客观上又无法保障公医制度的人才需求。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the public medical system was once introduced in China,which aimed at promoting the popularization and civilization of medical services. This system then gave rise to the group of public medical students for the talent demand of this system. Public medical students enjoyed preferential policies during their studies,but faced certain service requirements after graduation, therefore lacking autonomy in employment. However,with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xpansion of the government expensefree system among college students,the advantages for public medical students gradually diminished. In this context,the national government had to cancel the mandatory requirements of public medical student service after the victory of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While the cancellation liberated public medical students from employment limitation,it failed to objectively guarantee the talent demand of the public medical system.

    关键词

    公医学生毕业生就业统制

  • 公医学生是国民政府时期公医制度尝试下的产物。该制度是一种主要由政府投资,旨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平民化、公共化,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的医疗制度。在一些有识之士的呼吁下,国民政府时期公医制度曾被引入中国进行尝试,公医学生即应这种制度的人才需求而诞生。以往部分学者曾论述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医制度,主要集中于制度层面,如黄庆林[1] 曾论述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医制度,夏媛媛[2] 曾对民国时期公医制形成过程及其对医学教育的影响进行过论述和探讨,史经霞[3] 曾论述1930—1949年中国医疗制度变革的理想与实践, Gao[4] 也曾论述1930—1949年中国的公医运动。但对与之相关的公医学生群体则关注不够。笔者拟对国民政府时期公医学生群体进行考察,探讨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以期对人们认识近代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背后相关的人才政策状况有所裨益。

  • 一、 国民政府时期公医制度的兴起

  • 公医制度起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是一种主要由政府投资,旨在促进诊疗和防疫的公共化、平民化,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的医疗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医疗发展水平不高,较长一段时间内私营医疗组织占主导地位,收费较高,医疗资源多为少数富裕阶层所享有,而普通民众则望而却步,国民整体卫生健康状况较差,国际形象不良。

  • 近代中国提倡“公医”者虽不乏其人,不过,把 “公医”变为制度则是在国民政府时期。1909年广州一些地方士绅在教会外籍医师的帮助下创办了广东公医学堂。当时,“‘公医’即公众医学之意”, “欲通过‘公医’,普及医学知识”[5]。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公医”主要停留于精神层面,还不是一种社会制度。并且,其“公医”的内涵与后来也不完全相同。

  •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些有识之士或社会团体开始在制度层面提倡公医。1931 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医师代表大会上,南京市医师公会就提出 《请当局于各市县从速推行公医制度案》,建议“各县市各区中,订定医者数人为公医,月受公家津贴。区中除财力充裕者不计外,其余无告贫民,及经济困难者,均由公家发给执照,病时至指定之公医处诊治。其诊费、医药费、手术费等,均由公家按当地情形以规定之。至私家医者,既未受公家之津贴,其诊费之规定,当然不能受公家之限制。”[6] 当时南京市医师公会之所以提出该案,主要是回应社会上批评医师诊疗收费过高的声音。甚至当年国民党南京特别市党部也“为民请愿”式地向卫生局提出限制医师诊疗收费。南京市医师公会则认为,国人没有像西方社会一样搞清楚公医与私医的区别,所以他们提倡实施公医制度,以塞众人之口。

  • 随着时间的推移,医药界、公共卫生界以及一些社会知名人士,也感觉到公医制度对于弥补中国医疗发展水平与普通民众实际需求之间落差的意义,而不断向政府呼吁推行公医制度。1931年毕业于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系的朱章赓(字季青)以“季青”的名义在天津《大公报》上刊文指出:“凡为我中华民族,无论其为贫富贵贱,均应受同等之健康保障,而政府应负此保障全民众健康之完全责任。换言之,即全国一切医事机关均归国有,且须普配其设施,即公医制也。按此为现代医学中新创之制度,亦为谋保障民众健康最经济,而最有效能之制度,世界新进各国均正在试用,成效卓著。其余各国因医学界百余年来之积习甚深,一时不易改革,但其医学界亦渐致力于实现此制。我国现代医学之历史尚短,医学界尚未有若欧美各国之积习,故当易于推行,且其理论颇合国民政府之施政方略,用最经济之方法,而收谋全民幸福之绝大效果,此制之行,固不宜缓也。”[7] 稍后,同样毕业于协和医学院的陈志潜也刊文指出:“直到最近几十年前,医药的施行方式还是限于一个医师与一个病人的接触,这是与今日社会医药实际问题,整个不相符合,我们已经到了非变不可的时期了。”“大公报登载‘沪医界之花絮’,上海有中西医士共达六千余人,而每年霍乱流行,上海是一个大本营,医师诊费贵到每次四元八角至二十八元。试问国家有这般人是甚么作用,是为国家最有钱最有力的份子造一般宝贵的玩意吗?且长此以往,中国社会分子的健康问题,还有解决的一日吗?我所以现在主张医学界的同人为提高医学在社会上的地位,应该担负增进社会分子身心健康的责任,应当要求政府采用公医制度,使‘沪医界之花絮’中所描写的怪现状不能存在,使培植专门人材有一定的方针与用途,庶几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健康才有保持的希望。”[8] 其他如曾在英国剑桥大学留学并在法国巴斯德研究所实习、研究过的伍连德,曾在日本、美国留学并在约翰斯· 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获得硕士学位的金宝善等人,也曾多次呼吁在中国实施公医制度。

