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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总第103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139 ·
医学人文
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的社会正当性基础
曾日红,姜柏生
南京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1166
摘 要:疫情信息及时披露,对有效防控疫情具有重要意义。医务人员作为较早接触疫情的
群体,法律以各种形式赋予其充分的疫情信息披露权,不受其他主体干涉与妨碍。法理上,确立
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是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必然要求;事理上,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程度
的开放性,疫情信息属特定领域中的公共信息资源,医务人员披露疫情信息是现代协作式医疗
模式的客观要求;情理上,医务人员自身的社会性决定了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疫情信息披露。法理、事理、情理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是临床医学规律、社会生活人
情常理使然。
关键词:疫情信息;披露权;疫情防控;医务人员
中图分类号:R1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21)02-139-005
doi:10.7655/NYDXBSS20210208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疫情防控的反思,还
一、问题:医务人员是否应该
关乎今后广大医务人员面对同类问题该如何处
享有疫情信息披露权?
置,更关乎医学教育对医学生如何指引。事实上,
2019 年 12 月 27 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 通过梳理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发现,作为较早接触
吸内科张继先医生,最早将其在临床工作中发现 疫情的主体之一的医务人员,其“吹哨人”法律定
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苗头向有关部门上报 [1] 。但 位其实早已确立:其须向公权力部门履行疫情信
从发现疫情苗头到对该新型病毒有较为准确的 息报告义务、向患方及其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
认识或确认之间,有一个复杂的过程 [2] 。2020 年 务,同时还享有向一定范围内不知情者披露疫情
1 月 20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发 信息的权利。而无论基于法定义务的驱动,还是
布 2020 年第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基于法定权利的享有,医务人员披露疫情信息的
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 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受阻碍、不受干涉、不可放
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弃,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医务人员享有一定的疫情
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 信息披露权 [3] 。当然,法律的力量根源于人民的
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认同。因为所有的法律命题根植于社会现实,法
无疑,对传染病的防控,要做到早发现、早报 律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社会事实的公认 [4] ,权利的
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为 效力来源于广泛的承认。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
此,我们不得不追问,当医务人员基于有限的病历 露权要想获得明确承认,必须具有社会正当性基
材料、以自己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内心确信或 础。为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本意、充分保障医务人
怀疑疾病具有传染性并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时,除 员疫情信息披露权,有必要从法理、事理、情理三
了上报相关职权部门外,其能否披露该疫情信息? 个方面揭示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的社会正当
这一问题不仅仅关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性基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患关系规制的法政策学研究”(15BFX033)
收稿日期:2020-09-23
作者简介:曾日红(1979—),女,湖南郴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姜柏生(1963—),男,江苏丹阳人,教授,博士
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人文医学,通信作者,jiangbaisheng@nj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