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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期 总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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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多点执业行为可能产生医疗侵权纠纷                           时,才能免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医师也可以更好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务                         规避侵权纠纷。其次,应当细化多点执业医师与医院
             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之间的合同条款,包括必要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11] 。鉴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由医疗机构                            于必要条款的强制性规范作用,对任何必要条款事
             承 担 赔 偿 的 责 任 ,而 没 有 对 医 师 的 责 任 进 行 划            项的遗漏都将会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对规
             分。虽然在 2009 年原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                         范性内容进行完全式的列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提到,医生在执业之前应当                            条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
             与从事医疗活动的执业医疗机构就发生民事纠纷                             容: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住所及法
             或意外医疗事故时的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                             定代表人;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宜签订协议,但是此规定也仅明确医生应当与医                             证等信息;合同期限;医疗服务的范围、质量和工作
             疗机构事前签订相关的协议说明,划分的是医生                             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薪酬标准和支付的时
             和医疗机构两个主体之间的责任问题,并未涉及                             间及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
             到医生和患者之间的责任处理。根据目前的人事                             害防护;双方的违约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分担方
             隶属制度,与医师存在人事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                             式。卫生行政部门对于上述条款是否完备应当进行
             只能存在一个,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后,医师与受聘                            严格的备案审查,只有具备全部必要条款的多点执业
             的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医院的关系适用非人事制度                             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任意性条款的内容是可
             的聘用制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                            选择性的,合同一经双方约定即发生效力。根据多点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聘用                            执业的法律风险,任意条款应当包括患者信息的保
             制的劳动关系中,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                            护、医师的试用期、培训、禁止义务及保密义务、补充
             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医疗责任保险等。明确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
             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在多                            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完全式与不完全式的混合规定,
             点执业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医院为了自身利益,                            可以降低医师及医疗机构在多点执业中的医疗纠纷
             很有可能将责任推脱给执业医生,这将给医师带来                            风险,减少双方面临的侵权纠纷,促进医师及医疗机
             巨大的侵权责任风险。囿于现行法律对于多点执                             构对多点执业的认同。
             业环境下医师与医疗机构、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完善防范机制,降低行业竞业风险
             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加之医生工作任                                 医师进行多点执业后,不仅医师,而且医疗机
             务重,休息时间少,多点执业多为休息期间透支工                            构也极容易陷入竞业禁止的风险中。多点执业医
             作,无疑加大医师面临医疗侵权责任风险。                               师擅自转移患者,不仅给主执业医院造成经济损
                                                               失,而且可能会延误患者病情。因此,防范竞业风
                四、医师多点执业法律风险之防控对策
                                                               险,对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医师和医疗机构所面临的多点执业中存                           我国现有医疗领域,国家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
             在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则下,严格限制医疗人力资源的流动,这也导致医
             完善。                                               疗领域长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关注。
                 (一)明确法律关系,减少侵权纠纷                              现如今,随着多点执业的推进,医师的流动性不断
                 在多点执业的责任风险防范中,政府及卫生行                          上升,给部分医师的不正当行为带来现实可能。基
             政部门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应当明确多点执业医                            于此,应当完善对多点执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2]
             师与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之间构成劳                             的细化,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一方面,使医生
             动关系,以明晰多点执业中各方主体责任范围。如                            明确哪些医疗相关行为属于侵权;另一方面,医疗
             此不仅是对法律事实的尊重,也更有利于保护患者                            机构也便于取证和维权。在清晰的法律制度下,医
             权益。劳动关系的订立、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适                            生会心有法而不敢为,降低了医疗机构在竞业中
             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补充适用民法,而                          所遭遇的法律风险。当前,关于医疗行业的竞业
             劳务关系则由《民法典》以及相关民事司法解释进                            禁止的规定分散于《劳动法》《专利法》等法律中,
             行调整,二者在责任的承担形式和主体上都有所不                            但是在细节上并没有完善。比如医生擅自转移病
             同 [10] 。鉴于目前兼职医生与多点执业机构的关系                        患的行为,以及泄露患者信息或者医疗机构关键
             空白,如若出现医疗事故,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是                            信息的侵权界定。因此,笔者建议,在竞业禁止
             医院与患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理应由当事医                            上,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尚模糊之处进行界
             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医师及主执业医疗机                              定,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行业需求制定竞业禁止
             构。只有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在发生医疗意外                             协议范围,如私自转移患者,医疗机构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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