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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总第103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139  ·


                                                                                                  医学人文        
                                                                                                  
                      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的社会正当性基础




                                                    曾日红,姜柏生
                                      南京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1166



                     摘   要:疫情信息及时披露,对有效防控疫情具有重要意义。医务人员作为较早接触疫情的
                 群体,法律以各种形式赋予其充分的疫情信息披露权,不受其他主体干涉与妨碍。法理上,确立
                 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是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必然要求;事理上,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程度
                 的开放性,疫情信息属特定领域中的公共信息资源,医务人员披露疫情信息是现代协作式医疗
                 模式的客观要求;情理上,医务人员自身的社会性决定了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疫情信息披露。法理、事理、情理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是临床医学规律、社会生活人
                 情常理使然。
                     关键词:疫情信息;披露权;疫情防控;医务人员

                     中图分类号:R1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21)02-139-005
                     doi:10.7655/NYDXBSS20210208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疫情防控的反思,还
                      一、问题:医务人员是否应该
                                                               关乎今后广大医务人员面对同类问题该如何处
                         享有疫情信息披露权?
                                                               置,更关乎医学教育对医学生如何指引。事实上,
                 2019 年 12 月 27 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                  通过梳理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发现,作为较早接触
             吸内科张继先医生,最早将其在临床工作中发现                             疫情的主体之一的医务人员,其“吹哨人”法律定
             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苗头向有关部门上报                      [1] 。但    位其实早已确立:其须向公权力部门履行疫情信
             从发现疫情苗头到对该新型病毒有较为准确的                              息报告义务、向患方及其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
             认识或确认之间,有一个复杂的过程                   [2] 。2020 年    务,同时还享有向一定范围内不知情者披露疫情
             1 月 20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发                        信息的权利。而无论基于法定义务的驱动,还是
             布 2020 年第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基于法定权利的享有,医务人员披露疫情信息的
             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                             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受阻碍、不受干涉、不可放
             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弃,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医务人员享有一定的疫情
             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                             信息披露权      [3] 。当然,法律的力量根源于人民的
             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认同。因为所有的法律命题根植于社会现实,法
                 无疑,对传染病的防控,要做到早发现、早报                          律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社会事实的公认                    [4] ,权利的
             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为                           效力来源于广泛的承认。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
             此,我们不得不追问,当医务人员基于有限的病历                            露权要想获得明确承认,必须具有社会正当性基
             材料、以自己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内心确信或                            础。为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本意、充分保障医务人
             怀疑疾病具有传染性并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时,除                            员疫情信息披露权,有必要从法理、事理、情理三
             了上报相关职权部门外,其能否披露该疫情信息?                            个方面揭示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的社会正当
             这一问题不仅仅关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性基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患关系规制的法政策学研究”(15BFX033)
                 收稿日期:2020-09-23
                 作者简介:曾日红(1979—),女,湖南郴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姜柏生(1963—),男,江苏丹阳人,教授,博士
             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人文医学,通信作者,jiangbaisheng@nj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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