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存在被异化的现象,案例教学法衍变成了“举例教学法”-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当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着力于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科研能力-法学案例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应当具备典型性-真实性-理论性等特征-
顾加栋,姜柏生.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新探[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8(3):27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