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南京医科大学社科版
P. 53
第2期 总第121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2024年4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155 ·
Journal
医学人文
安宁疗护的立法基础与规制进路
孙寒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摘 要:在医疗卫生事业中,安宁疗护日渐受到关注,而我国法律法规鲜有规定,有碍安宁疗
护的现实实施。安宁疗护立法具有正当性基础,法理基础在于人的尊严属性,生命权、医疗自主
权是安宁疗护的重要权源,宪法、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内容是安宁疗护的
主要法律依据。考察安宁疗护立法的现实维度,一方面,预先医疗指示在知情同意规则下的适
用可能产生权利冲突,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以加强现实适用性;另一方面,协调安宁疗护多方主
体,有助于解决安宁疗护的立法难题。安宁疗护的规制框架应包括规范的安宁疗护预先医疗指
示制度、严格的审查制度以及双重监督机制。
关键词:安宁疗护;知情同意;医疗自主权;预先医疗指示
中图分类号:D901;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24)02-155-007
doi:10.7655/NYDXBSSS230465
现代医学的进步,使人们对治愈疾病抱有期待, 高龄、疾病而发生行为能力或思维能力不可逆转的
传统观念中的孝道也促使患者及其家庭穷尽一切医 缺损,为了贯彻积极老龄化理念,维护人格尊严和
疗手段寻求治疗。死亡的话题人人谈之色变,中华文 生命健康权益,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尤其是善终的意
化语境下的死亡常以讳饰方式出现,如仙逝、辞世 愿,安宁疗护的相关理念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安宁
等。如今,善终、尊严离世等观念逐渐普及,而我国专 疗护指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
门规制安宁疗护的法律法规目前依然处于缺位状 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
态。在实践中,若患者无法表达相关意愿,多以近亲 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
属的知情同意或经公证办理成年监护来替代患者进 安详、有尊严地离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
行医疗决定。如何维护终末期患者本人自主意愿,如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
何保证近亲属或其他医疗代理人的医疗决策最大程 目标的建议》指出,要“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
度尊重患者意愿,如何避免医师陷入医患纠纷、维护 康服务”。在生命全周期健康理念下,临终质量受
医师权益?这些难题尚未得到解决。虽然预先医疗 到了关注。安宁疗护倡导疾病终末期患者临终阶
指示制度、成年监护制度已有相关讨论,但难以满足 段的镇痛治疗、对症治疗或通过心理交流解除精神
安宁疗护体系化、制度化、法律化的现实需求。本文 痛苦。除了由生命自然进程走向终点的老年群体
试图对安宁疗护立法的正当性基础与现实难题进行 外,非老年群体的疾病终末期患者,包括肿瘤患者,
分析,在分析多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规制安宁疗 以及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心力衰竭、呼吸系统
护的框架性建议,以期推动安宁疗护的立法,运用法 或神经系统疾病等非恶性疾病患者,在迈向不可避
律工具实现人之目的,切实保障终末期患者的生命尊 免的结果时,也有缓解病痛和维持尊严的诉求。
严,达到安宁疗护的最大效果。 安宁疗护在养老服务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中
并行发展,安宁疗护的相关规范既体现在社会保障
一、安宁疗护的概况
法领域,也出现在医疗卫生健康法领域。一方面,
(一)安宁疗护的发展背景 安宁疗护作为老龄事业建设的重要环节,借助养老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加深,老年人多伴随 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在养老机构得以发展,如广东、
收稿日期:2023-12-27
作者简介:孙寒璞(1997— ),女,河南郑州人,博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数字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