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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长期以来被视为卫生学、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范围涵盖广义理解的医疗卫生领域,涉及医疗卫生职业、医疗技术、医疗纠纷、卫生防疫、药品、血液制品、食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多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自从1996年原南京铁道医学院率先在国内开设卫生法学专业以来,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这对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本文拟考察卫生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机遇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促进新时代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鉴于卫生法学在内涵上与国内外学界另外常用的“医事法学”概念基本相同,本文对这两个概念不做进一步区别,将我国高等院校学科规划和教学计划中目前同时存在的医事法学也同样纳入研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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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卫生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重要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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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是卫生法学学科建设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这一方面归因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另一方面归因于卫生法学学科建设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之后的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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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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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底发布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法律职业人员都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只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才可以参加资格考试。这一改革举措直接导致长期冠以“公共事业管理(卫生法学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学方向)”或者“临床医学(医事法学方向)”等各种名称的卫生法学专业失去存在价值,从而终结了卫生法学学科属性划分混乱的局面[1],也为新时代卫生法学学科建设提前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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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卫生法学科建设的发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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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中既存在属于法学专业的卫生法学或者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位),也存在属于公共管理专业,甚至是医学专业的卫生法学或者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分别被授予管理或者医学学位),另外还普遍存在单开的卫生法学课程。卫生法学学科在高等院校的这一多样化发展表明,尽管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们至今仍然没有对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形成相对成熟的、一致的看法。尽管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直接推动了卫生法学学科建设的关键转向,但当前的学科发展现状实际上也已经到了一个必须全面总结反思的重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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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卫生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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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是当前高校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虽然对于学科建设的具体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但是基本上可以认为,学科建设主要包括学科定位、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几个方面[2]。其中学科定位决定了卫生法学发展的基本方向,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是卫生法学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成果表现。概括来说,卫生法学学科建设当前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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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科定位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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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学科建设长期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学科定位究竟应当以专业为导向,还是以课程为导向。在《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颁布之前,全国有几十所高校设置了卫生法学类专业[3],其目标大多是培养具有相关医学知识基础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而另一方面,更多的医科院校为了适应专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要求,普遍把卫生法学类课程确定为医科学生的一门重要专业(选修)课程,其目标主要是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卫生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卫生法治管理能力以及依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观念。这种二元制现象随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出现了重大改变,许多卫生法学类专业现在已经消失。如今面临的问题是,卫生法学学科建设未来是完全以课程为导向,还是在适应新环境的基础上继续原来的二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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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师资队伍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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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开设卫生法学专业和课程的院校以医学院校为主。然而目前大多数医学院校都存在卫生法学教师队伍参差不齐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卫生法学的任课教师需要兼备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但是实际上很多教师都不具备这样的能力[4]。一方面,卫生法学涉及的医学领域广泛,即使是医学专业也难以培养这样的通才。