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医疗废物属于民法上的物,其原始所有人是患者本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保管等义务,并行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权-
王晓东,王启辉,曹 炎.民法视野下的人体医疗废物初探[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