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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总第121期                           南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4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157  ·
                                              Journal
               且从中得到乐趣,这种体验的价值是因人而异的;                            生命尊严也被纳入自然人生命权的范畴,蕴含着伦
               关键权益则使人们更加满意自己的人生,是人们对                            理学内涵,生命权作为物质性人格权,其内容之一
               于“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情使得整个人生变得更加美                            便是维护生命尊严,为安宁疗护的医疗自主权提供
               好”的判断所抱持的信念。每个人对于生命结束方                            了依据。其二,《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门规定“生命
               式的不同判断,根据的是一生的经历、完整性和关                            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章,明确提出“自然人的生
               键权益。国家应该鼓励人们尽可能为日后可能的                             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反映了生命权在
               照顾做准备,而人们不曾做准备的话,国家法律应                            人格权中的重要地位,是生命尊严理论在法律上的
               该将决定权交给其家人或亲近的人,以符合当事人                            实现。人格尊严被视为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民
               的最佳权益。                                            法典》确认了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生
                  (二)安宁疗护的权利基础                                   命尊严的重要内容和实现便是尊严离世的权利。
                   从人的尊严到生命尊严,体现了安宁疗护的生                          其三,根据《民法典》第 33 条意定监护的内容,完全
               命权内核。人格是自由和尊严的统一体                   [10] ,人无法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预先确定监护人,该规定从现实
               选择自己的出生,但能选择自己的死亡,善终能让人                           层面为安宁疗护提供了渠道,即意思表示明确的成
               享受生命全周期的尊严。传统学说所承认的生命利                            年人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可在
               益有限制的支配,本质上与生命的无价性相悖,由此                           该成年人主体意思表示不明确或不能完全表达自
               发展出生命尊严理论         [11] 。维护生命尊严,尤其是维护              己意思时履行医疗决定、医疗同意、医疗措施选择、
               死的尊严,则是人格尊严的终极价值               [12] 。安宁疗护重        临终安宁疗护措施等职责            [14] 。
               视生命尊严,致力于实现生命权所蕴含的生命尊严                                最后,安宁疗护在医疗卫生与健康法治体系中
               意蕴。                                               有明确坐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
                   医疗自主权是安宁疗护的重要权源。一方面,                          康促进法》第 36 条将安宁疗护纳入“全方位全周期
               自我决定是实现生命尊严的重要方式。“一个人                             的医疗卫生服务”,该法被一致认为是医疗基本法,
               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                             这意味着,未来以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为着力点为安
               制” ,安宁疗护所蕴含的医疗自主权,结合个人的                           宁疗护进行制度安排和体系建设具有正当性。同
                  [13]
               自由进一步延伸了生命权的意义,以实现生命尊严                            时,该条位于“医疗卫生机构”章节,反映了医疗卫
               为目的可以预先作出医疗指示,同时该医疗指示需                            生机构提供安宁疗护的义务以及安宁疗护的实质,
               要他人尊重和执行。另一方面,知情同意是保障医                            即尊重生命不等同于完全排斥医疗手段,反对对终
               疗自主的法定权利。决定前,患者有权利充分了解                            末期患者采取以治愈为目的的激进治疗,而是以镇
               安宁疗护的内涵、具体操作规范和可能的后果,相                            痛、提高生存质量为主的舒缓医疗,重视患者的医
               应地,提供安宁疗护的主体有说明告知义务。                              疗自主和生命尊严。
                   以安宁疗护的内容为划分方式,其相关权利可
                                                                       三、安宁疗护立法的现实维度考察
               分为获得安宁疗护权和拒绝维生治疗权。前者是
               要求国家作为的积极权利,包括提供实现安宁疗护                                生命尊严的法哲学和法律内容使安宁疗护具
               的制度和物质保障,加强医疗服务等;后者强调权                            备充分的法理基础,然而概括性的法律条款不利于
               利人自由选择并排除国家干预的消极权利。                               患者自主权利的实现,安宁疗护需要从法理走向法
                  (三)安宁疗护的法律依据                                   律,从学理迈向制度。在医疗决策过程中,具体决
                   首先,安宁疗护事业的开展有宪法上的依据。                          定着医疗指示的知情同意规则实际上起到了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 45 条规定:                       作用,因此应当分析安宁疗护在知情同意规则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适用,同时协调安宁疗护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一)预先医疗指示在知情同意规则下的适用
               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                                 我国的医疗自主权保障采用知情同意规则,参
               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同时,《宪法》总                          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章相关规定,
               纲第 21 条明确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义务,                        在医师告知—患者同意的医疗自主决定模式之外,
               患者有权利在终末期享受安宁疗护,包含照护服务                            存在补充同意模式         [15] ,即“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
               和医疗支持。                                            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其次,我国富有人文主义的《民法典》彰显了安                         知情同意规则反映我国医疗家庭主义的现况,预
               宁疗护所追求的生命尊严。其一,《民法典》第 109                         先医疗指示容易与之产生冲突,难以内嵌入其中,
               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不利于患者自主权利的实现。就安宁疗护在知情
               护”,积极尊重、保障并完整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同意规则下可能产生的问题,下面将分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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