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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期 总第106期 南
2021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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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的选聘等。与《管理规范》第七条相类似的是,该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员。只有将主体范围尽可
条文亦提及利益冲突管理规定,体现了利益冲突回 能扩大,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得到最
避问题的重要性。但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的具体内 大程度的保障。
容还需要援引其他文件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二)回避事由
(五)《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 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上文所述的相关文件仅
指南》(下称《指南》) 给出了只言片语的描述,不够全面也不具有可操作
《指南》第二章规定,如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解 性。不过医疗机构在自身起草的文件中,对伦理委
聘尚未到期的受聘委员,必须对其未能履职的原因 员会利益冲突回避情形作出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
予以说明(如尚未解决的利益冲突问题等)。伦理 定。以江苏省中医院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关
审查委员会应做出免职决议,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提 于修订〈研究利益冲突政策〉的通知》为例,附件《研
前终止委员任期的申请,并需要获得批准。该部分 究利益冲突政策》第五条详细列举了利益冲突的十
内容对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免程序及事由作出了 种情形 [10] 。该条虽然便于操作,但所列情况大部分
相应的规定,其中也涉及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回避 可以归纳为经济利益冲突。对经济利益冲突之外
的程序,但是仍然有细化的空间。除此之外,《指 的非经济利益冲突却少有提及,例如精神利益、社
南》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利益冲突管理政策,内容涉 会关系。因此,该条虽然详细但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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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委员选择和回避投票两项 。 《民诉法》《刑诉法》《律师法》等程序法将回避
《指南》填补了《管理规范》和《指导原则》中关 事由主要概括为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关系
于利益冲突管理的政策规定,为利益冲突的适用条 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以及任职回避。其
件和适用程序提供了指导,但在全面性以及专业性 中,利害关系是指案件处理结果涉及相关人员利益
上仍有完善空间。遗憾的是,《指南》仅属于行业规 的关系;其他关系是指诸如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
范,依赖行业内部的自律而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亦 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关系。当发现请客送礼
不具备可诉性,因此利益冲突回避过程中的违规事 或者违规行为时,应当回避并追究相应责任。
件不易上升为法律案件。伦理委员会的行政体系 综上,程序法所总结的回避事由更加全面具
特征导致行政监督力度较弱,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由 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在《研究利益冲突
于缺少具体规则的支撑,成为倡导性条款。 政策》回避情形中增加非经济利益的条款 [11] 。此
通过对现有文件的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伦 外,无论是《审查办法》的概括式规定,还是《研究利
理委员会适用利益冲突回避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备, 益冲突政策》的列举式规定,都有可待完善之处。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尚未成型,相关法律规范在实践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伦理审查细
中缺乏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导致伦理审查流于形 化准则,借鉴程序法的概括式+列举式规定,严格
式,效果甚微。 把控伦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审查。
(三)回避程序
三、构建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建议
当前,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有主动声明和决
回避制度一直被视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定回避。囿于伦理审查专业人才的欠缺,主动声
在确保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 明是最为常见的回避方式。委员可以主动声明公
用。我国程序法中的回避制度已经形成了相对成 开其存在某种利益冲突 [12] ,虽然公开不能消除利
熟的规范机制,在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问题的处理 益冲突,但是如果公开足够完全充分,就可以防止
上可以提供许多参考与借鉴之处。 欺骗,避免疏忽和辜负信任。公开一般是通过签
(一)适用主体 署《利益冲突声明书》的方式进行,以便其他成员
结合上文分析的相关文件,当前伦理委员会的 就声明事项作出评判和调整。然而,这种方式依
回避人员主要是享有投票权或者参与审查的委 赖于个人品质、判断力等主观因素,不同个体的适
员。举例而言,《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伦理 用效果不一,使得结果正义依赖个人品质的可靠
委员会委员与研究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性而不是制度程序的公正性,这是不符合法治的
避。根据该条文,利益冲突回避的主体仅限于委 内在要求的。或许,主动声明是美好追求与当下
员,对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则不适用该条款。但是 不足矛盾之后的妥协,但日后这一方式应当逐渐
为了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回避主体应当扩大 淡出,不再采用。
到参与伦理审查工作的所有人员。我国诉讼法规 程序法中将回避程序的类型分为自行回避和
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申请回避。顾名思义,自行回避是指主动退出,而
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即一切参与审判、 申请回避是因他人要求被动退出,这一机制贯穿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