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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总第119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2023年12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51 ·
Journal
专 题
互联网“首诊”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刘璟锟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上海 201620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带动了医疗行业的发展,也突破了传统医疗的地域
限制。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当前规定了互联网诊疗不能适用于首诊患者,违反相关规定需要
承担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但实践中存在网络问诊对医疗咨询服务和诊疗服
务界限模糊化、对首诊审核流程无细化的标准以及现行规范适用性不高等问题,这对我国药品管
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严格区分医疗咨询和诊疗活动,对当前针
对首诊的规定予以细化,同时完善互联网诊疗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药品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现行的
法律制度,以期严格规制互联网违规首诊问题。
关键词:首诊;互联网医疗;诊疗活动;药品管理;法律规制;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R1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23)06-551-009
doi:10.7655/NYDXBSS20230608
近年来互联网不断为医疗服务赋能,国务院办 断,强调的是医方对患者病情的首次诊断行为,与
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 之相对的是“复诊”。之所以重点突出“首诊”,与我
网+医疗”相关的文件以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 国实行首诊负责制有关,而且首诊的诊断结论也关
现互联网技术与我国分级诊疗制度、首诊负责制以 乎患者后续的诊疗活动。
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最终提升我国的医疗 (二)医疗机构
服务能力和就医效率,从而改善就医环境。不可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机构是
认,互联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便利患者就医,让患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主体,而且需要取得
者足不出户享受更加优质的医疗资源,从而利于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开展诊疗活动。因此
众的生命健康。但是互联网问诊也存在一定的局 在形式上需要取得执业许可,在实质上需从事疾病
限性,需要更加细致和完善的制度进行规制。 诊疗工作,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要件的机构或平台
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范围,受到相关的规范规制。根
一、相关概念
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互联网医
(一)诊疗和首诊 院包括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以及作为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 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两种,前者可作
典》)的侵权责任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下 为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医院同样
文简称《医师法》)中都对诊疗活动进行了规制。根 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属于医疗机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 构。而且,目前对于互联网医院已有科室设置、人
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一系列 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在药事管理
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法条当中使用“诊疗” 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文简称《药
一词,包含了诊断和治疗两个医疗行为,治疗要以 品管理法》)中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设有专章进行
医生对患者病情的诊断为基础。医方需要根据自 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师负
身的经验结合患者的病情给出病情诊断结论,而后 责药事管理工作,只有具有资格的药师才可就医师
再给出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而首诊,即首次诊 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调配和指导用药。
收稿日期:2023-07-26
作者简介:刘璟锟(2000— ),男,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卫生健康法学、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