另一方面,卫生法学涉及的法律问题涵盖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主要法律,对于法学知识的要求也极高。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不得不降低对师资队伍的能力要求,侧重于对其在医学、法学或者其中某一特定领域的素养要求,以至于由医学专业毕业的教师兼任卫生法学授课教师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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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科学研究缺乏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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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卫生法学界始终坚持卫生法学的独特性,但是不容争辩的事实是,有关卫生法学的科学研究始终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独特性。不仅鲜有期刊以卫生法学为主要内容,而且设立卫生法学专栏的期刊也是屈指可数。另外,以卫生法学为主题的期刊在中文核心期刊名录中还未取得一席之地。在法学类的权威期刊中,有关卫生法学的研究成果通常被归类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或者刑法等主题之下。卫生法学至今也一直没有被中国法学会纳入其体系之下,以至于卫生法学界另起炉灶设立了中国卫生法学会。这就表明,卫生法学科学研究的独特性没有被主流法学界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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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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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以专业为导向,还是以课程为导向,当前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既缺少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也没有形成实践中的普遍方案。部分院校继续坚持原来的卫生法学本科专业教育,部分院校则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层次上设置卫生法学专业;对于临床医学专业课程是否作为卫生法学的基本内容之一,各院校也态度不一。这导致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整体质量与培养目标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存在“医没学好,法没学精”的现象,典型表现是多数院校卫生法学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偏低。尽管学生在四 (五)年的时间里既学习了医学又学习了法学,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具备了以法学的思维和医学的知识来分析处理医疗卫生领域涉法问题的能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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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卫生法学学科建设困境的关键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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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卫生法学学科建设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当前的观点认为未形成医法融合的培养理念、没有医法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欠缺医法融合的实践教学和缺少医法复合型人才等[6]。但是这些所谓的原因既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也是卫生法学学科建设困境的各种表象。这些表象之后才真正隐藏着那些需要我们严肃思考的关键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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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厢情愿的卫生法学独立学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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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不论卫生法学作为独立专业,还是作为独立课程,众多支持者所追求的目标或者坚持的理念都是,卫生法学应当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其理由主要是该学科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也即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服务关系中医学与法律的交叉性[7],他们甚至构建了卫生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部门法属性和基本原则,比如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以诸法合体和多种调节手段并用为特征,以保护公民身心健康、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中西医协调发展、动员全社会参与、国家医事管理与监督为基本原则[8 ]。然而卫生法学全部的研究内容都可以分别归属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及刑法等法律部门。同时由于卫生(医事)概念的模糊性,卫生法学与传统民法、行政法及刑法下的公认次级学科分类,比如侵权法之间没有清晰的边界。也就是说,不论是以专业为导向,还是以课程为导向,卫生法学都缺少充足的独立性。这一点对卫生法学学科建设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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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难以企及的卫生法学学科建设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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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卫生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缺少充足的独立性,其学科建设就只有从法学体系整体出发,才能真正实现其根本目标。也就是说,完整的卫生法学学科建设工程必须全面涵盖传统民法、行政法及刑法三大领域。这就要求学科建设要么集合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专攻卫生法,要么培养和招募学识能够贯通三大领域的专业人才,而后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就导致卫生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着难以克服的人才和资源短缺困难。另外,即使克服这一困难,如此一来,其学科建设结果也与普通法学学科无异,几乎完全丧失了其支持者们所主张的独立性。而当前的卫生法学学科建设实践无一不以部分领域为重点,将其研究领域局限于某一有限范围的法学领域,比如人体胚胎保护,试图以此来回避前述学科建设难题,但是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后果是,卫生法学成为民商法或者行政法等学科的一个具体研究方向。因此,卫生法学本身在法学体系中的依赖性导致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其学科建设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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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脱离现实的卫生法学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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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为导向的卫生法学学科建设普遍以“培养具有相关医学知识基础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为基本培养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学生一般需要同时接受法学和医学两类专业课程的学习。这导致在专业设置上,为了满足培养目标,要么压缩相关专业课程的数量和课时,要么延长学制。