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南京医科大学社科版
P. 77

第5期 总第124期                           南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03
                                              Journal
               警告和公布检查结果通常应与发出警告的方式相                                 综上所述,对名誉损害的实质性救济是一个世
               同。德国图林根州规定若在个别情况下合适的话,                            界级的难题。从各国比较法中,可以总结出对名誉
               也可选择另一种披露方法。                                      损害救济路径探索的几个要点:①“法律不保护在
                   日本的“公表”制度同样缺乏合理有效的救济                          权利上睡觉的人”,名誉损害救济需以相对人积极
               措施。日本的公表包括制裁性公表与一般的公表,                            请求为前提;②以恢复名誉影响为主要救济方式,
               因而制裁性公表难以被认定为处分性,向法院提出                            以完全赔偿为救济目标,救济手段主要集中在机关
               诉讼并附带临时禁令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大。                             撤回与更正造成名誉损害的错误信息,对名誉损害
               作为更直接的权利与利益救济方法,损害赔偿及订                            的社会制裁并无良好解决方案;③尽量减少对政府
                                                  [9]
               正广告等的名誉恢复措施更加值得考虑 。但若适                            公信力的削弱,因此不应损害社会制裁主体(即新
               用金钱赔偿,其违法性调查与损害计算难度极大,                            闻媒体等)的合法权益。有学者认为社会制裁主体
               通过司法救济取消公表也收效甚微,同时诉讼成本                            应承担及时关注行政处罚的变更状态并更改不良
               巨大。有学者提出可以依照 2014 年行政程序法中                         记录的义务 。但社会制裁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
                                                                           [6]
               的“请求中止行政指导”制度建立制裁性公表的救                            产生制裁效果的行为,是基于对政府公信力作出的
               济制度,如采取中止或变更的措施时已经进行了公                            合法合规之行为。因行政主体可能产生的过错,而
               表,在对方受到社会信用下降等不利情况下,一并                            加重社会主体的义务负担,显然破坏合理行政原
               公布该公表违法的意思,恢复对方的社会信用。该                            则。对错误处罚的社会制裁主体,不应要求其为行
               制度以“申请”为行政救济措施的契机,可以评价为                           政主体的过错买单。
               开启不以诉讼为依据的救济之路               [10] 。                   2. 通报批评的救济体系构想
                   对于具有名誉制裁意图与效果的不利机关宣                               众多案例与各国比较法已经证明了诉讼只是
               传(adverse agency publicity)之错误作出,美国历时             名誉损害救济的无奈之举,名誉制裁措施的举证
               数十年也未探索出合人心意的救济措施                  [11] 。美国行      难、审查难,将会对多方均造成极大的诉讼成本。
               政 会 议(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United States,  另外,有学者主张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行政相
               ACUS)曾在 1973 年采纳成员学术观点,对相关主体                      对人受到的社会制裁损害 。但社会制裁主体极为
                                                                                        [6]
               采取不利机关宣传措施提出规范建议,其中包括救                            广泛,且其并无主观过错,同样诉讼成本极高。同
               济措施的构想实施:当事人提出对错误宣传的救济                            时,笔者认为不宜在错误处罚的实质性救济上设立
               时,机关应以与原始宣传相同的方式(或尽可能接                           “修复”与“被遗忘权”。上文执法路径优化部分所
               近的方式)发布撤销或更正            [12] 。但直至 2011 年,该        述的改过自新与错误处罚存在本质区别。错误处
               建议落地实效依旧不佳,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让救                            罚中造成行政相对人名誉贬损的缘由是行政主体
               济方式的探索更加举步维艰。面对重大的潜在或                             的过错,需将被贬损名誉完全恢复;改过自新中行
               实际危害,受影响的公司几乎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                            政相对人确有过错,只需将被贬损名誉控制在一定
               方式来对抗诸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量内。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过错遭受名誉损
               Drug Administration,FDA)黑名单这样的不利机关                害,若以“修复”和“遗忘”这样的方式来淡化而非纠
               宣传:回应 FDA 可能因挑战权威造成进一步名誉贬                         正社会公众心中的名誉贬损印象,不仅对行政相对
               损、要求 FDA 发布纠正性宣传不仅希望渺茫且名誉                         人显失公平,也将损害所有通报批评的制裁效果。
               恢复效果不佳、要求法院发布阻止 FDA 进一步宣传                         因而“被遗忘权”更适合作为“教育”的激励手段而
               的禁令但法院怠于行使。其中,纠正性宣传是较多实                           非“惩罚”的救济手段。笔者认为,对于错误处罚的
               践的救济路径,但其“免罪很少等同罪行受关注(ex⁃                         实质性救济,可移植民法中“更正权(right to correc⁃
               oneration rarely commands the same public attention as  tion)”和“回应权(right to reply)”的概念进行救济制
               a charge of wrongdoing)”的根本问题难以解决      [13] 。有    度构建。
               学者指出,移除有争议的信息通常是首选的补救措                                在政府救济方面,可借鉴“更正权”概念构建制
               施,紧接着是撤回与修正。机关完全有能力使两份                            度。对于错误处罚的通报批评,政府部门可撤回所
               信息受众一致。可公布适用的广泛性导致制裁意                             有通报批评文书,并在曾发布过通报批评的渠道发
               图不明晰等原因,其也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14] 。对于     布更正声明,弥补行政相对人受到的名誉贬损。但
               名誉制裁的救济措施,有学者提出如下要求:撤回                            更正权的概念不宜移植于对错误处罚的社会救
               和更正时至少具有与最初陈述相同的力量和活力,                            济。由于非官方媒体报道错误处罚的通报批评是
               努力在消极和积极之间保持对称披露;要求相对人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由政府向其行使更正权侵害私
               提供公民请愿书等积极履行权利之证明;快速处理                            法自治原则,而若由行政相对人行使,媒体则需审
               撤回与更正的请求        [13] 。                            核其错误处罚之真实性,对非官方媒体要求过高并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