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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第2期 总第121期
              · 156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4年4月
                                             Journal
               河南等地出台的养老服务条例中提出鼓励开展安                             对安宁疗护更没有专门立法,安宁疗护各方主体的
               宁疗护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安宁疗护具有医学专                            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救济亟待法律明确,如果不
               业性,安宁疗护事业逐渐回归医疗卫生领域,如                             能解决这些问题,未来安宁疗护的全面施行或将举
               2022 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增加了生前预嘱                         步维艰。
               的内容。                                                  根据我国安宁疗护事业的发展规律,安宁疗
                  (二)安宁疗护的立法困境                                   护需要制度化构建。老龄事业统领安宁疗护发展
                   在规范进路的选择上,目前学界主要分为立法                          的历史过往,忽视了非老年群体的安宁疗护需求,
               论和解释论两派。持立法论的一派,有学者主张预                            导致无法从患者权利角度正确地理解分析安宁疗
               先医疗指示制度的相关法律构建                [1] ,反映了医疗自         护的法律关系。如今,上海安宁疗护规范和深圳
               主权在具体制度上的实现。致力于解释论分析的                             医疗条例体现了我国安宁疗护同意书、生前预嘱
               一派,有学者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解释论分析 ,以                           等相关实践,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多批开展反映
                                                        [2]
               尊重并实现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学者根                            了我国对安宁疗护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探索。试点
               据我国既有法律对预先医疗决定进行解释 ,还有                            工作完成后,安宁疗护全面开展必将需要体系化、
                                                     [3]
               学者建议对法定监护人中的近亲属以及意定监护                             制度化的安排。
                                    [4]
               人特别授予医疗代诺权 ,从法律上建立起成年监
                                                                        二、安宁疗护立法的正当性基础
               护制度和知情同意规则之间的耦合关系。对于安
               宁疗护立法的现实需求来说,目前的规范进路都存                                安宁疗护立法的正当性,体现在三个层面,一
               在一定不足。就预先医疗指示制度而言,这是安宁                            是法哲学上的价值基础,二是权利来源上的理论基
               疗护涉及的医疗自主权在比较法视域下的体现,包                            础,三是具体立法层面的法律依据。
               括用于指示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决定权的代理型指                                (一)安宁疗护符合人的尊严属性
               示,以及直接对将来发生的事项作出事先选择的指                                近现代法哲学经历了从人的理性本质认识到
               令型指示,反映在安宁疗护领域多称之为“生前预                            人的伦理价值之实质基础的过程,诞生了关于自
               嘱”。在我国医疗家庭主义背景下,若另外设置非                            由、尊严的重要价值和理念。
               近亲属外的医疗代理人,应关注医疗代理人与近                                 17 世纪末至 18 世纪初的欧洲启蒙时代,以霍
               亲属的顺序和协调。就解释论进路而言,成年监                             布斯、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将人
               护制度体现了医疗监护模式转向人权监护模式、                             的自我保存欲望视为自然权利的重要哲学基础。
               协助决策取代替代决策的重要性                [5] ,委托医疗代理         霍布斯认为保障生命和安全是国家建立的基本目
               人、授予意定监护人关于人身权利的决定权实现                             标 [6] ;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具体指,人们通
               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然而,适用医疗决定时                             过契约结合成了社会,法律的确立和执行是建立政
               成年监护制度所涉及的人身代理、行为能力标准                             府和政府履行职能的依据 。法律成为保障人的自
                                                                                        [7]
               等问题仍需要官方对民法典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衔                             由和平等之理性本质的工具,法律和政府为维护个
               接工作,医疗代理人的选任也并非一定借由意定                             体权利而存在。由此可见,人们对保护个体权利的
               监护程序才能完成。这两种进路,目前无法全面解                            希冀转化为国家或政府的正义性所在,生命和自由
               决安宁疗护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因此需要直接                            的理念伴随着法治观念崛起而产生。
               对安宁疗护进行规范。                                            康德对道德和尊严的洞见为自主理论提供了
                   安宁疗护法律兼具公私属性,亟需专门立法。                          哲学阐释。他认为,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一切
               安宁疗护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基于公法属性                            行为都是基于道德规律下的善良意志,自由是意志
               进行安宁疗护的制度安排和立法规范,是安宁疗护                            的固有属性,也是“惟一的、源始的、每个人凭借自
               的法治化发展必由之路,也是医疗卫生法领域长期                            己的人性应当具有的法权” ,区别于社会契约思
                                                                                          [8]
               由公法调整的必然结果。考察私法属性——生命                             想,法权建立于人对自身天生所享有的权利之上,
               尊严所产生的具体人格权,需要重视的则是主体间                            内在于人类理性和尊严当中,维护个体自主性与实
               权利义务的协调。在私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个人尊严相统一。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较为抽象,                              20 世纪末,生命尊严被广泛探讨,以德沃金为
               侵权责任编的医疗侵权法律关系占主要地位,医疗                            代表,他在《生命的自主》中谈到,“我们对‘有尊严
               服务合同关系、医疗代理行为尚待理论论证,既导                            地’往生的看重,显示了‘善终’(life ends appropri⁃
               致安宁疗护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又造成安宁疗护嵌                            ately)的重要性:我们希望怎么活,也就希望怎么
               入知情同意规则时需要解决许多效力冲突情形的                             死” 。他提出,人们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理由在于
                                                                    [9]
               困境。当前我国安宁疗护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针                            体验权益和关键权益,体验权益即去做一件事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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