前一种方案可能导致学生在医学与法学专业知识方面都存在不足,而后一种方案无疑加重了学习的时间成本。然而当前不容忽视的现实情况是,如此高的培养目标却没有相应的就业渠道和需求相匹配。在医疗卫生管理领域,卫生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上面临公共管理和法学专业学生的双重挤压,而在法律服务领域,相比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卫生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同样没有明显的优势。另外,部分中外学者长期呼吁的专业医事法庭也一直没有成为现实。因此,如何构建符合现实需求的培养目标,也是卫生法学学科建设中必须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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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卫生法学学科建设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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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学科建设面临的困境和造成困境的主要原因,我们针对新时代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重新思考学科建设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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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尊重法学教育的科学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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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近二十年的法学教育实践表明,本科阶段过于细化的专业设置不利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过去普遍存在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等本科法学专业已经全部被取消,转而在研究生培养阶段实行更加细化的专业教育方向。其根本原因在于,本科阶段的教育以打基础为主,强调的是对学生的专业通识教育,过于细化的专业培养目标限制了法学专业知识的广度,由于学制的要求又难以达到培养目标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深度。总之,法学教育本科阶段追求更多的是大而全,而非小而精。研究生阶段则情况不同,由于学生已经普遍具备了基本的法学专业知识储备,强调专业特色和知识深度是顺理成章的结果,如此才能区别于本科教育。卫生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其学科建设当然必须尊重法学教育的这一基本规律,未来的专业发展方向应当以研究生教育为主。而对于作为医学生专业课程的卫生法学,则应当强调其通识教育的基本目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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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解卫生法学的学科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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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卫生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分界的模糊性,把卫生法学视为一个独立学科完全不符合其本质特征。从其界定概念来说,卫生(医事)更接近于一个行业的特征性概念,其范围涵盖医疗卫生活动涉及的所有领域。因此将卫生法视为行业法更合乎其本质。如果我们从行业法的视角来思考卫生法的学科建设,那么无疑就必须重视其与传统民法、行政法及刑法之间的交叉重叠关系,其学科建设路径要么以涵盖传统三大法学领域的综合性行业法研究基地为导向,要么以集合贯通三大法学领域的基本要素为导向的复合型行业法研究基地,另外还可以后退一步,以三大法学领域中涉及卫生(医事)活动的某一个方面作为学科建设的特色方向。前两种路径无疑只有极少数基础雄厚的院校才有能力尝试,而最后一个路径则是当前卫生法学学科建设的现实选择。在此情形下,我们就有必要修正卫生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即不再追求所谓的学科独立地位,而是现实地将卫生法作为民(商)法、行政法或者刑法学科的一个特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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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塑卫生法学的学科规划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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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尊重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理解卫生法学学科本质的基础上,应当如何重塑卫生法学的学科规划蓝图,我们就有了清晰的构思。首先,应当区别基本的培养对象。对于法学专业和医学专业,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应当有完全不同的着重点。对于医学专业,应当强调的是法学通识教育和行业法基础知识传授,而对于法学专业,应当重视的是卫生(医事)领域特殊法律问题的深层次研究。因此,医学专业主要是本科教育,而法学专业主要是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其次,我们应当强调卫生法学的特色化学科建设。由于条件限制,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不可能追求“大而全”,而只能以“小而精”为主要目标。因此,我们应当以民(商)法、行政法或者刑法学科的一个特色方向作为卫生法学的基本培养目标[10]。最后,我们还应当重视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卫生法学作为典型的交叉学科,不仅是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同时也是民(商) 法、行政法及刑法等三大传统法学领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交叉。因此,在坚持特色方向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我们仍然有必要兼顾不同法学领域的跨学科知识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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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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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学科建设方面,一方面应当尊重卫生法学在专业方向和专业课程上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应当顺应卫生法学自身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首先,应当区别化处理法学专业和医学专业针对卫生法学科建设的不同目标。针对法学专业,应当着重于研究生特色专业培养,针对医学专业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本目标。其次,应当更加务实地设定培养目标,不追求大而全,而是注重小而精。最后,应当尊重卫生法学跨学科的学科特殊性,注重跨学科知识传授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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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在新时代面临两个重要的机遇,一是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二是学科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必须全面总结反思的重要阶段。卫生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学科定位不明确、师资队伍参差不齐、科学研究缺乏独特性、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无共识。形成这些问题的关键原因主要包括对卫生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不当坚持,不合理的建设目标导致学科建设基础薄弱,以及培养目标脱离现实。未来应当转变思路,在尊重法学教育科学规律的基础上,重新理解卫生法学的学科本质,合理重塑卫生法学的学科规划蓝图,首先区别基本的培养对象,然后强调卫生法学的特色化学科建设,最后还应当重视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