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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期 总第114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2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3  ·
                                              Journal
               事业当成普通商业行业的“市场论”害莫大焉。健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国家赔
               康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                            偿范围内考虑。即使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公立
               保障的责任。我国政府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在基本                             公益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也并没有
               医疗保障上有更大的作为 。                                     法律障碍    [3] 。
                                      [6]
                  (二)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不                               (三)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
               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                                      笔者的“主导行政说”历经三十年的研究和讨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是实际负责兑现向全                          论,获得了法学界很多专家学者的支持。例如,张
               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其                             赞宁教授在《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一文里就叙
               医患关系不具备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经                             及,在“医事法系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观点尚未被
               济关系中“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三大特征,不是                          普遍接受之前,与其说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
                                              [7]
               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主体医                            法律关系,倒不如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更
               疗卫生事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系国家行                            为贴切   [12] 。朱翠微  [13] 认为,对“医患之间是民事法
               政机关的一个类别,亦是各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                            律关系”的批判,在某些方面是耐人寻味且富于启
               的“被授权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医患关系是                           发性的。张胡锦华         [14] 认为,行政法学说有许多可借
                            [8]
               行政法律关系 。人们在思维活动中,不能违背形                            鉴之处,从侧面反映了医患关系的复杂性质,牵一
               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地认识                            发而动全身,影响因素多样化,提示我们要多角度、
               和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医患关系是普通民                            全方位对医患关系进行考量,且未来医疗卫生事业
               事法律关系”的传统观点,违背了同一律、矛盾律和                           向着更强的公益性甚至是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
                                                     [9]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是逻辑错误的产物 。                             服务的趋势发展,医疗相关的行政法学说势必有新
                   民事和行政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我国产生都                           的发展。
               较晚,理论研究薄弱,司法实践有限,且行政诉讼法                               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已经大为推进,在强制
               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法源最近,关系最为密切,这                            医疗服务范围内,已经共识其医患关系就是行政法
               些是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失误的主要原因。                             律关系。仅此,其实就已经推翻了传统的“一律民
               误认医患关系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会毒化                            事说”。医疗机构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与特
               社会风气和医德医风,践踏公正原则,干扰政府决                            殊的传染病患者发生强制的医疗关系时,可以强制
               策和阻挠政府兑现政治承诺,破坏司法秩序,不利                            患者接受治疗,患者接受治疗并非必须自愿,而是
               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                             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医方行使上述行为是公权力
               事业是公益性福利事业,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的行使,和患者间形成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服务的全过程都不具有                             医疗机构在这种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                     [15] 。在
               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收治患者的过程不是合同签                            强制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
               订的过程    [10]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不可实行市                     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者违
               场机制,卫生法制的研究与建设必须符合现代社会                            反了在紧急状态时有关部门发布的特别规范的要
               文明规范,契合未来世界发展态势,紧密结合医疗                            求,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
               卫生事业本身特有的规律。医患关系并非民事法                             能障碍的,或者过失造成其他人感染疾病的,应当作
               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中的行政合同关                             为医疗事故处理,受害人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而不能
               系,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11] 。                         向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主张民事赔偿                 [15] 。在诸如传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把国家主体医                          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口与计划
               疗卫生事业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                             生育政策管理等方面所构成的医患关系,其法律属性
               纳入国家赔偿范畴的。笔者认为,这是对国家主体                            属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学界对这种“特殊”的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错误判断的                             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没有争议             [16-18] 。
               结果,严重侵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主体                                此外,一类疫苗或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关系也已
               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可以细化归                             在学界达成共识,认为其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而系
               类、具化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                            行政法律关系。由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保障进行的
               权力关系属的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无论                             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属于行政行为,在公民因强制接
               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把国家主                            种受害的情形中,存在适用国家责任可能性,免疫
               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侵权损害                             规划疫苗因强制接种无疑构成特别牺牲,属于国家
               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法                             责任范畴    [19-20] 。我国学理也通常认为,免疫规划疫
               规并没有明确排斥“公立医院”由于侵权给公民、                            苗的无过错补偿是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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