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1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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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06sjd8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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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之第十五条之三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它违背了《执业医师法》、《行政许可法》,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医学院校培养的“懂法的医生”、 “懂管理的医生”却被剥夺了成为医生的资格,实有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就业权的嫌疑,无视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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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杨海涛,蔡红星.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15条第3款[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8(1):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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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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