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 24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第4期 总第105期
             · 322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1年8月
                                            Journal
                                                                                                           [2]
             第 3 款对其不存在缺陷举证。然而,当前并无医疗                          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占据市场份额的动力不足 。
             人工智能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医疗人工                            政府对政策缺乏宣传导致患者对该责任保险不知
             智能存在“技术黑箱”,将设计制造者尚且难以证明                           情、不信任,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反而激
             的缺陷苛责于健康卫生领域的医疗机构,无疑加重                            化医患矛盾。保险公司作为理赔方并未在事故发
             其使用高新技术产品的负担。医疗机构赔偿后虽                             生之时介入矛盾处理,医疗纠纷的解决仍需医患双方
             可向生产者追偿,但追偿成本将阻碍其使用医疗人                            正面对峙,保险公司仅在双方达成赔偿共识后向患者
                                                                                                     [5]
             工智能。同时将致力于服务社会公众卫生健康的医                            支付赔偿金,医疗风险的分散作用十分有限 。保险
             疗机构陷入医疗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纠纷,不利于医疗                           产品单一,并未根据不同科室、不同事故特点制定
             机构专注于医疗领域的技术发展,导致实践中医疗机                           相应保险费率,也未根据事故原因、过错程度设置
                                                   [4]
             构成为该类侵权案件中最为不利的当事人 。而购                            不同理赔标准。我国也并未形成统一的医疗责任
             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数量较少,大多数地方                            保险推行政策,全国各地保险承保规则不同,银保
             并未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参保,多数民办医疗机构、                            监会难以监管,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较为混乱,不利
             基层医疗机构尚未加入其中。责任保险本身并不                             于长远发展。参保医疗机构较少导致保险资金池
             具有调解医患双方的功能,同时医疗机构为顾及声                            不足,难以发挥保险大数据法则作用。保险公司为调
             誉、行政处分等影响,医疗事故发生后常选择成本                            查事故所付出的人力财力及赔付金额远高于投保人
             较低的调解等方式解决。医疗机构认为过高的保                             缴纳的保费,甚至有地方医疗责任保险完全处于亏损
                                                                                                     [6]
             险费并未降低赔偿风险,且保险公司未有效介入纠                            状态,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承保积极性不强 。医疗
             纷处理之中。患方误认为医疗机构为规避责任购                             责任保险中保险费率的计算、风险收益比例评估、
             买保险,进而提出更高的赔偿要求,导致保费进一                            理赔计算方式等开发设计,需要保险学、法学、医
             步提高。保险公司多采取限额赔偿方式,超出数额                            学、管理学、经济学等诸多交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仍需医疗机构承担,实际上购买该责任保险的医疗                            参与其中,而目前保险公司缺乏相应人力资源,致
             机构每年缴纳的保费与其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相当,                            使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可靠性、科学性不足。
             大型医疗机构不愿购买该责任保险,医疗机构投保                                (四)基础信息机制缺失导致保险产品设计缺
             积极性不高。                                            乏科学性
                 (三)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不足,缺乏相应人                              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信息的掌握主要通过长
             才和运营经验                                            期合作了解,缺乏医疗机构业务水平、从业人员素
                 医疗责任保险为缓解医患纠纷,减轻医疗机构                          质条件、各科室发生医疗事故频率等基础信息资源
             赔偿负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创设,在我国发展                            作为支撑,且医疗机构不愿将有关医疗事故发生情
             已有三十年历史,至今仍未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                            形对外公开。保险人通常以被保险人过去医疗事
             从种程度上来说,医疗责任保险更像是制度变迁的                            故发生状况决定当年的保险费率,这要求被保险人
             产物,政策推行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动                            将影响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与保险公司建立共享
             力。保险公司依据政府政策的推行创设医疗责任                             机制。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汇报制度,
             保险,经营主体也多通过政府招标途径获得经营资                            并未将医疗事故成因、处理办法等问题在医疗系统
             质,价格等灵活的市场调节机制无法在医疗责任保                            内公开,未能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互借鉴经
             险领域施展空间,进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未形成有                            验,规避风险的同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然而,我
             效的市场竞争。同时,政府干预的同时却未实施有                            国医疗责任保险在借鉴域外有关经验后,以行政为
             效政策激励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且缺乏配套的医                            主导开始实施,且医疗机构基于声誉、行政评级等
             疗风险分担机制相互支持,保险公司难以获得承保                            因素,不愿将与医疗事故有关的信息公开。保险公
             所需的数据资料,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承保、购买                            司由于缺乏本土相关基础数据资料的支持,所销售
             责任险更像是完成规定的“任务”。对于被保险人                            的保险产品甚至没有科学市场分析支撑。在医疗
             究竟为医疗机构还是具体医务人员也未形成统一                             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常依照被保险人的类别、资
             规范,且购买方式上缺乏强制性,当保险人对该产                            质等级、床位数、执业人员数量、硬件设施情况作为
             品缺乏开发积极性而投保人对该责任险有所顾虑                             保险费率的确定依据,而忽视了商业保险所应当遵
             时,政府缺乏统一政策规范,使得责任保险难以实                            从的“历史经验费率”法则。保险公司难以根据不
             现期盼成效。各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缺乏统一性,机                            同科室、不同事故特征设计不同的承保规则,缺乏
             械地将医疗事故作为承保范围,而忽视其他医疗过                            基础数据支持使得医疗责任保险难以满足市场的
             失行为。                                              真实需求,从而在风险评估、保险费率确定上缺乏
                 在无市场竞争压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开发新                          科学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增加且医疗机构因其提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