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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第1期 总第114期
              · 2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3年2月
                                             Journal
               先行讨论,并在某个位点求得各界认知最大公约数                            纪 90 年代末,张赞宁教授在《斜向法初论》一文提出
               的话,这个法体系独立门户,甚至单行法律的立法                           “医患关系是斜向法律关系”的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并
               条件就完全不具备。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                             列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另成一“斜向法律关
               题,一直未有针对性的明确阐述。                                   系”。此说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医患关系确实特殊到
                                                                 无法归类,那么,再立一类自是理性选择。不过笔者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的
                                                                 以为目前尚看不出这个必要。
                               现实学术样貌
                                                                     笔者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提出“国家主体医
                  (一)一律民事说                                       疗卫生事业中法定业务领域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学界的共识为:医患关系                     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
               就是且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属性定位,                            用国家赔偿法律”的观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
               对于主要提供国家保障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                             中法定业务领域”即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
               立医院的医患关系来讲,显然是方枘圆凿、格格不                            院主导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故把医患关系的法律
               入的。“一律民事说”的影响至今依然强大,是正式                           属性概括为“主导行政说”。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笔
               出版的几百种卫生法学专著、教材的主导观点。                             者以十多篇长文对此观点进行论述,直到 2001 年
                   笔者研究以为,我国有关卫生法学的正式出版                          11 月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冷眼观潮——卫生
               物,发端于以下四册专著:①《中国卫生法学》,主编                          法学争鸣问题探究》,在深入解析国家主体医疗卫
               王镭,副主编王汉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 年                        生事业根本属性的基础上,专章论证国家主体医疗
               7 月出版;②《医学法学概论》,主编陈力行、姜玲、赵                        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
               芃,副主编孙慕义、孙国祥、刘如光,南京大学出版                           政法律关系的反思性见解,并将其具化定位为“行
               社 1988 年 10 月出版;③《法学概论与卫生法》,主编                    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的公法
                                                                                     [3]
               刘本仁,副主编贾本乾、甄国才,上海科学技术出版                           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 ,为我国建构科学、合理的
               社 1989 年 1 月出版;④《实用卫生法律学》,主编颜                     卫生法学独立学科体系奠定了基础,也为国家主体
               崇立,副主编张绍珊、吕美行,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1                        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疗卫生服务损害赔偿适用国
               年 6 月出版。这四本书均出版于我国大陆地区卫生                          家赔偿法,从而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扫清了
               法学研究初期,均由多单位多部门合作、支持,集合                           法理障碍 。
                                                                         [4]
               研究团队分章撰写后统为一书,集思广益,荟萃成
                                                                             三、“主导行政说”述略
               果,体现了当时卫生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这四部
               专著筚路蓝缕,一举奠定了学科研究的基础,也基                                (一)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
               本固化了卫生法学—医学法学—生命法学专著或                                 2020 年 6 月 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
               教材的基本框架与学界认知。引领学林,薪火相                             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实践证
               传,迄今由这四部专著标举的两个观点,即卫生法                            明,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的救治体
               是社会法,医疗卫生服务关系是横向的完全平等的                            系是应对重大疫情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
               民事法律关系,几乎是所有后出作品的“标配”和统                           调的“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的救治
               一“底色”。权威的模式化表述,固然具有强大的统                           体系”,也就是“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切实
               领作用,但明显也对后学们创新产生了抑制。比较                            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中华
                                                                                                       [5]
               可惜的是,当年的卫生法学研究者们似乎都没有参                            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
               考日本学者松仓丰治著、郑严翻译、法律出版社                             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1982 年 8 月出版的《怎样处理医疗纠纷》一书,如                       款亦有要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
               果当时有针对性地深入了解一下,就会对“卫生法                            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
               律关系—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思考得更加                             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
               全面,解析定位得更加精细、精准,从而使卫生法                            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
               学学科构建少走弯路,也会使之后几十年来的几                             可及。笔者称之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坚持
               百种专著有更好的质量,不至于在这些专著里几                             其公益福利性是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卫生
               乎看不到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侵权损害国家赔偿                             工作实行市场化机制不利于广大农村人口、年老者
               理念的踪迹     [2] 。                                   及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保障。卫生事业的“公益
                  (二)斜向说和主导行政说                                   性”与“福利性”并无根本矛盾。把卫生事业全面推
                   与“一律民事说”相左的,另有两种看法,当年都                        向市场的观点,违背了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
               是“独孤派”,即几乎仅为提出者一人的看法。20 世                         逻辑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将国家主体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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