  • 对于实施公医制度,国民政府相关部门也曾有所考虑。早在1929年,当时的卫生部在函复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转致的南京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二区一分部常委徐书简呈请饬设平民医院免费施诊时就声称:“本部正拟倡设立公医及健康保险制度,并设法限制医药价目,以利贫病而重民生,现在正在妥拟章则,以期推行。”[9] 但随着其后卫生部被改组为内政部卫生署,前述公函中提及的公医制度设计也被暂时搁置。

  • 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社会许多阶层的民族救亡意识被激发,加之 20 世纪 30 年代中期蒋介石提倡的“新生活运动”包含有公共卫生的内容,公医制度在战局稍微稳定后开始被实质性推进。1940 年起,在重庆的国民政府即设置推行公医制度专款,任用公医制度人员,分别派赴各省市协助建立公医制度。1940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内政部卫生署协助各省推行公医制度设置县卫生院补助办法》,对各省自筹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县卫生院进行补助,以协助各省推行公医制度[10]。1940年5月,为推动公医事业,国民政府行政院又进一步颁布《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要求“县为改善全县卫生,增进居民健康,依县各级组织区域,设置左列(原文为竖排,引者注)卫生机关:一、县为卫生院,二、区为卫生分院,三、乡(镇)为卫生所,四、保为卫生员”。其中县卫生院除承担“实施医疗工作”,还承担“推行种痘及预防注射,并办理关于传染病之预防及遏止事项”,以及“训练初级卫生人员”“承办全县卫生行政事务”等工作[11]。《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的颁布,反映了当时国民政府对于基层公医事业发展有着雄心勃勃的计划。值得一提的是,在推进公医事业的进程中,国民政府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全面抗战初期曾一度与军医署合并为勤务部的卫生署,再次被独立为内政部卫生署,并在 1940年4月升级为行政院卫生署。

  • 据时任行政院卫生署署长的金宝善1945年初回顾,“政府为推行公医制度,以保障人民健康,充实国力计,自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引者注)起,即设置推行公医制度专款,任用推行公医制度人员,分赴各省市协助公医制度之建立。迄今历时五载,先后经派遣之医师、药师、卫生工程师、护士等项人员,数在百人以上。分布于四川、湖南、湖北、云南、贵州、广东、广西、江西、福建、浙江、安徽、河南、陕西、甘肃、西康、重庆等十七省市。”[12]

  • 二、 公医学生的培养与就业服务制度

  • 公医制度的实施,最关键的是相关人才的培养,而公医学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这些公医学生在享受官方一定程度优惠政策的同时,毕业后亦要为政府推行的公医事业服务一段时间。他们毕业时不能自主就业,完成服务期后才能自由改换工作。

