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 34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期 总第104期
南
· 228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1年6月
Journal
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 合理经验的基础上,从医师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 执业权利入手,找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契合
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 [13] 。总之,法律 点、共鸣点和交汇点,形成一套价值内涵丰富、法律
虽然是有限度的,但是可以凭借道德的温度弥补法 原则鲜明与法律逻辑严密的医师执业权利规范。
律的局限性;法律又是刚性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 既要防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冲淡、破坏或替代法
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可以助推社会 律的“错位”现象,又要防止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结
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因而习近平总书记强 合不紧、彼此脱节的“两张皮”现象,切实提高立法
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提出社会主 的价值导向和权利导向。
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基本遵循,即“把实践中广 第三,坚持问题意识,精准构建《医师法(草案)》
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 第 22 条的执业权利体系,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可操
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 作性和实效性。首先,应改变现有医患关系立法碎
[14]
怀”,“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这些重要 片化现象。针对医师执业权利制度碎片化、抽象化
论述和基本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 现象严重,特别是《医师法(草案)》(第 22 条),各项
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 执业权利规定大多是宣示性条款,缺乏针对性、可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医师执业权利保障 操作性法律制度和相应的义务性配套措施。在反
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思法律父权主义模式下的医患双方关系存在问题
第二,坚持价值导向,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 的基础上,对《执业医师法》第 22 条执业权利制度和
价值观的立法表达,让医师执业权利保障立法更有 第 23 条执业义务制度进行系统研判和统筹构造,依
温度。现行医师执业权利制度和执业义务制度对 法重塑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建医患之间的制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不力,导向性、激励 度信任。其次,改变医师执业权利不彰现象。强化
性、约束性不够,亟须及时清理和借鉴相关法律法 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准确构建新形势下医师执
规的执业权利制度,将全民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社 业权利制度体系,具体包括:执业自主权(含疾病调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立法目的,增强各项执业 查权、身体检查权、疾病诊断权、治疗权、医学处置
权利制度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实际上,最近几 权等)、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权(含死亡确认权)、执业
年颁布的法律从卫生特别法到一般法律不乏医务 条件保障权、医学研究权、专业培训权、获得尊重
人员执业权利的条款,如 2019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 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等,对医师执业权利
委会表决通过的卫生健康领域内的首部基础性、综 进行合理分配、协调和设计。再次,改变权利制度
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57 条明 的构建非体系化现象。医师执业权利是一个由不
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 同权利按照一定层级组成的动态体系,这个体系
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 并非各种权利的简单罗列或随机组合,其结构安
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 排至少应遵循两个逻辑路径展开。首先应着眼于
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执业医师作为民法上的普通自然人,享有不可剥
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 夺和不容侵犯的一般人格尊严权,这是医师执业
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 权利的逻辑起点;其次是其作为执业医师在医疗
业环境。”在侵犯医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责任承担上, 执业活动中享有的特殊执业权利,这是促进医患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105 和 106 条进一 共同体守望相助的逻辑目标。
步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 第四,坚持系统思维,构建权利、义务和责任
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 “三位一体”的医师执业权利保障法。从权利的逻
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辑结构上看,权利、义务和责任三位一体,彼此相互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存。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更需要权利受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前的 损后必要的权利救济或义务不履行的责任追究。
《侵权责任法》(第 64 条)、《精神卫生法》(第 80 条)、 《医师法(草案)》对医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只在第 2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29 条、第 59 条)等 条进行了宣示,既没有相应的义务性条款规定义务
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诚然,这些法律责任对于 主体及其法律义务,也没有连接权利和义务的责任
权利救济都是必要的,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弥补受害 纽带,确保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15] 。
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害,况且上述法律规范对防范和 因此,医师法应当从三个方面弥补这一缺憾。首
打击“医闹”的前瞻性和刚性有余,但是灵活性和柔 先,重新梳理相互关联的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性不足。《医师法》立法修法应当在借鉴这些实定法 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重新编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