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命科技革命以颠覆性力量动摇人类生命认知,通过解构生命自然法则,消解着传统生命价值观中生命的神圣性、有限性、独特性与自主性。面对技术冲击,需以“常规性尊重”替代“超验敬畏”重构生命神圣性,以公共理性平衡工具重构生命有限性,以价值共识与制度保障重构生命独特性,以技术赋能与伦理责任重构生命自主性。马克思主义生命观为生命价值超越提供理论指引,其“社会关系总和”的生命本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旨归与实践生成论,从个体认知、社会实践与国家制度三个层面探索生命科技时代生命价值观的实践超越。研究旨在实现技术创新与价值守护的辩证统一,确保生命科技始终服务于人的尊严与全面发展。
Abstract
The life science revolution is fundamentally challenging human understanding of life. By deconstructing the natural laws of life,it is undermining the sacredness,finiteness,uniqueness,and autonomy of life in traditional life values. In response to these technological challenges,it is necessary to replace the transcendent awe with conventional respect to reconstruct the sacredness of life. It is necessary to use public reasoning as a balancing tool to reconstruct the finiteness of life,use shared values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to reconstruct the uniqueness of life, and use 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 and ethical responsibility to reconstruct the autonomy of life. The Marxist conception of life provides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value transcendence, exploring the practical transcendence of individual life values in the life science and biotechnology era at three levels,including individual cognition,social practice,and the national system, based on the life essence of the “ensemble of social relations”and the commitment to the “free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The study aims to achieve a dialectical unity betwee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fundamental value preservation,ensuring that life sciences continue to serve human dignity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Keywords
生命科技革命正在颠覆性地重塑人类对生命的根本认知。合成生物学重构生命底层逻辑,脑机接口模糊意识与机器的边界,基因编辑技术精准裁剪DNA序列,抗衰老技术挑战死亡的终极性等。这些技术突破不仅解构生命自然法则,更直接冲击人类文明数千年来建构的生命价值观体系。在传统社会,宗教哲学赋予生命超越性意义,生命的自然规律限定了其时空边界,生物多样性和独特性确保生命不可复制,自由意志也奠定了生命的主体地位。生命被视为具有神圣性、有限性、独特性和自主性的存在。然而,生命科技的“技术至上主义”浪潮正将这一价值体系推向消解的临界点[1]。技术对生命本质的介入已超越工具性范畴,演变为存在论层面的重构。当CRISPR技术将胚胎基因编辑简化为“生物编程”[2],当Yamanaka因子使细胞逆转衰老时钟[3],当脑机接口技术能够实现大脑神经信号的直接采集与写入[4],生命的“自然属性”逐渐让位于 “技术可塑性”。这种转变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困境,如人工合成生命体是否享有道德地位?基因优化是否消解了生命的平等和尊严?意识上传“云端”如何定义“人类”的本质边界?这些问题既关乎技术风险管控,更直指生命价值观的哲学根基。面对生命科技对生命价值观的冲击,我们有必要解决技术创新与价值传承的矛盾,回应生命被技术设计时如何守护人的本质尊严;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医疗体系实际,推进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
一、 生命科技对传统生命价值观的解构机制
