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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6期 总第131期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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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5年12月
Journal
文字处理技术将其转化为通顺文章——在此过程 度。此外,深度脑部刺激技术可通过释放电信号刺
中,使用者仅提供基础脑电信号,作品的最终表达 激神经元,进而影响人的思想与行为。若脑机接口
实则由先进算法决定。而先进算法不仅能精准识 使用者遭受深度脑部刺激,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其
别杂乱的脑电波,还能通过优化处理形成高质量作 想法可能被改变,而受试者却难以知晓 [13] 。不仅如
品,脑机接口设备在创作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此,脑机接口还能实现信号的逆传输,即在外界设
直接导致作品创作主体的认定陷入模糊,进而使生 置下直接向大脑传输信号,诱导大脑产生创作构思
成物权益归属面临困境。 的脑电波信号。在该情形下,人的行为可能丧失自
除了人类与机器之间的贡献难以区分外,脑机 主性,是在外界干扰、胁迫下做出的。若侵权人通
接口生成物涉及的生产者、编程者、所有者、使用者 过计算机病毒入侵脑机接口并向大脑发送信号,诱
也形成了紧密的功能耦合。生产者提供的硬件是 导脑机接口使用者进行创作构思,同时截取相关脑
信号采集与输出的基础通道,编程者的算法决定信 信号,同样很难判定“接触”行为的存在。
号处理逻辑,所有者提供设备的使用场景与资源支 2. 侵权责任认定的困难
持,使用者的脑信号则是生成内容的核心原始数 脑隐私数据安全涉及脑机接口生产者、编程者
据。四者在技术链条上高度依赖,生成过程是实时 等多元主体。当脑隐私数据泄露引发个人信息侵
耦合而非线性推进,无法从时间或逻辑上切分独立 权时,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面临复杂性:若设备因
成果,导致各方贡献难以单独分离,权益边界模糊, 技术缺陷导致数据泄露,生产者是否需承担侵权责
从而加剧归属认定难度。多人使用时,多脑电波信 任;若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截取,数据传输服务商
号的整合更增加了个体贡献甄别的难度。 的责任如何界定;若软件漏洞遭黑客攻击导致数据
(三)生成物侵权判定面临挑战 泄露,编程者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可见,在脑隐私
如前所述,脑机接口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尚存 数据泄露、被窃取、拦截的场景下,各主体的侵权责
疑问。若其构成作品,对生成物进行著作权侵权判 任认定存在现实难题。
定时需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作为著作权
三、脑机接口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困境的纾解
侵权判定的重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在
传统环境中已形成成熟的适用逻辑,然而在脑机接 保护脑机接口生成物的著作权对维护脑机接
口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脑隐私数据的窃取、泄 口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十分重要。此外,将脑机接口
露、拦截等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日益突出。脑机接 生成物纳入著作权保护也有利于激励研发者加速
口技术带来的脑隐私数据安全风险,不仅直接威胁 脑机接口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为技术的商业化发展
个人隐私,还因数据形态的特殊性导致“接触+实质 奠定坚实的基础。
性相似”规则难以适用,进而使侵权责任认定面临 (一)明晰脑机接口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难题,亟需探索有效的应对措施。 1. 以价值为核心重构二分法的内涵
1.“接触”要件认定的复杂化 传统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侧重对
国内司法实践中的“接触”通常是指“接触可能 “思想”与“表达”的事实区分,而脑机接口生成物的
性”,接触可能性是一种“机会”,即阅读、复制、演绎 出现使这一区分面临新的挑战。思想表达二分法
原告作品的机会 [11] ,并非实际接触了他人作品,比 本质是价值判断,核心在于明确保护范围,即区分
如他人作品已公开出版,此时被控侵权人就有了接 “不受保护的思想要素”与“受保护的表达要素”。
触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基于作品公开传播、 著作权法以鼓励创作传播、平衡权利人与公众利益
交易往来等证据来证明。然而,在脑机接口场景 为取向,若某表达妨碍后续创作,即应归入思想范
下,脑机接口对大脑信号的解析类似于“读心术”。 畴,可见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不宜绝对客观化。
“读心”意味着人脑最深处的想法在技术设备面前 传统创作需借助肢体完成,脑机接口技术却能
无所遁形,其中也包含使用者不愿被他人所知悉的 绕过物理输出通路,直接将大脑信号转化为生成
隐私信息 [12] 。一旦脑隐私数据遭到窃取、泄露或拦 物,使思想表达摆脱肢体限制,二者创作范式截然
截,侵权人因手段极为隐蔽将难以被追踪。例如, 不同。但“表达”的核心是思想的有效转化,而非转
黑客可能利用技术漏洞侵入脑机接口设备的数据 化方式。脑机接口生成物凝聚人类智力,比如用户
传输通道,拦截并获取用户大脑中未公开的创作构 在大脑中形成个性化选择的脑信号,该脑信号在被
思或作品雏形。此类数据传输大多基于加密协议 机器解析后输出内容,这与传统创作的智力投入无
和复杂的神经信号处理,侵权人获取数据后往往不 本质差异,因此具备作品属性。当技术让思想与表
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导致权利人难以察觉侵权人存 达难以区隔时,二分法需转向价值判断:法官可通
在“接触”行为,大幅增加了“接触”要件的认定难 过法律价值分离二者,而非仅依赖创作过程,从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