  • 关于公医生的设置,全面抗战爆发前,江苏、湖南等省已经开始了相关探索。1935年,湖南省民政厅为谋在各县组设卫生院并预先培养人才,制定了 《设置各县医学生公费学额办法》,规定“每县设置医学生公费学额二名”,“每名公费学额,规定为每年一百五十元”,“凡考入湘雅医学院之学生,成绩优良者,得向本厅声(申)请给予此项学额”,“各医学生当声(申)请时,必须出具志愿书,志愿毕业后,遵由本厅派遣,在供给该项学额之县份,服务五年”,“五年以后许其自由行动”,“各医学生当声 (申)请时,应觅具殷实铺保······填具保证书,如该生毕业后不能履行回县服务五年之任务时,应照该生所领得之公费学额金加倍赔偿,由铺保负责”[13]。湖南省民政厅试图通过设置公费学额的形式,在湘雅医学院学生中为筹办各县卫生院招募培养医生。而申请者在享受一定金额公费的同时,毕业后也要为相应的县卫生院服务五年,否则就要加倍赔偿读书期间所享受的公费。《设置各县医学生公费学额办法》规定了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此项免费学额金,应由各该县政府于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缴厅,由本厅支配”;还规定了本地优先的原则,“凡本县籍之医学生,得享受各该县公费学额之优先权。例如长沙县之公费学额二名,应尽先给予长沙成绩优良之医学生。如本县医学生不足额时,得给予其他地方成绩优良之医学生。”[13] 另外,20世纪30年代中期省立江苏医政学院为防治当时流行的黑热病,还举办过农村医药初级服务训练班,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短期医疗培训,然后分配到黑热病防治队工作[2]

  •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谋推行公医制度,正式把公医学生的培养提上了日程。为此,国民政府分别于1940年公布了《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于1941年公布了《公医学生服务暂行办法》,进行了制度设计。1940年公布的《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公医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公医学生一律免收学膳费(包括免收体育费、图书费、实验费及其他类似费用)”,“公医学生无故退学,或被医药院校开除学籍者,应追缴其学膳等费”, “公医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就公医以外之职务,违者加倍追缴学膳等费,并撤销其医师证书”[14]。1941 年教育部、卫生署又依照《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了《公医学生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公医学生之服务机关限定为“卫生行政机关”“医学教育机关”或“经教育部、卫生署同意认为有供给卫生医务人员必要之其他公立机关”;公医学生在服务期限内可以“按期各予进修一年”,但要求必须是“第一期服务满二年者” “第二期第一期进修后服务满三年者”“第三期第二期进修后服务满三年者”,“进修期间酌支薪给”;公医学生“服务期由卫生署发给临时医生证书,在服务期满后再换发正式医师证书”[15]

  • 国民政府对公医学生的培养,基本上是在前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前述《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设置公医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具体来说,一方面“暂指定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国立中正医学院、国立西北医学院、国立贵阳医学院,四校先行试办。自二十九年(指1940年,引者注)起,各该院校一年级新生,一律为公医生。在中正医学院,并准新旧生一律改为公医学生”;另一方面“除上列各医学院校外,其他国立医药院校,亦得自二十九年度一年级新生起,设置公医学生名额,以一年级学生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14]。“国立中正医学院”之所以新旧生一律改为公医学生,一方面是因为该校新办不久,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校在创办时就提倡公医制度。稍后,教育部在1940年8月发出的训令中又补充要求,“现本年(指1940年,引者注)统计考试时期已过,各医药院校,得于新生入学时,令填具志愿书,及呈缴二人以上之切实保证书,由校审核决定,造具名册呈部备案”[16]

  • 除教育部、卫生署等部门指定相关高校招收新生按照公医学生来培养外,许多地方省市,如安徽、河北、陕西等,为发展本地公医事业,也注意培养与地方直接挂钩的公医人才,他们或是保送部分优秀学生作为公医学生到医学院校培养,或是开出优惠条件向医学院校征求学生做地方公医学生。1943年安徽省就保送三名会考成绩优良的学生作为公医学生到 “国立西北医学院”就读,并通过了该校的复试[17]。 1941年“陕西省卫生行政当局为加强西北卫生事业与地方需要起见,特拟定全国医学院高年级志愿陕西服务公医生名额,提请省府通过”,曾经向“国立西北医学院”“征求三、四、五各年级志愿公医生,并规定在院读书津贴颇为优厚”[18]

  • 公医学生入学以后需要举行服务宣誓。以“国立西北医学院”为例,该校在1940级新生“报到注册手续完毕后,即已举行宣誓典礼”,因战时交通不便,“统考录取新生随到随收,故于一月十三日总理纪念周时又补行新生宣誓典礼一次,此次宣誓新生,除后到统考新生外,并有河北及陕西两省保送公医生数名”[19]

  • 另外,为了解决公医人才问题,一些先期入学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也被调派公医机构服务。如 1941年教育部与卫生署曾决定,“各公立医学院校本届毕业生”,“全数调充政府机关服务,并限制私自离开。”[20] 再如,1942年“广西省立医学院”本科第二班毕业、司药专修科结业时,本科“毕业生廿五名,除少数留校研究外,余均听候政府分派工作”,“司药专修科结业者二十九名,已经分派工作”[21]。按规定,院长颁发给学生的是临时毕业证书。时任广西省主席黄旭初在参加学生毕(结)业典礼时,还 “训示各生须善体政府培植苦心,以所学贡献社会国家,努力推行公医制度”[21]

