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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期 总第106期                           南
               2021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437  ·
                                            Journal
             问的选聘等。与《管理规范》第七条相类似的是,该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员。只有将主体范围尽可
             条文亦提及利益冲突管理规定,体现了利益冲突回                            能扩大,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得到最
             避问题的重要性。但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的具体内                             大程度的保障。
             容还需要援引其他文件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二)回避事由
                 (五)《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                              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上文所述的相关文件仅
             指南》(下称《指南》)                                       给出了只言片语的描述,不够全面也不具有可操作
                 《指南》第二章规定,如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解                         性。不过医疗机构在自身起草的文件中,对伦理委
             聘尚未到期的受聘委员,必须对其未能履职的原因                            员会利益冲突回避情形作出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
             予以说明(如尚未解决的利益冲突问题等)。伦理                            定。以江苏省中医院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关
             审查委员会应做出免职决议,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提                            于修订〈研究利益冲突政策〉的通知》为例,附件《研
             前终止委员任期的申请,并需要获得批准。该部分                            究利益冲突政策》第五条详细列举了利益冲突的十
             内容对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免程序及事由作出了                             种情形    [10] 。该条虽然便于操作,但所列情况大部分
             相应的规定,其中也涉及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回避                            可以归纳为经济利益冲突。对经济利益冲突之外
             的程序,但是仍然有细化的空间。除此之外,《指                            的非经济利益冲突却少有提及,例如精神利益、社
             南》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利益冲突管理政策,内容涉                            会关系。因此,该条虽然详细但不全面。
                                      [9]
             及委员选择和回避投票两项 。                                        《民诉法》《刑诉法》《律师法》等程序法将回避
                 《指南》填补了《管理规范》和《指导原则》中关                        事由主要概括为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关系
             于利益冲突管理的政策规定,为利益冲突的适用条                            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以及任职回避。其
             件和适用程序提供了指导,但在全面性以及专业性                            中,利害关系是指案件处理结果涉及相关人员利益
             上仍有完善空间。遗憾的是,《指南》仅属于行业规                           的关系;其他关系是指诸如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
             范,依赖行业内部的自律而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亦                            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关系。当发现请客送礼
             不具备可诉性,因此利益冲突回避过程中的违规事                            或者违规行为时,应当回避并追究相应责任。
             件不易上升为法律案件。伦理委员会的行政体系                                  综上,程序法所总结的回避事由更加全面具
             特征导致行政监督力度较弱,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由                            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在《研究利益冲突
             于缺少具体规则的支撑,成为倡导性条款。                               政策》回避情形中增加非经济利益的条款                      [11] 。此
                 通过对现有文件的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伦                          外,无论是《审查办法》的概括式规定,还是《研究利
             理委员会适用利益冲突回避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备,                            益冲突政策》的列举式规定,都有可待完善之处。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尚未成型,相关法律规范在实践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伦理审查细
             中缺乏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导致伦理审查流于形                             化准则,借鉴程序法的概括式+列举式规定,严格
             式,效果甚微。                                           把控伦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审查。
                                                                   (三)回避程序
              三、构建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建议
                                                                    当前,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有主动声明和决
                 回避制度一直被视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定回避。囿于伦理审查专业人才的欠缺,主动声
             在确保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                            明是最为常见的回避方式。委员可以主动声明公
             用。我国程序法中的回避制度已经形成了相对成                             开其存在某种利益冲突             [12] ,虽然公开不能消除利
             熟的规范机制,在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问题的处理                            益冲突,但是如果公开足够完全充分,就可以防止
             上可以提供许多参考与借鉴之处。                                   欺骗,避免疏忽和辜负信任。公开一般是通过签
                 (一)适用主体                                       署《利益冲突声明书》的方式进行,以便其他成员
                 结合上文分析的相关文件,当前伦理委员会的                          就声明事项作出评判和调整。然而,这种方式依
             回避人员主要是享有投票权或者参与审查的委                              赖于个人品质、判断力等主观因素,不同个体的适
             员。举例而言,《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伦理                           用效果不一,使得结果正义依赖个人品质的可靠
             委员会委员与研究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性而不是制度程序的公正性,这是不符合法治的
             避。根据该条文,利益冲突回避的主体仅限于委                             内在要求的。或许,主动声明是美好追求与当下
             员,对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则不适用该条款。但是                            不足矛盾之后的妥协,但日后这一方式应当逐渐
             为了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回避主体应当扩大                            淡出,不再采用。
             到参与伦理审查工作的所有人员。我国诉讼法规                                  程序法中将回避程序的类型分为自行回避和
             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申请回避。顾名思义,自行回避是指主动退出,而
             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即一切参与审判、                          申请回避是因他人要求被动退出,这一机制贯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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