生命自古以来便被赋予了神圣的意蕴和内涵。根植于宗教信仰、哲学思辨与文化传承的传统生命价值观,强调生命具有不可侵犯的内在价值与尊严。然而,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的突破,人类对生命的认知与实践发生深刻变革。从基因编辑技术对生命遗传密码的修改,到合成生物学对生命形式的创造,再到抗衰老技术对生命长度的拓展,以及脑机接口对人类意识与生命自主性的干预,在技术的推动下生命变得越来越“可设计”,“生命不再是单纯自然演化的产物,而是逐渐成为技术干预与解构的对象”[5],传统生命价值观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技术化消解。
(一) 生命神圣论的祛魅:技术干预对生命本质的解构
生命神圣性是东西方伦理传统的核心范畴,其哲学植根于古希腊、希伯来和基督教连续体中的宇宙观。毕达哥拉斯指出:“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或别人的生命。”[6] 毕达哥拉斯将生命视为“数之和谐”的显现。神学家阿奎那提出,生命是“参与上帝之永恒法则”的实体,生命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不可量化的内在善,任何人为的终止和改造神圣的生命都是对生命的僭越和践踏。中国哲学则强调要“贵生”,认为生命与天地相通,要重视生命的本然价值。
可是,随着CRISPR⁃Cas9技术的出现,人类首次具备精准改造遗传信息的能力,甚至精确性已达到单碱基水平。基因治疗技术将生命降维至“可编程物质”,使基因序列的神秘特性降低,转变为可读取、修改、重写的信息载体。尽管基因治疗技术对于治疗单基因疾病(如镰状细胞贫血、囊性纤维化) 有着临床前景,但其后果却是将生命神圣性解构为 “序列正确性”的工程技术问题。如哈贝马斯所言,基因编辑技术的人为干预打破了“出生偶然性”所保障的平等人格基础,使生命沦为可改造、可设计之物,这显然使传统伦理中“天赋”与“人为”的界限变得模糊[7]。此外,当基因编辑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时,技术理性便与资本逻辑深度捆绑。这种“技术 —资本”合谋,进一步加剧了对生命神圣性的破坏,将生命价值异化为可交易、可优化的商品,呈现出 “生命政治”的新形态。“使人活/让人死”的权力机制,已进化为“使人优化/淘汰”的市场机制。当“基因增强”技术融于市场,生命神圣性便被市场价值所代替。
(二) 生命有限性的突破:抗衰老技术对死亡观的解构
“万物各得其所。生命寿长,终其年而不夭伤。”[8] 在传统形而上学的生命观中,生命是有限的,万物都有自己的寿命,寿命是生命意义得以生成的结构性前提。海德格尔将“向死存在”视为人的生命的“本真性”得以显现的终极复归;《庄子·大宗师》谓“死生,命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则以“未知生,焉知死”的伦理实践,将死亡纳入“生生不息”的宇宙论循环。中国传统“生生”哲学强调顺天休命,主张生命在代际传承与家国延续中实现永恒,而非追求肉身无限延长。这种文化基因深刻影响当代中国公众对生命延长技术的接受逻辑与伦理底线,致使中国人对“自然天年”的尊重优先于对“技术干预”的推崇,对“家族延续”的关切优先于对“个体永存”的追求。在此文化框架下,生命的长短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阈值,还成为维系社会结构稳定的隐性基础,如三世同堂的家庭结构、以代际更替为核心的阶层流动,以及“三十而立,四十不惑” 的生命规律等。然而,抗衰老技术却在瓦解这一生命“有限性”论断。当前在诱导多能干细胞(iPS 细胞)技术中,核心是通过引入 Yamanaka 因子,借助其介导的表观遗传重新编程过程,实现体细胞向多能干细胞状态的转化。此技术已经在动物模型中证实可逆转血管老化与神经元退化。当自然死亡被干涉,那么人类对死亡的恐惧不再通过宗教升华或伦理传承得以转化,而是以“抗衰老消费”的病理化形式出现。
(三) 生命独特性的稀释:合成生物学与生命的 “去独特化”
每个生命个体都不仅仅有独特的遗传信息、生理特征,还具有独特的性格品质和生命经历,这是生命独特性的具体体现。正如传统的生命价值观所强调的,生命是“天工”与“造化”共同雕琢的结果,它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生命从DNA双螺旋的微妙差异,到指纹的弯折弧度,再到每个人各异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皆证明着生命的无法复刻。正是这种不可复刻性,增强了生命的尊严和宝贵,强调其不能被定价和替代,人类必须理解、敬畏和珍视生命。于是,人类在伦理、法律、宗教、美学等维度上,为生命构筑起保护机制,防止其沦为手段,确保其永远作为目的本身存在。然而,合成生物学致力于从头设计和构建新的生物系统或改造现有生物系统,以实现特定的功能[9]。合成生物技术让生命从“自然生成”走向“人工定制”。具体而言,一是可复制性取代了生命的唯一性。人工基因组可以被无损克隆、批量转染,基于研究的需要,甚至同一串基因代码可以在全球几十个实验室同步表达,传统意义上“此生唯一”的生命叙事被改写。二是可编辑性解构了生命的稳定性。不管是哪种生物表型,都能进行定向优化。只要微调启动子强度、核糖体结合位点(RBS)序列或者密码子用法,就能像给软件打补丁一样,给生命轻松升级。
“定制生命”的深层伦理意涵蕴含着双重风险:一是“完美主义”对生命多样性的压制,当社会形成关于“理想基因”的单一标准,差异将被病理化,残疾人的尊严面临系统性贬损;二是“选择负担”对代际关系的重构,父母对子代基因的“设计”选择,将演变为一种新型的代际控制,侵蚀后代规划自身独特人生的道德空间。总之,“定制生命”将生命工具化、标准化,违背生命平等尊严,侵蚀个体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存在价值,也易形成基因优劣的等级化认知,这会大大冲击“生命具有独特性”的传统认知。
