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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6期 总第1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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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6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3年12月
                                             Journal
               体行为是属于“咨询”还是“诊疗”,不能仅依靠字面                              (三)完善互联网诊疗相关规定和配套制度
               意思进行解读,需要综合医方提供的信息、语言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字的内容等进行实质性的判断。目前很多平台虽                             发展的意见》指出,需要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
               然会在接诊前对患者提供“咨询”服务,但是其隐藏                           准体系,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
               的内心真意提供的是“诊疗”服务——对患者的病                            制订医疗服务基础标准。因此可对互联网诊疗的
               情作出判断并且开方,因此“咨询”属于虚假的意思                           平台出台统一的强制性规范,实现规范化管理。
               表示,而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可调整互联网问诊具体的适用范围以适
               诊疗活动所涉及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双                             应现实需要。当前互联网违规“首诊”的现状以及
               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                           因违规首诊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少,反映出一律
               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在解释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                           禁止互联网“首诊”可能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需
               词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确定医疗服务合同具体                           要。目前相关规定中所提到的“部分常见病、慢性
               意思表示的内容。虽然文义解释是首选的解释,但                            病”存在较大可以解释的空间。笔者认为可以针对
               是还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互联网问诊的特点制定适宜网络问诊的疾病目录,
                   其次,互联网平台在形式上应当严格区分咨询                          制定的主体是当地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以
               和治疗服务。笔者对广州、上海和深圳数家公立医                            保证目录的科学性,而且可在一定时间后结合实际
               院的互联网医院平台进行调查,发现“复诊”和“咨                           情况动态更新。各地多发疾病的种类以及治疗方
               询”两种不同行为有分别进入的窗口,在进入之后                            式可能因不同地区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地域差异而
               会出现针对“诊疗”和“咨询”不同的提示和公告。                           不同,因此除了全国统一的目录,各地可结合实际
               因此,相关平台的页面设置可以参考目前互联网医                            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网络问诊的疾病目录,
               院的做法,而不是将二者都混同在一个页面上,并                            从而更加明确“常见病、慢性病”等适宜网络问诊
               且在提供服务的页面有相关的弹窗提示患者互联                             的疾病种类,适当调整疾病范围有利于线上问诊
               网诊疗服务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形式(页面设置和                            的开展。
               提示)和实质(不涉及疾病的诊断)上都没有涉及                                其次,可在现有原则的基础上作例外性规定。
              “诊疗”服务,才能认定提供的是咨询服务,否则不                            目前互联网问诊仍处于发展阶段,出于各因素考虑
               能仅凭页面显示或问诊过程中提及“提供的是咨询                            主要适用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后
               服务”而否认其提供的是诊疗的实质。                                 续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探讨附条件开放互联网医
                  (二)明确互联网“首诊”审核程序                               疗首诊服务的可能。我国目前对互联网诊疗的规
                   当前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对违规首诊问题监                           范性文件大多是行政法性质的,属于公法,遵循“法
               管不力以及忽视甚至纵容互联网首诊的问题,反映                            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当前对互联网首诊行为已
               出平台监管缺乏统一的标准,可以通过严格细化                             经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可以采用“规定原则,
              “首诊”审核的前置程序解决。参照目前我国公立                             设置例外”的立法模式。除了规定禁止互联网首诊
               医院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平台的管理模式和操作流                             的原则,还可补充规定例外情况或兜底性规定以灵
               程,根据笔者对公立医院互联网医院平台的调查,                            活适应不同的现实情况——允许两位以上有资质
               在相关平台上都明确出现“复诊”字样,患者点击                            的医师判断患者情况是否适合互联网首诊。由于
              “在线复诊”后,平台会弹出相应的公告提示,告知                            诊疗活动具有个体差异性,患者在线上问诊时医师
               患者线上复诊流程以及适合在线复诊的条件(强调                            也会根据患者提供的资料和对病情的描述判断是
               线上问诊只适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和常                            否适宜采用线上问诊的方式。因此可规定除了接
               见病患者)。由于医院有患者先前的就诊资料,在                            诊医师判断,再交由另外一名医师判断。出于有利
               内部系统对患者是否首诊可以进行核实,在这一关                            于患者疾病诊疗的考虑,笔者认为可适用“全体一
               键环节上较非医院主体容易。非医院平台只能依                             致”的判断规制,若先后两位医师意见相左应当判
               靠患者上传。因此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                            断属于不适合线上首次问诊的情况,从而可以在一
               平台在接诊前需要患者上传先前已就诊的证明,如                            定条件下实现部分简单疾病的线上首诊,缓解线下
               病历、处方以及检查单等,且该信息属于必填项。                            就医压力。
               只有患者上传相关证明后平台再为其分配医师,才                                再次,可在条件成熟后对互联网诊疗制定系统
               能说明平台对患者是否首诊的情况尽到了形式审                             性的网络法。现行的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大多
               查的义务。因此可以细化“首诊”审核的配套制度                            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且
               和规定,规范相关平台对患者已就诊的核实流程以                            大多数文件名称都带有“(试行)”字样,可以看出相
               及明确患者有上传相关证明的义务。                                  关方面的制度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可允许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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