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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期 总第108期
· 58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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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基本上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要素”这一概念,有利于区分行为人在该要素中
[9]
认定。” 由于这两个犯罪很容易出现想象竞合的 的心理态度与犯罪故意,以便更加精准有效地确
情况,如若两罪的主观要件不同,那么二者之间的 定犯罪性质 [11] 。
界限就十分清晰了。在疫情期间,有学者认为,
二、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本罪是过失犯罪,即虽然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措
安全罪的区分适用
施的行为系故意为之,但对其行为结果并不存在故
意,也不是其目的所在。如果行为人对传播结果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种类型的犯罪相
故意态度,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继涌现,各个犯罪行为之间既存在相似之处也存
[10]
罪。” 不难看出,基于二者侵害法益具有相似性, 在不同的地方,各个罪名之间也会有交叉重叠之
因而通过主观方面的差异对二者进行区分成为一 处。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
种捷径。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尚未明 病防治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在面对具体案例时
确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为本罪是过失犯罪,从而 会出现难以辨别的情况。例如,在冯某某妨害传
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区别,是不合理 染病防治案 [12] 和周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13] 中,被
的。一方面,逻辑推导的前提不确定。如果不能确 告人起初均是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并且有合 罪而被监视居住,但最终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理依据,就把此当作与其他罪名相区分的前提,其 起诉并定罪的。可见,实务中存在将两罪混淆的
逻辑和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另一方面,逻辑论证 情况,需要加以辨别。理论上,在妨害传染病防治
的因果倒置。目前存在一个较大的误区,即把妨害 罪作为故意犯罪成立的前提下,前罪与后罪在适
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认定为过失,是为了和以危险 用时如何区分值得进一步细化、明确。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区分,这样颠倒的推理方式 (一)犯罪主体存在差异
是不合逻辑的。即使把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实 任何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妨害疫情防控都
践中仍然不足以较好地与相关犯罪区别,并不能真 有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意见》明确规定
正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因而由此路径进行的分析 了新冠肺炎确诊者和疑似病例触犯以危险方法危
和得出的结论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具体情况,但该规定并未限
第四,如果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 制前述两类患者不再构成他罪 [14] 。因此,确诊或
认定为故意,那么学界所质疑的引起传染病传播 疑似病例也具有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能
或传播危险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从法理上看,在 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
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可罚性且 《意见》中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做
不存在主观意图时,就会因为构成要件不足从而 了具体限制。因此,在疫情背景下,只有被医疗机
阻却犯罪的成立。具体到本罪,行为人对其行为 构诊断确定的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例
结果应具有主观认识。但从实践方面来说,如果 的,才可能构成此罪 [15] 。
既要求行为人的妨害行为是故意的,还要求行为 但如果行为人并未被确定为确诊或疑似病
人对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也有认识和 例,则只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例如,广西壮
意志因素,难免过于严苛,会出现许多行为因此不 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评定为犯罪,因而在适用上存在困境。通过具 该案中由于行为人在拒绝隔离时并未被医疗机构
体个案来看,人们多是出于私人目的而妨害疫情 认定为确诊或疑似病例,因而不满足以危险方法
防控,通常不具有传播病毒的意图,此种情形下还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构成妨害传染
属于故意犯罪吗?有学者认为,某些故意犯罪中 病防治罪。
的一些行为要件系“客观的超过要素”,其不需要 (二)犯罪客体存在差异
行为人对之具有认识与意志因素。基于此,法条 在疫情期间,上述两罪有着密切联系。从犯
中引起传播或传播危险的规定即是如此,不需要 罪的构成上看,二罪都有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行为人对这一要素存在主观故意内容上的符合 从刑法体系角度来说,两罪存在于刑法分则的不
性,仅需要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因为妨害 同章节,即二者的法益似乎都与“公共安全”相
传染病防治罪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疫情防 关。但是,既然不在同一章节,其核心原因就在于
控措施、实施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因此对于 二罪之间的法益类型存在差异。妨害传染病防治
该罪的主观要件,应当以行为人妨害行为的主观 罪法益系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其主
态度为何作为判断标准。为了解决责任主义在司 要保护的是限定于传染病防治或检验防疫等方面
法实践中出现的困境,一些学者提出了“客观的超 的公共卫生安全,实质上就是违反传染病防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