(四) 生命自主性的异化:脑机接口对意识自主性的挑战
马克思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0] 人类拥有生命自主性,每个个体对自身生命都有控制权和决策权,包括对意识自主、身体自主,以及对生命发展方向的自主性选择。“冲动、情欲、秉好,动物也有,但动物没有意志,而且如果没有任何外在的东西阻止它,它只听命于冲动。而人凌驾于冲动之上作为完全不受其规定的东西并且还能把它规定和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11] 意识是人类生命自主性的核心体现,是个体独特身份和自由意志的源泉。意识是人类内在的、不可侵犯的,不能够被随意践踏的,只有个体自身能够感知和掌控自己的意识。然而,脑机接口技术却通过检测和解读大脑的神经信号,左右大脑对外部设备的控制,如帮助瘫痪患者控制机械假肢、轮椅,以及意念打字。该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在侵蚀意识主权。因为,当脑机接口技术收集到更多的人脑的意识信号,意识的主权就会悄然让渡给云端服务器里的某个更新包。人类主导意识的能力,就会被算法黑箱悄然蚕食。传统意义上“我思故我在”的不可辩驳性,便被改写为“系统思,故我在”。此外,当外部设备实时监测和解读大脑信号,并对大脑产生反馈和影响时,个体对自身意识的掌控权也会被削弱。
综上,生命科技从神圣性、有限性、独特性、自主性四个维度完成了对传统生命价值观的系统性解构,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生命价值观的彻底失效与彻底抛弃。一方面,传统生命价值观所承载的生命尊严、平等、敬畏等核心理念,是人类文明存续的精神根基,具有不可替代的人文价值与伦理意义;另一方面,生命科技的发展并非否定生命价值,而是以技术方式重塑生命存在形态,若放任解构而不加以价值引领,极易陷入技术异化、生命工具化、社会公平失衡等深层危机。因此,在解构之后必须立足时代语境与本土文化,对生命价值观进行主动、理性、系统性的重构,以适配技术发展并守护生命尊严,而非因技术冲击放弃对生命价值的坚守与建构。
二、 生命科技时代生命价值观的重构
生命价值被解构后,重构成为必然选择。人类是生命科技的创造者,也是生命科技的主导者,因此必须重新审视人类与生命科技的主体关系,避免使人类沦落为被技术操控的对象。立足中国本土文化传统与制度实践,基于马克思主义异化批判理论视角,既要重新审视人类生命本身的内在价值,并将其作为科技发展的核心导向,更要推动科技在尊重生命本质与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实现技术与人文的深度融合。简言之,面对生命科技的发展,既要重构生命价值,也要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一) 生命神圣性重构
生命神圣性重构需要从对生命的“超验敬畏” 转向“常规性尊重”。在前技术时代,生命被宗教叙事与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描绘成由神祇或“自然之道”一次性封缄的圣物,生命的价值和边界也被悬置于人类理解之上的超验领域。技术时代,生命面临真正的危机:一方面是技术让生命“去魅”,另一方面是旧有的超验叙事和生命的神圣性表达已经无法再为多元主体提供共享的价值坐标。因此,生命神圣性必须完成一次范式重构,即从对生命“绝对他者”的神圣性敬畏,转向对生命网络内部的“常规性尊重”。
第一,在中国语境下,这一重构需纳入“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伦理与“家国一体”的文化逻辑。中国传统生命神圣观不依赖人格神,而是植根于“天地之大德曰生”的宇宙论与“孝亲贵生”的伦理实践。因此,当代中国生命神圣性的重构,应在马克思主义“人的尊严”理论与中华民族“生生”传统的交汇处展开,强调生命神圣性既非超验授予,亦非技术赋权,而是在社会共同体对生命平等关怀的实践中生成与维护。
第二,结合马克思主义内在价值论,剥离生命外在神秘光环,立足生命的感受能力、社会关系与价值创造属性确立神圣性。首先是聚焦生命的“内在价值”。剥离宗教叙事外在赋予生命的神秘光环,关注生命因其感受能力、关系构建、价值创造等内在属性而具有的根本价值与尊严。其次是强调对生命的正常敬畏。“敬畏生命,涵盖了人们对生命之理性与感性的双重认知”[12]。在生命科技时代,人类也需要增大对科技生命这一维系生命 (人类与非人类)繁盛的关系性纽带的理性剖析深度。最后是尊重生命多样性。无论是“自然”生命形态,还是未来可能的合成生命、数字生命形式,只要在伦理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具备感知、交互和体验世界的能力,其内在价值都应得到承认与尊重。概言之,生命神圣性重构不是消解人类对生命的敬畏,而是让敬畏从原始仰望的“神—人” 关系、人类警惕的“机—人”关系,转向平视的“人机”关系。不因生命技术的发展而恐慌,也不因生命技术的发展而怯懦,要用平视的姿态去看待和利用生命技术。
此外,生命神圣性的重构还需警惕技术拜物教的陷阱,不能将技术能力本身视为价值源泉,而忽视技术背后的社会关系与权力结构。生命的尊严不能建立在技术赋权的不平等分配之上,否则“神圣性”将成为少数人的特权。因此,重构生命神圣性不仅需要文化态度的调整,更需要制度层面公平正义的保障。
(二) 生命有限性重构