  • 三、 公医生就业服务制度的困扰与取消

  • 义务和权利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国民政府时期公医学生毕业后服务的规定,是以其在校求学期间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相应的优惠待遇或承诺的待遇实质上缩水,则很难调动学生献身公医事业的积极性。1940年颁布的《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在实施后不久就暴露了不少问题,引起了学生的不满。1942年“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一个署名袭以胜的学生曾致书重庆《大公报》,反映公医学生实际待遇存在的问题[22]

  • 主笔先生:

  • 自前年暑期教育当局决定在中大、中正、贵阳、西北等四个医学院实行公医制度以来,为期已一年有半。这是个伟大的设施,我们深信这个制度如能彻底实施,无疑地会替未来整个国民卫生事业奠定强固的基础。

  • 我们就是公医政策颁布后的第一批应征者。我们怀着最大的热忱,响应了政府的号召!我们深切了解政府百年大计的用意,而我们更愿站在未来中国的医生岗位上,替国家社会做些事。我们——中央大学医学院第一批公医生——就是在这种怀抱下学习的;我们是新政策下的试验者,当然为各界人士和教育当局所热烈关怀着,我们愿借贵报的篇幅,作一个概要的叙述!

  • 医学院功课是极为繁重的,中大医学院当然也不会例外。我们把全部精力用在课程方面,谁都希望自己造成一个良好的医生。在教育部所颁布的公医学生待遇办法中,有“凡在求学期间,供给膳食、书籍、讲义、实验、制服等费用,毕业以后按求学的时间,加倍(即十二年)由国家分配征用”的规定。这我们当然是竭诚拥护的。可是我们目前的生活待遇,却非常恶劣。譬如现在部发给我们每人每月的三十元菜钱(米由部按月供给除外),在此总数中,除去煤、菜油、酱油、厨工等一切必要开支外,每人每月真正可作买菜蔬之用者仅得一角四分,依成都现时物价之高涨,我们真不知如何维持生活? 所以教育部在名义上虽供给我们的膳食,而事实上我们每月只发到一角四分钱的菜费,学校方面为了暂时维持现状,使我们不致淡食起见,曾经一再地为我们垫出款项。最近学校经济困难,无力再垫,于是命令我们公医同学向成都市基督教学生救济会请求五个月救济金(每月二十五元)以补足我们的膳食费用。可是几个月后将怎样办呢?

  • 因为我们是医学生,而且是未来的国家医生,按理我们的健康是应当有保障的。不幸事实恰恰相反,最近有一位同学患了急症至附属医院求治,但因经济困难,一时无力缴费,却遭受学校当局严格的拒绝,在几经请求以后,方始由同学担保,暂准住院。我们对这种事实都感到异常惊异和惋惜。几年后我们将是推行公医制度的干部,难道我们可以拒绝医治一个贫寒的病人吗?恐怕我们的社会,前辈和自己的良心,也不会允许我们这样做吧!

  • 同时我们多数是来自战区的人,迫切地需要国家的救济。过去当局曾规定公医学生和师范学生同样待遇;可是我们由国家供给的书籍、制服等费用,却一无所有,我们很希望教育当局能一视同仁!

  • 总之,公医制度实行伊始,未善之处颇多;我们盼望教育当局能赶筹办法,改善公医学生待遇。我们愿意接受一切严格的训练,我们自问亦深悉政府之苦心,我们唯一希望政府能实行规定,给我们一条生活向学的路。

  • 中央大学医学院学生袭以胜谨上,四月二十二日。

  • 作为当事人,这名中央大学医学院的公医学生,主要反映自己所在群体官方膳食补助的不足,以及作为公医学生自身缺乏医疗庇佑的问题。他提出的希望,也主要在于国家能够保障公医学生在校读书期间生活上无后顾之忧。作为公医学生,他支持国家的公医制度,但也希望国家能改善公医学生的待遇。

  • 次月,教育部总务司、高等教育司则借重庆《大公报》对中央大学医学院学生袭以胜反映的公医生待遇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23]

