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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6期 总第1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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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5年12月
                                             Journal
               罪案件的可能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共卫                            更有价值的措施        [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生数据信息采集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信息过度收集、                            明确,公共卫生应急应建立在“预防为主、常备不
               取证程序不规范,存在未经司法审查而直接调取信                            懈”的原则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息的现象,而传统的监督理念并未将信息收集方                             的适时修改正是对这一理念的贯彻,第 99 条对涉传
               式、收集范围等纳入监督范畴,所以检察机关提前                            染病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为检察机关
               介入该问题存在监督疏漏;另一方面,在涉传染病                            提前介入该类案件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修法到此
               犯罪案件中,人员跨地域流动现象较为明显,因而                            程度仍显不足。因而,应从立法层面,以传染病防
               办案机关跨部门、跨地区流动也较为常见,由此,数                           治法修改为契机,加强检察机关对涉重大传染病案
               据存在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的特征,检察机关对此                            件提前介入的相关立法保障,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保
               过程中的滥用隐患缺乏监督。                                     障体系,确保涉重大传染病刑事案件的处理契合正
                                                                 当程序基本要求,实现对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联动效
               四、应对策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传染病犯
                                                                 应。具体来说,可适时出台应急管理相关立法,专
                            罪案件的完善路径
                                                                 设章节明确刑事司法在传染病防治中的定位和作
                   在公共卫生法治化进程中,要充分关注刑事司                          用,并独设一节明确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提前介入
               法的合理定位和作用发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传                            的要件、程序等。
               染病犯罪案件是刑事司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                                 2. 明晰介入标准
               要维度。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需实现                                预防和治理是我国未来应对涉重大传染病犯
               从“被动响应”到“主动治理”的模式转变。一方面                           罪案件的两大方向,需要通过立法、制度等手段提
               要通过逐步完善立法,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供法                            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做到
               治保障和操作细则;另一方面,弥补检察机关对涉                            精准、有效和及时介入。对此,应进一步明确检察
               传染病犯罪案件中所涉特殊罪名的技术应对短                              机关对涉传染病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目的、时间及
               板。同时,还应注意的是,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应                            标准等。
               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之                                首先,确立“监督本位”的思想。前文已述,检
               间的关系。因而,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传染病                            察机关在涉传染病犯罪案件中的错位表现,实质上
               犯罪案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是监督角色的异化。因而,应重申“监督本位”的基
                  (一)明晰介入机制                                      本要求:一是破除监督形式化;二是改变制约机制
                   1. 加强立法保障                                     虚置化。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反向引导侦查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                          证,对被追诉人强制措施适用合法性、涉案财物处
               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                           置正当性与生物样本采集等特殊侦查行为合规性
               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                           等的监督,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
               防控法律体系。” 这一重要论述不仅为传染病防                            充分发挥监督功能。
                              [15]
               治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更为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保                                其次,涉传染病犯罪案件本身具有“风险叠加”
               障体系确立了根本遵循。我国刑事司法在应对传                             特征,既包括个体层面的疾病传播风险,也包括社
               染病危机时长期依赖阶段性司法解释等临时性文                             会层面的失序风险         [1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件,例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                            传染病防治法》延续了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                            的立法传统,还创设“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按甲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                            类管理”的弹性机制,提升对突发传染病应对的灵
               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作用,但依据特定时期案                            活性。这种立法思路延伸至刑事司法领域,可以根
               发状况、刑事政策等制定的司法解释存在对象单一、                           据涉传染病犯罪案件中传染病的等级,分别确立检
               历时性不足等缺陷,无法适应不同时期应对涉传染病                           察机关强制介入、选择介入和商谈介入三种模式。
               犯罪案件的治理需求。具体来说,这些散乱的司法解                           也即在符合“重大、疑难、复杂”标准的基础上,对于
               释、规范性文件多针对特定传染病设置,规制对象单                           涉及甲、乙两类及突发传染病传播、妨碍公共卫生
               一;受时效性限制,难以适应传染病防控局势发展的                           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具有提前介入的权力和
               要求;法律位阶不足,缺乏体系化安排。                                责任;对于因传染病所引发的诈骗等相关刑事案
                   实践表明,这种“临阵磨枪”式的立法应对模                          件,是否符合“重大、疑难、复杂”的判断标准,则需
               式 [16] ,已无法满足新时代公共安全保障的基本需                        根据个案判断,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商请检
               要,数次较大规模的传染病危机显示,对公共卫生                            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
               危机进行预防和提前准备是可取且必要的,甚至是                            选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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