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至关重要.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关于鉴定的提起规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由于医患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得鉴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的判定,通过对初次鉴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进一步鉴定的规定,有明显的行政权干涉民事权的倾向;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医学依据同样应当受到司法审查,而医学会的鉴定行为缘其关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尽早作出司法解释.
顾帮朝,韩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