  • 径启者,本年四月廿八日贵报读者投书栏载有中央大学医学院学生袭以胜“请改善公医学生待遇”一书,核与事实不尽相符,查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医学生一律免收学膳费(包括免收体育费、图书费、实验费及其它类似费用)”。原无借给书籍、制服等费之规定;惟本部为顾念清寒公医学生起见,仍酌予津贴制服等费。关于公医学生膳费标准,系依照奉院令核定之国立各学校学生膳食费用补助办法办理,规定每人每月以学校所在地购入中等米价格之平均数,米按二市斗一升折合(面粉按食米比例计算),另加本部参酌各地物价所核定之燃料、油盐、菜蔬、工资,数目计算,与其他公费生及贷金生甲种贷金并无二致。中央大学公医生膳食补助上年十月份册报核定每名除原有膳费基数十八元外,另补助七十元四角二分;十月以后,该校名册尚未造报,惟本部仍按月随战区学生贷金垫发,现已发至五月份。本部对于公费生、师范生、公医生及战区贷金生待遇,历年来均甚注意,总期在国家财政困难情形之下,竭力设法改善,已非一次。对于师范学院学生待遇,最近业已重订办法颁发。公医学生待遇最近亦在筹划改善,俟筹足经费,即可颁布。各校学生须知我国在战前因教育经费支绌,义务教育尚难普及,值此抗战时期,国家财政更为困难,政府以大量经费补助学生膳食等费,用心至苦,期望至切,各学生应体念时艰,如能为前方浴血抗战将士设想,更应知所奋勉。该生所称各节与事实多有出入,用特备函说明,敬希登入读者投书栏为荷!此致大公报,教育部总务司、高等教育司启,五月五日。

  • 在这个回应中,教育部总务司、高等教育司指出学生反映问题时对《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免费范围叙述有误,澄清官方对中央大学公医学生膳食是有所补助的,但是,他们不仅回避了教育部发放的膳食费用能否满足公医学生需要的问题,还回避了公医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及其费用问题。教育部只是在回应中,一方面承诺“公医学生待遇最近亦在筹划改善,俟筹足经费,即可颁布”; 另一方面又让学生“须知我国在战前因教育经费支绌······值此抗战时期,国家财政更为困难”,“各学生应体念时艰”[23]。至于抗战后期大后方地区物价上涨较快的背景下,能否确实保证公医学生在校读书期间各种补助不至于实质上的缩水,教育部并无确定的答复或承诺。据 1942 年 4 月伍启元、李树青、沈来秋、林良桐、张德昌、费孝通、杨西孟、鲍觉民、戴世光九教授合著的《我们对于当前物价问题的意见》一文所述,“就物价上涨的高度来说,自民国二十七年春季起,国内各地物价开始上涨。到了现在,昆明物价平均约近战前六十倍,重庆物价平均为战前三十余倍,后方其他各地为战前二三十倍不等。”[24]

  • 前面教育部总务司、高等教育司在回复中述及的公医学生相关待遇“与其他公费生及贷金生甲种贷金并无二致”一句,也颇值得玩味。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开始实施战时贷金制度,并从开始时的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后范围扩展至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贷金的请领和偿还有相应的规定。后来教育部感觉不分专业、只看经济状况的贷金制度不利于培养社会所需的特定人才,于 1943年颁布《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规定公费生办法》,开始实施公费生政策,“以科系之分别,定公费生之比例”[25]。该办法关于高等学校的部分规定如下[26]

  • 第一条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自卅二年学年度第一期起所收新生,一律不适用贷金制度,另订公费生种类如左:

  • 一、 甲种公费生:免学膳费,并得分别补助其他费用。

  • 二、 乙种公费生:免膳费。

  • 第二条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新生(包括各附设专修科及国立边疆学校),依照后列标准给予公费:

  • 一、 师范、医、药、工各院科系学生,全为甲种公费生。

  • 二、 理学院科系学生,以百分之八十为乙种公费生。

  • 三、 农学院科系学生,以百分之六十为乙种公费生。

  • 四、 文、法、商及其他各院科系学生,以百分之四十为乙种公费生。

  • 省立专科以上学校适用本条之规定。

  • 第三条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新生,依照后列比例,给予公费:

  • 一、 医、药、工各院科系学生,以百分之七十为乙种公费生。

  • 二、 理、农各院科系学生,以百分之五十为乙种公费生。

  • 第四条国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新旧研究生,一律比照甲种公费生办理。

  • 第五条大学先修班新生以百分之六十为乙种公费生。

  • 根据前述规定,不仅医、药学院系学生全为“免学膳食,并得分别补助其他费用”的甲种公费生,而且工学院系学生也全是这样的甲种公费生。这样一来,原来公医学生享受的1940年《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免收学膳费(包括免收体育费、图书费、实验费及其他类似费用)”的优惠,其优势已不再明显。