生命有限性的重构,需通过公共理性介入,平衡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以实现技术理性的重构[13],并构建技术理性与人文伦理的动态平衡机制,突破人类在生命科技时代对人类生命有限性改造的“被动承受”。第一,打破“技术优先”的单向思维,规制生命技术滥用。针对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因脱靶带来的基因突变、人工智能辅助诊疗的决策偏差,以及生命延长技术可能引发的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应组建由伦理学者、医生和法律从业者组成的跨领域评估小组,建立技术创新、研发、应用、更新各阶段的风险预警指标,同时制定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标准,打破“唯技术论”,防止技术滥用导致的各类社会危机。第二,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构建生命有限性标准。不仅要把传统医患群体的意愿纳入生命有限的决断中,还应纳入社会公益组织、技术研发机构、媒体代表及普通公众的意见,通过专业知识普及讲座、线上线下结合的听证会、公众意见征集平台等形式,保障不同群体的生命有限性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同时建立意见反馈与决策调整的联动机制,让公共理性真正融入生命有限性讨论的决策过程。第三,回归“过好生活”与“善终”的价值追问,突破“寿命量化”单一导向。传承中国“生生不息”“善始善终”的传统生命智慧,构建涵盖身心与生命意义的多元生命质量评价体系,同时完善有尊严的死亡的法律制度与文化建设(如死亡教育普及和安宁疗护标准化),实现技术加持下“活得好”与“善终”的共生。马克思指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14] 抗衰老技术的合理运用,应当拓展人的“发展空间”而非单纯延长“生命尺度”。警惕资本将衰老病理化、抗衰商品化的倾向,防止 “活得长”沦为消费主义的符号,“活得好”被简化为购买力的体现。最终让人类在生命技术面前保有对“生命评价”的主体性,达成“活得长”与“活得好” 的价值共识。
(三) 生命独特性重构
在基因编辑、克隆技术等生命科技的影响下,生命的独特性面临同质化风险和工具化挑战。重构并守住生命的独特性,需要筑牢生命价值独特性的根基。此重构路径应遵循“锚定价值→凝聚共识 →个体践行”的递进逻辑,形成层层深入的体系。第一,以价值维度的超越,锚定独特性的实践本源。传统生命价值强调生命的自然生长,反对人为对生命的干预。面对生命科技对生命独特性的消解,需要回到生命自然生长本身,坚持这一基本价值指向。同时,也要意识到生命的价值并非局限于生理结构的唯一性,而是在于生命个体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情感联结、成长轨迹与道德责任等。因此,要将生命独特性植根于不可复制的、独特的生命体验与伦理,以此守住生命主体的内在价值尊严。第二,凝聚生命独特性的共识。一方面,需要通过广泛的学术研讨与公众参与,确立生命科技时代生命独特性的基本共识,将生命独特性纳入普遍的伦理准则中,用公共伦理去约束和限制非治疗性基因改造等消解生命独特性的技术应用;另一方面,搭建生命伦理监管框架,平衡技术创新与伦理底线,为生命独特性提供制度性守护。第三,引导个体坚守生命独特性,强化生命独特性的个体实践。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平平无奇,而是渴望成为最耀眼的独特的存在。需要强化生命个体对生命独特性的认知,引导个体在技术选择中坚守自我认同和自我价值,拒绝盲目追求“标准化”的生命样态。同时,客观层面需要保障个体对自身生命信息的知情权与控制权,防止技术滥用对个体生命独特性的侵蚀,实现个体生命价值的自主彰显。
(四) 生命自主性重构
“‘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的观点看,这一时代深深地打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15] 现代性强调人的自主性、自由性,高扬人不受干涉,注重人的自我决定。然而,在生命科技时代,技术对生命的深度嵌入使得现代性提倡的绝对的个体自主性变得面目全非,要客观对待该问题,既需要认识到生命科技给自主性带来的冲击是客观事实,又要看到其可能存在的潜在机遇,要用技术赋能人类的自主性。以马克思主义异化批判理论为导向,防范技术异化对自主性的侵蚀。具体而言,一是基于“家庭 —社会—国家”伦理连续体中的关系性自主。坚持生命自主性与责任性的统一,个体对自身生命的技术干预选择,需同时考虑家庭伦理义务与社会公共利益。认识到个体决策总是嵌套于复杂的技术系统、社会规范与关系网络中,自主性本质上是关系网络中的自主。二是利用技术增强决策能力。个体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工具,不断提升个体的医疗知识,强化自己在复杂医疗、生命选择中的知情判断力。三是明确技术提供者的伦理责任。生命科技背后是大量的技术平台和技术开发者,因此平台与开发者要承担起提高透明度及可解释性,避免操纵性设计等责任,要为人类的自主性提供技术保障和伦理基础。总之,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人的本质在于自由自觉的活动。脑机接口对自主性的威胁,本质上是技术异化的新形态,事实上仍是人创造的技术反过来支配人的意识活动。因此,重构自主性,需要坚持技术服务于人的解放而非奴役这一根本原则,在技术创新中嵌入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坐标。
三、 生命科技时代生命价值观的实践超越
