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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期 总第124期                           南                                                         ·
                 2024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01
                                              Journal
               名誉贬损。现行法律并无行政相对人改过自新可                             罚的应然前路,需解构其处罚效果以进行执法路径
               撤除通报批评作出载体的依据。行政相对人改过                             优化,并参照比较法提出救济要求,引入民法中的
               自新后,社会仍会对其通报批评进行记录,继续产                           “更正权”和“回应权”构建救济制度。
               生持续性名誉贬损。如公众号“鹤城发布”转载了                               (一)通报批评的执法路径
               温州市乐清市政府官网上对乐清市某大酒店违反                                 通报批评可以拆分为“通报”与“批评”两个要
               公共卫生要求的通报批评文件,而温州市乐清市政                            件。通报具有声誉罚属性实现制裁效果,批评具有
               府官网上现已无法找到此文件。由于信用中国上                             申诫罚属性实现警示效果。因而通报批评的处罚
               也无该处罚记录,且处罚时间距今已过最短公示                             效果之实现,应从两方面分别解构(图6)。
               期,可推测该处罚记录已被修复。但其余媒体转载
                                                                                     行政执法
               的通报批评文件,依然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持续性                                                  主体
               的名誉贬损。有学者指出,这将令行政相对人难以
                                                                                     通报批评
               重返社会 。
                       [4]
                  (三)填平原则移植的困境与限制
                   目前我国行政赔偿的相关立法规范仍建立在                                        知悉    行政相对人      警示
               抚慰性赔偿标准的基本框架之上,正向补偿性标准
                                                                                     社会 制裁
               发展。因而对难以量化的人身损失、精神损失在以                                                社会公众
                                               [5]
               抚慰赔偿、合理赔偿为原则的基础上 ,也应向完全
               赔偿目标发展,接近“如同损害没有发生”的矫正正
                                                                             图6 通报批评处罚效果实现
               义救济理想。在通报批评中移植民事赔偿的填平
                                                                     1. 制裁要件:通报产生制裁效果
               原则有利于其名誉救济公私兼顾的实现,但溯因通
                                                                     目前实务中,通报批评被视为一种无法裁量的
               报批评救济措施缺失,其间困境与限制使移植填平
                                                                 行政处罚。在《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原则举步维艰,造成通报批评救济措施空白缺位的
                                                                 准》中,共涉及对 41 款含通报批评条文的裁量标准
               尴尬无奈。
                                                                 制定,却并无任何一项裁量标准中存在通报批评,
                   1. 名誉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难以弥补性导致
               移植填平原则直接应用和他方实现的困境                                包括《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
                                                                 理办法》。地方在立法中承认其处罚地位,却在执
                   不同于罚款需要缴纳,通报批评对行政相对人
               的名誉贬损不需要任何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                            法中进行裁量忽视。在笔者看来,通报批评并非一
               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一旦作出便会对行政相对人                             种完全无法裁量的行政处罚。
               造成无可挽回的名誉贬损。目前我国立法规范中,                                在通报的空间范围上,应合理裁量通报的覆盖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由于名誉                             范围。通报的空间范围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减
               损害的难以估量性,行政相对人的名誉贬损也难以                            损程度,为实现比例原则,通报范围应以必要为限,
               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被“填平”。实务中诉求的公                            对行政相对人理想的制裁效果应当与行政相对人
               开赔礼道歉,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原告的名誉                            的行为后果损害相当。因而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行
               贬损,但是其一没有法律依据,二不能完全恢复原                            为后果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不良舆情,损害了政府
               告的名誉,三无法被强制执行,不能完全达到填平                            公信力的公共声誉,则可在舆情产生范围内进行通
               原则的要求。                                            报批评,造成行政相对人名誉贬损的同时恢复政府
                   2. 社会制裁的自发性与不可灭失性导致移植                         公信力。
               填平原则阻断并填补损害的限制                                        通报批评的空间范围控制可通过不同的通报
                   不同于大部分行政处罚种类一次性对行政相                           渠道实现。实务中通报批评主要有如表 2 所示的几
               对人造成权利减损,通报批评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                            种处罚渠道。
               名誉减损是持续、终身的,依靠社会的自发制裁。                                第一种渠道最常适用,却在实践中最为混乱。
               即使行政主体撤除了相关通报批评,依然无法消除                            首先,通报批评处罚文书并未如裁判文书网、国家
               社会记忆中的“原有印象”。即使行政主体采取了                            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文书公开网一般的官方综合
               为行政相对人恢复名誉的措施,也无法改变社会公                            文书公开网站,均由各地自行零散公布;其次,各地
               众心中的“首因效应”。                                       公开通报批评文书网站不同,有些公示在人民政府
                                                                 网站上,有些公示在具体执法机关或执法机关内设
                  三、规范解释:通报批评处罚的应然前路
                                                                 机构、派出机构网站上;最后,即使公示在同一网站
                   为实现通报批评的正确适用、探索通报批评处                          上,公示类目也不尽相同,如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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