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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期 总第1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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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3年2月
                                             Journal
               政经费安排支出,属于行政补偿。2019 年 12 月 1                      源,直接设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公立医疗卫
               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                            生机构代表政府,并通过政府代表国家,依照法律
               十六条的第二款中“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                             规定履行由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对国民
               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的健康保障义务。在这一体系中,公立医疗卫生机
               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就是适用的国家赔偿机                            构即为国家之触手,亦即国家在健康公共服务体系
               制,即认定“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医患关系是行                            中的主要代理人。公立医疗机构从产生到运行皆
               政法律关系     [21] 。                                  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有目的、有规划、有秩序
                   目前已有很多专家不再囿于强制医疗、强制接                          的医疗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组织体现形式。政府
               种,而将视野扩大到基本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的全                            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公立医
               域,认为其医患关系亦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                            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行政给付与受付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如孔樊军          [22] 认为,从宪法与人权的角度              均非散在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体现自由意志的民事
               看医患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患者                            法律关系。这是现代卫生福利体制下医疗法律关
               权益的保障状况体现着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水                             系对传统医疗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面超越和内在升
               平,体现着公民医疗保障权的实现程度,医患关系                            华。为保障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充分利用,现代
               的冲突实际表达的是国家的医疗保障义务与公民                             国家无不对自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进行深度干预,
               的医疗保障权利的冲突。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实                            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视为国家对公
               质上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性质。看不到医患双                             民承担健康保护责任的一种形式。2020 年出版的
               方地位的实际差距,不顾当代人权的价值取向,是                           《健康法治的基石——健康权的源流、理论与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和合同关系论者的主要错误所在。                             一书,将此问题大为推进。书中提到,提供医疗服
               民事关系说、合同关系论和消费关系说的基本定位                            务往往被界定为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最明显的特
               是一致的,即都把医疗服务看成是私人消费品。孙                            征是等价有偿、自愿和地位平等。但医疗服务的范
               淑云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立法研究》专著里论及                            围不可能仅仅依据等价原则来提供。医疗急救救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患法律关系”,认为当一个被                            助、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等众多医药卫生
               保险人作为患者去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会同时获                            服务都不可能完全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来处理。
               得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外的医疗服务,患                            医疗服务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分配
               者就此具有双重身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时,属基                            的均等化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理
               本医疗保险的受保障主体,享受基本医疗之外的、                            论和实践问题。尽管不能否定医疗服务的市场运
               由患者自费的医疗服务时,属医患民事合同主体关                            作,但也不能完全用市场中的商业或民事合同来界
               系。因此,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患关系更多的是既                            定医疗服务。此外,医疗服务的当事人也并非纯粹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包括医患民事关系。被                            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医疗服务提供方因具有专业
               其并列于“医患民事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造成双方信息完全不对等。
               的法律属性,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                [23] 。有学者也注        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有权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
               意到这个问题,做了比较含蓄的表达:“如果是以政                           卫生服务,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提供这些服务                    [29] 。域
               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为基础引发的医疗纠纷,这                            外可资借鉴的一个案例是,在韩国法律规定了多种
               本身就不再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因                             医患关系,医疗机构性质的不同使患者与医疗机构
               此,在法律层面需要特别规定,采取特殊处理。这                            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多样性。例如,韩国《国民
               显然与我国目前医疗模式下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                             基本生活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如果患者享受的医
               是不同的。”                                            疗服务具有医疗福利性质,且患者从国家直接设
                         [24]
                   此外,还有较多学者对国家、政府基于健康权                          立、经营的医疗机构中获得医疗服务时,医师与患
               实现义务下的保障性职责做了系统阐述,明显地传                            者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此外,如果患者患上了
               达出此类服务的公法特性            [25-27] 。董文勇 [28] 认为,在     法定传染病等特殊疾病时,医师可以不顾患者的意
               传统社会,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割,健康问题被视为                            愿而实施强制治疗,这种强制治疗属于行政强制处
               是纯粹的个人私事,医疗服务关系属于医患之间的                            分行为,此时的医患关系同样属于公法关系                    [30] 。
               民事契约关系;除非发生大规模的瘟疫,国家并不                                综上,“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相关研究已从
               对个人健康负责。近代以来,伴随着权利启蒙运                            “医患关系是且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律民事
               动,国家逐渐在法律或政策上确认国民享有健康权                            说”,转变为“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学界
               益,还根据社会需要和行政目标,通过立法或行政                            已经能够把“精神病强制治疗”“法定传染病控制性
               决定,责成政府调动其相关组成部门的各种行政资                            诊疗”、无因管理等医患关系剥离,承认是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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