面对生命科技对传统生命价值观的解构,除了要认识到重构的必要性之外,也要意识到马克思主义生命价值观在面临该问题时拥有实践超越的可能。因为,马克思主义更注重实践主体,更尊重生命本质与内在价值,强调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生命、人与科技之间的和谐共生。在这个传统生命价值观被生命科技解构的时代,在马克思主义生命价值观的指导下,人类能够在技术实践中实现价值超越,能够在利用生命科技造福人类的同时,为人类与生命发展提供价值指引。
(一) 马克思主义生命观的核心要义:破解异化的理论武器
第一,“社会关系总和”的生命本质观。马克思主义之前的生命观有两种理论倾向:一是以机械唯物主义为代表的生命价值观。这种生命价值观将生命简化为细胞组织、基因序列等纯生物学上结构的组合,忽视生命存在的社会历史性,以及生命的实践特性。二是以唯心主义为代表的生命价值观。此种生命价值观将生命本质抽象为“灵魂”“绝对精神”等超验存在,强调精神的实体性,此生命价值观割裂了生命与物质世界的实践关联。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 这一论断更加强调生命价值生成的深刻社会性和历史性,从根本上超越了以上两种将生命视为孤立生物体或纯粹精神实体的传统生命观。回顾人类历史,个体生命的价值与意义,任何时代都无法脱离其所处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生产关系、文化环境和人际关系而独立存在。事实上,生命科技作用于个体,其价值影响必然辐射至整个社会关系网络。因此,“社会关系总和”论断在技术时代依然成立。
第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生命价值旨归。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马克思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7]。这里的“自由发展”不是形而上的概念,而是指个体通过社会实践摆脱了自然压迫、社会剥削和自身异化,同时个体的体力、智力、审美和道德等方面都得到了提升和发展。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描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图景:“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18] 这既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生命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最形象的概括,也为科技发展划定了清晰伦理边界。生命科技的价值,必须在于推动人类发展进步,必须真正促进个体及社会整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反之,任何将生命工具化、模式化、碎片化或阻碍其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都要接受这一价值宗旨的批判。
第三,实践是生命价值生成与实现的根本路径。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19] 对任何真理与价值的追求,都要基于现实的存在以及人类的实践。马克思之前的德国古典哲学,将价值置于思维的彼岸。这种对价值讨论的实践转向,颠覆了传统哲学的价值悬空状态,也开创性地将生命价值的生成置于人类改造世界的对象性活动中。价值不是存在于思维彼岸的神圣之物,也不是先验存在的抽象理念,而是生成和实现于人类改造世界的对象性活动。个体生命价值的实现,也来自个体的社会实践过程,深深植根于个体具体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实践。脱离实践空谈个体的生命价值,以及试图依靠生命科技解决生命相关的价值问题都是徒劳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指导我们要超越生命科技时代的价值困境,关键在于以实践驾驭技术,构建一种能够驾驭技术、服务于人的解放和发展的新型社会实践形式。
(二) 生命科技时代生命价值观的马克思主义超越
马克思主义立足“社会关系总和”的生命本质观,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生命价值旨归,强调实践是生命价值生成与实现的根本路径。以此为指引,生命价值观的“实践超越”需要在个体认知、社会实践与国家制度保障三个层面协同推进。
1. 个体认知层面的超越:重塑“完整的人”的生命自觉
一是从“孤立性个体”走向“社会性个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 个体应深刻认识到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非孤立的存在物,个体对生命价值的考量和观照也应当置于更宏大的视野中。个体的日常生活,无论是生育选择、健康决策,还是对死亡方式的抉择,都具有社会性。比如,在选择是否借助技术手段介入生育时,不仅要考虑生育者的个人意愿与身体状况,还要顾及不同生育方式对家庭结构和社会人口结构带来的影响。因此,个体在维护其自主权时,还应当关怀他者生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认清生命与社会的共生关系。二是从“功能优化”走向“全面发展”。当前,一些人将生命价值等同于优化身体机能和延长寿命,通过一系列健康的指标去衡量生命的价值,希望通过延长寿命去实现生命价值,而忽略了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事实上,生命的价值远不止于一系列指标和借用生命科技延长寿命。我们应该在珍视生命本身的同时,注重生命的体验、精神世界的完满、道德情操的崇高,以及个体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健康长寿固然重要,但它只是生命价值的基础,精神充盈、道德高尚、能创造社会价值,才是生命价值的实质。生命科技时代,个体应自觉认识到,生命价值的实现不在于对外部技术成果的被动接受,而在于主动且自觉地参与对自身生命形式的塑造、反思与超越。
