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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第4期 总第105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314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1年8月
                                            Journal
             行中的问题和原因,以寻求提出PIP框架改进建议。                          版物中所占份额不到五分之一                [12] ,而根据《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各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一、PIP框架的设立背景和重要性
                                                               流感病毒毒株不受专利权的保护,而针对其研发的
                 (一)PIP 框架的设立背景——合法的病毒主权                       流感疫苗,研发团队和企业可申请专利权且一般不
             主张                                                少于 20 年  [13] 。最后,在流感疫苗的生产供大于需的
                 2006 年,印度尼西亚扣留 H5N1 禽流感病毒毒                    实际情况下,出于自身主权利益着想,发达国家将
             株样本,主张对其领域内的流感病毒享有病毒主                             优先考虑本国国民的生命安全,这便使得发展中国
             权,从此“病毒主权”概念亮相于国际卫生治理领                            家在流感治愈的次序上往往落后。
             域。印度尼西亚的病毒主权主张具备国际法上的                                  PIP 框架作为世卫组织旨在解决“流感病毒惠
             合法性。首先,根据习惯国际法,印度尼西亚享有                            益的分配不均”问题的初次尝试,颇具意义。PIP 框
             对流感病毒毒株样本的自然资源主权。其次,流感                            架的运行主要包括三个机制:流感病毒毒株的交流
             病毒内含遗传序列,属于“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                            获取、流感病毒惠益的共享和内、外部的治理框
             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                           架。在运行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实体包括世卫组
             的明确规定,印度尼西亚应享有控制的权力。再                             织、各成员国、流感疫苗/诊断试剂/药物生产商、民
             者,因对“流感病毒毒株样本是否属于公共卫生信                            间组织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一方面,流感病毒毒
             息”的问题仍存疑,《国际卫生条例(2005)》并未强                        株的获取中,成员国和世卫组织需签订《标准材料
                                                     [6]
             制成员国承担分享流感病毒毒株的条约义务 。最                            转让协议 1》,生产商和世卫组织需签订《标准材料
                                                                          [14]
             后,在无法证明扣留流感病毒毒株样本行为带来的                            转让协议 2》 。成员国和世卫组织间通过 GISRS
             实际损害、行为和损害两者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否                            共享可能引起人间大流行的流感病毒及相关生物
                                              [7]
             定印度尼西亚病毒主权主张的违法性 。                                材料;同时,在流感病毒追踪机制中进行登记,以向
                 病毒主权主张虽具备合法性,却对流感病毒的                          世卫组织通报共享流感生物材料的情况。另一方
             检测和研发构成了实质阻碍。国家合法地将流感                             面,在流感病毒惠益的共享机制中,《标准材料转让
             病毒毒株的样本实体有效束缚在领土范围内,阻碍                            协议 2》中接收流感生物材料的生产商必须提供流
             了 GISRS 的信息采集与共享,将影响各成员国流感                        感疫苗、诊断试剂和药物等流感病毒惠益,为中低
             病毒防治策略的订立 。在流感病毒的防治中,流                            收入国家服务       [15] 。此外,伙伴关系捐款用于资助共
                                [8]
             感病毒毒株的及时获取是流感疫苗有效研制的前                             享机制,不仅可以促进流感病毒惠益向中低收入国
             提。因国家利益驱动,传染病多发的发展中国家有                            家流入,还可以贡献于 GISRS 的完善和中低收入国
             积极主张病毒主权的动因,十分不利于国际卫生治                            家的卫生能力建设。
             理。在针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解释等无法
                                                                   二、PIP框架现实运行中的问题和原因
             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世界卫生大会成员国决定
             另辟蹊径,PIP框架因此诞生。                                       (一)流感病毒毒株的获取延迟
                 (二)PIP框架的重要性                                       根据《在 PIP 框架下共享“人类大流行可能的流
                 病毒主权主张反映了世界范围内流感病毒惠                           感病毒”(IVPP)的操作指南》(简称为《共享流感病
                              [9]
             益的分配不均现象 。PIP 框架的重要性在于其旨                          毒操作指南》),共享 IVPP 和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数据
             在解决流感病毒惠益的分配不均问题。因流感病                             的时间要求不一:“适当的运输安排后没有时间延
                                                                                                       [16]
             毒多发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流感病毒惠益                            迟”“一周内”“两到三周一次”“每月一次” 。第
             的获取有重大需求。但是,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                             一,所有不能确定亚型,但已在通常允许分型的浓
             水平低所致的研发劣势、较弱的市场购买力,导致                            度下[即实时 RT⁃PCR 循环阈值(Ct)<30]检测到病
             发展中国家在流感病毒惠益获取中处于明显的劣                             毒的甲型流感病毒阳性标本,应在“适当的运输安
             势地位   [10] 。首先,技术产业链分布的不均衡导致了                     排后没有延迟地”分享至 GISRS 的世卫组织合作中
             流感疫苗获取的空间错配,全球卫生资源向发达国                            心,其他异常情况也应以此方式分享。第二,在
             家倾斜。根据 2020 年 7 月 24 日世卫组织的统计以                    IVPP 感染或流行期间,特定亚型引起的前二十例人
             及第三世界网络绘制的全球流感疫苗产能分布图,                            类流行病例中的每例 IVPP 阳性临床标本和/或 IVPP
             流感疫苗的生产研发企业和团队仍旧集中在欧洲、                            分离毒株都应运至世卫组织合作中心。第一次装
             北美及中国等少数国家,而如拉美、非洲和部分亚                            运应在发现第一例病例后的“第一周内”进行,其余
             洲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只能等待并依靠与发达地区                             部分最好“每两周到三周一次”,且“间隔不超过每
             的流感疫苗交易        [11] 。其次,在知识产权环节发展中                月一次”。如果人类流行病例已超过二十例,应保
             国家也明显不利。中低收入国家的作者在全球出                             证“每月一次”的运输。第三,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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