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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6期 总第1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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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5年12月
                                             Journal
               理水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类案件,契合国家应                            将作详细论述。
               急管理体系完善及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申言                                 第三,介入标准泛化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无
               之,检察机关通过对涉传染病犯罪案件建立提前介                            序。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 年检
               入机制,不仅能在个案中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规范                            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
               诉讼流程,以提升诉讼效率,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而                           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
               且作为“国家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中的关键司法环                            度”,《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节,能够通过个案及时发现和纠正应急管理体制中                            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重大、敏感、复
               的不足与疏漏,确保应急管理诸多活动的合法性和                            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
               规范性。可以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为不仅是其                            议”,在司法实践中,涉传染病案件因公共安全风险
               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生动写照,更回应了党的二十                            而基本符合“重大、复杂、疑难”这一介入条件,但实
               大“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的要求,为传染病防治工作                           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重大、疑难、复杂”
               提供了坚实的刑事司法保障。                                     的认定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标准,尤其是在传染病
                                                                 防控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理解存在差异;其
               三、困境梳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传染病犯
                                                                 次,涉传染病犯罪案件与传统案件中“重大、疑难、
                         罪案件的实践难题与挑战
                                                                 复杂”标准之间的匹配程度存在规范指引,以“妨害
                   我国刑事司法在应对“非典”“新冠”等传染病                         疫情防控犯罪”为例,其与传统犯罪有所差异,故而
               的考验中,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应对机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难度也有所提升                       [11] ,
               制,其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涉传染病犯罪案                             可否自动引用“重大、疑难、复杂”的介入标准,未有
               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实践表明,当前检察                             明确规定;最后,介入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介入范
               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也存在一定困境,反映出制度                             围的不当扩张,部分明显不符合介入标准的案件
               供给的不足。                                           (如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并未达到刑事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传染病犯罪案件的                           立案标准的轻微违法案件)也被纳入检察机关提前
               机制困境                                              介入的范围之列,不仅违背比例原则,也造成司法
                   第一,介入目的异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面临                          资源的浪费。
               从引导侦查到主导侦查或辅助侦查的异化倾向。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传染病犯罪案件的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初衷是充分发挥法                             技术应对困境
               律监督职能,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防止因侦查取证                                涉传染病犯罪案件因其所具有的突发性、危害
               行为的疏失导致“蹩脚”证据进入刑事审判流程,契                           公共安全、新型性等特征,与传统刑事案件面临着
               合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然而在                             不同的挑战。涉传染病犯罪案件类型复杂,行为模
               实践中,受传统“重配合、轻制约”司法惯性的影响,                          式多样,主要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控(如故意传播病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目的出现异化倾向:一方面,检                            原体)、物资诈骗(如销售伪劣防疫物资)、传播网络
               察机关从“监督者”蜕变为“主导者”,导致公安机关                          谣言(如编造虚假涉疫信息)等。随着涉传染病犯
               对涉传染病犯罪案件的侦查成为检察机关“授意”                            罪案件新型犯罪形态的不断涌现,检察机关在提前
               之下的机械化操作,侦查成为检察工作的“预演”;                           介入过程中也面临着三重技术障碍。
               另一方面,在现行刑事诉讼流程之中,过度强调检                                第一,行刑衔接机制不健全,罪与非罪的处理
               警配合导致检警“联合办案”倾向              [10] ,实质上消解了         混乱。现行机制存在“监督滞后性”与“标准模糊
               检察监督的内在价值。                                        性”双重缺陷。理论而言,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移
                   第二,介入时间规定不明会引发规范缺失下的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应具有预防功能,即“防止
               多重程序困境。在涉传染病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                            行政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为的发生” ,但
                                                                                                         [12]
               提前介入的时间面临着双重困境。其一,立法未对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的介入较为滞后,导致
               该类案件明确“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导致实践中                           刑事追诉时效受损。而且,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对
              “超前介入”与“延后介入”并存的现象。尤其是在                            案件移送所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行刑衔接
               传染病应对紧迫性这一特定背景下,介入时间缺乏                            核心要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
               稳定有效的规范指引,“提前介入”极易滑向“超前                           不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惯性并未形成,削弱了
               介入”的错误轨道。其二,介入时间虚化引发辩护                            监督效能。
               权保障等多重潜在冲突。如前所述,检察机关“超                                第二,对特殊罪名适用经验不足,量刑建议混
               前介入”会形成公权合力控诉私权的不对称格局,                            乱。首先,涉传染病犯罪案件罪名体系复杂,仅妨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等会遭受严重冲击。对此,后文                            害传染病防治类犯罪就涉及刑法第 114 条“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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