2. 社会实践层面的超越:构建驾驭科技的伦理共同体
一是倡导“普惠共享”的生命科技发展路径。 “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20] 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价值在于改造人们的生活,促进人的解放。生命科技的发展,必须以确保其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群为前提。因此,鼓励科研机构开展更多的有助于满足大众健康需求的生命科技研究。同时,对一些救命药物、基础基因疗法等生命科技产物进行价格干预,使其价格能被普通大众所接受,使更多的患者受惠。在国际层面,加强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健康挑战的能力,防止生命科技成为加剧社会分化的新工具,“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共同佑护各国人民生命和健康,共同佑护人类共同的生命家园”[21]。二是生命教育与健康服务要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在医疗科普、医学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中,大力融入生命伦理和死亡教育等人文关怀内容。同时,引导社会不要依赖于纯粹的技术治疗的观念,而要加强对患者精神心理需求、社会帮扶机制和生命意义的关注。此外,要鼓励医生倾听患者的故事,理解患者疾病背后的生活经历和情感需求,要切实关照每一个活生生的人。进一步发展安宁疗护,加强对患者身体、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照护,让患者体面走完生命最后的旅程。总之,社会层面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人文关怀,让患者不仅能得到身体上的治疗,更能获得心灵上的慰藉。
3. 国家制度层面的超越:筑牢公平正义的治理基石
一是强化法律监管的刚性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构建了我国科技治理的基本框架,具有“基本法”的属性[22]。生命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相关立法要紧跟时代步伐,进一步发展完善才能起到对相关技术的规约作用,进而为保护生命科技时代人类的生命价值筑牢防线。要进一步明确生命科技的伦理红线和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背生命尊严、消解生命价值,以及破坏公平正义的行为,要加强惩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生命科技的伦理审查和法律监管,为生命科技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确保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范。二是完善生命科技资源的公正分配机制。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生命科技治理中以普惠性优先于市场性作为制度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命科技资源分配,不是纯粹的市场竞价机制,而是由国家统筹调控、公共财政兜底、医保体系覆盖的复合型公平机制。这种制度安排既回应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逻辑的批判,又承接了传统“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为价值超越提供坚实制度支撑。面对生命科技产物价格高昂、分配不公等问题,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统筹调控的显著优势,健全生命科技公共投入与普惠供给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基础生命科研与普惠医疗技术的支持力度,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扩大普惠性生命科技服务覆盖范围。同时,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民生保障升级的发展要求,持续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医保对生命科技的覆盖范围;此外,可借助新时代以来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的有利契机,设立国家级专项公共基金,精准对接弱势群体对生命科技资源的需求,为其提供经费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