  • 1944年冬到1945年春,豫湘桂战役爆发,在日军进攻下,国民党军队丧师失地,沦陷区进一步扩大,流亡到后方的青年骤然增加,国民政府遂改订 《战时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给予公费办法》,自 1945 年 8 月实施。1945 年实施的这个新办法,虽然继续实行公费制度,但原则上 “以战区生及经济来源断绝之学生为尽先核给公费之对象,不分科系”[25],不再按专业设置公费比例。但这个文件及其补充办法又规定,师范生、教育系、边政系、司法组的学生全部公费,不受名额限制,享受免学、宿、膳费的优惠[27]。这对于公医学生来说,仍是较大的冲击。

  • 在这一背景下,原来公医学生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实质性缩水,另一方面科系间、类别间的优势也不再明显。这样还要强制公医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期限内服务于公医事业,就有些说不通了。公医学生不同于其他类别的高校学生,其学习功课繁重,实习时间长,工作压力大,当时高等师范学生也是既享受优惠待遇又受到就业限制,同属大学生中的特殊群体。即使与师范学生相比,公医学生的学业负担、时间付出也要更多一些。政策优势不再的情况下,继续推行强制公医学生服务政策,吸引不了学生报考,反而不利于公医事业的发展。原来 20 世纪 40 年代初颁布的《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和《公医学生服务暂行办法》,实施已无多大意义。

  • 1945年11月,教育部、卫生署联合通令“将《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及《公医学生服务暂行办法》 废止”[28]。1946 年 1 月,教育部再次发出训令进行解释,“查《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法》及《公医学生服务暂行办法》自经颁布施行以来,因经费困难,对于该项学生待遇与一般公费生区别甚微,而学生毕业后则须受依照修业年限服务之限制。兹经商同卫生署将该两项办法废止,并经呈报行政院备案在案。嗣后,原受公医生待遇学生一律改为公费生,不再受服务年限之限制”[29]。在这个训令中,教育部承认原来公医学生待遇的相关规定随着时间推移已不再有优势,再强迫公医学生毕业后限期服务已是勉为其难。服务年限的取消,让已无待遇优势的公医学生得到了解脱。

  • 1946年以后,虽然国民党政府仍然声称要继续推进公医制度,甚至1947年1月在颁布的宪法中还声称“: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30] 不过,公医制度要继续推行,其人才从哪里来、如何培养?这一问题却没有得到切实回答。

  • 国民党政府也不可能有切实回答。随着全面内战的爆发和扩大,国民党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注意力,集中到了动员医护卫生人员参与内战、满足国内战争军事需求的方面。为了挽救其失败的命运,1948 年 4 月国民党政府国防部公布了《卫生人员动员实施补充办法》,规定:“各公、私立医事学校毕业生,由教育局部令饬各校造具通讯录,送国防部军医署”,让他们参与所谓的“全国总动员戡乱”[31]。由于没法保障公医制度推行的人才需求,此时公医制度也就成了一张“画饼”。

  • 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少不了专业人才的支撑。公医制度推行亦是如此。医学专业对考生的成绩要求较高。入学后,学业功课繁重,实习时间长、压力大,是医学专业学生的共同特征。公医学生还不同于普通的医学生。他们将来的就业方向,是公益性、服务性的公医事业。故培养公医人才,吸引优秀青年报考公医专业,并让他们毕业后服务于公医事业,不能仅仅是道德引领,更应该有待遇保障。待遇保障不仅要有制度上的规定,更要有行动上的落实。制度规定不应是一次性的,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作动态上的调整,在动态调整中保持人才培养的政策优势。国民政府时期公医学生毕业服务的规定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结局,问题在于:相应的待遇优惠政策缺乏动态的调整和改进,不仅无视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无法保障公医学生的生活实际所需,就连公医学生待遇相对于其他专业的优势地位也无法保证。这反映了当时国民党政府对公医制度实施和公医人才培养流于形式上的重视,缺乏落到实处、贯彻到底的决心。当代中国社会较之前已有了很大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党和国家的真正关心下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过,当代中国在培养公共医学人才时仍要以史为鉴,道德育人、待遇留人,尤其是待遇政策要注意动态调整、实时改进,让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于服务大众健康的医疗卫生事业中。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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