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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总第120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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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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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医生的设置,全面抗战爆发前,江苏、湖 期进修后服务满三年者”,“进修期间酌支薪给”;公
南等省已经开始了相关探索。1935 年,湖南省民政 医学生“服务期由卫生署发给临时医生证书,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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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为谋在各县组设卫生院并预先培养人才,制定了 务期满后再换发正式医师证书” 。
《设置各县医学生公费学额办法》,规定“每县设置 国民政府对公医学生的培养,基本上是在前述
医学生公费学额二名”,“每名公费学额,规定为每 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前述《公医学生待遇暂
年一百五十元”,“凡考入湘雅医学院之学生,成绩 行办法》中规定:“设置公医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具
优良者,得向本厅声(申)请给予此项学额”,“各医 体来说,一方面“暂指定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国立
学生当声(申)请时,必须出具志愿书,志愿毕业后, 中正医学院、国立西北医学院、国立贵阳医学院,四
遵由本厅派遣,在供给该项学额之县份,服务五 校先行试办。自二十九年(指 1940 年,引者注)起,
年”,“五年以后许其自由行动”,“各医学生当声 各该院校一年级新生,一律为公医生。在中正医学
(申)请时,应觅具殷实铺保……填具保证书,如该 院,并准新旧生一律改为公医学生”;另一方面“除
生毕业后不能履行回县服务五年之任务时,应照该生 上列各医学院校外,其他国立医药院校,亦得自二
所领得之公费学额金加倍赔偿,由铺保负责” 。湖 十九年度一年级新生起,设置公医学生名额,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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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民政厅试图通过设置公费学额的形式,在湘雅 年级学生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 。“国立中正医学
医学院学生中为筹办各县卫生院招募培养医生。 院”之所以新旧生一律改为公医学生,一方面是因
而申请者在享受一定金额公费的同时,毕业后也要 为该校新办不久,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校在创办时就
为相应的县卫生院服务五年,否则就要加倍赔偿读 提倡公医制度。稍后,教育部在 1940 年 8 月发出的
书期间所享受的公费。《设置各县医学生公费学额 训令中又补充要求,“现本年(指 1940 年,引者注)统
办法》规定了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此项免费学额 计考试时期已过,各医药院校,得于新生入学时,令
金,应由各该县政府于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缴厅, 填具志愿书,及呈缴二人以上之切实保证书,由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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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厅支配”;还规定了本地优先的原则,“凡本县 审核决定,造具名册呈部备案” 。
籍之医学生,得享受各该县公费学额之优先权。例 除教育部、卫生署等部门指定相关高校招收新
如长沙县之公费学额二名,应尽先给予长沙成绩优 生按照公医学生来培养外,许多地方省市,如安徽、
良之医学生。如本县医学生不足额时,得给予其他 河北、陕西等,为发展本地公医事业,也注意培养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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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成绩优良之医学生。” 另外,20世纪30年代中 方直接挂钩的公医人才,他们或是保送部分优秀学生
期省立江苏医政学院为防治当时流行的黑热病,还 作为公医学生到医学院校培养,或是开出优惠条件向
举办过农村医药初级服务训练班,招收初中毕业 医学院校征求学生做地方公医学生。1943 年安徽省
生,进行短期医疗培训,然后分配到黑热病防治队 就保送三名会考成绩优良的学生作为公医学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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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国立西北医学院”就读,并通过了该校的复试 [17] 。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谋推行公医制 1941 年“陕西省卫生行政当局为加强西北卫生事业
度,正式把公医学生的培养提上了日程。为此,国 与地方需要起见,特拟定全国医学院高年级志愿陕
民政府分别于 1940 年公布了《公医学生待遇暂行办 西服务公医生名额,提请省府通过”,曾经向“国立
法》,于 1941 年公布了《公医学生服务暂行办法》,进 西北医学院”“征求三、四、五各年级志愿公医生,并
行了制度设计。1940 年公布的《公医学生待遇暂行 规定在院读书津贴颇为优厚” [18] 。
办法》规定,“设置公医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公医 公医学生入学以后需要举行服务宣誓。以“国
学生一律免收学膳费(包括免收体育费、图书费、 立西北医学院”为例,该校在 1940 级新生“报到注册
实验费及其他类似费用)”,“公医学生无故退学, 手续完毕后,即已举行宣誓典礼”,因战时交通不
或被医药院校开除学籍者,应追缴其学膳等费”, 便,“统考录取新生随到随收,故于一月十三日总理
“公医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就公医 纪念周时又补行新生宣誓典礼一次,此次宣誓新
以外之职务,违者加倍追缴学膳等费,并撤销其医 生,除后到统考新生外,并有河北及陕西两省保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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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证书” 。1941 年教育部、卫生署又依照《公医 公医生数名” 。
学生待遇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了《公医学 另外,为了解决公医人才问题,一些先期入学
生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公医学生之服务机关限定 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也被调派公医机构服务。如
为“卫生行政机关”“医学教育机关”或“经教育部、 1941 年教育部与卫生署曾决定,“各公立医学院校
卫生署同意认为有供给卫生医务人员必要之其他 本届毕业生”,“全数调充政府机关服务,并限制私
公立机关”;公医学生在服务期限内可以“按期各予 自离开。” 再如,1942 年“广西省立医学院”本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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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一年”,但要求必须是“第一期服务满二年者” 二班毕业、司药专修科结业时,本科“毕业生廿五
“第二期第一期进修后服务满三年者”“第三期第二 名,除少数留校研究外,余均听候政府分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