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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总第121期 南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4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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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从中得到乐趣,这种体验的价值是因人而异的; 生命尊严也被纳入自然人生命权的范畴,蕴含着伦
关键权益则使人们更加满意自己的人生,是人们对 理学内涵,生命权作为物质性人格权,其内容之一
于“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情使得整个人生变得更加美 便是维护生命尊严,为安宁疗护的医疗自主权提供
好”的判断所抱持的信念。每个人对于生命结束方 了依据。其二,《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门规定“生命
式的不同判断,根据的是一生的经历、完整性和关 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章,明确提出“自然人的生
键权益。国家应该鼓励人们尽可能为日后可能的 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反映了生命权在
照顾做准备,而人们不曾做准备的话,国家法律应 人格权中的重要地位,是生命尊严理论在法律上的
该将决定权交给其家人或亲近的人,以符合当事人 实现。人格尊严被视为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民
的最佳权益。 法典》确认了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生
(二)安宁疗护的权利基础 命尊严的重要内容和实现便是尊严离世的权利。
从人的尊严到生命尊严,体现了安宁疗护的生 其三,根据《民法典》第 33 条意定监护的内容,完全
命权内核。人格是自由和尊严的统一体 [10] ,人无法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预先确定监护人,该规定从现实
选择自己的出生,但能选择自己的死亡,善终能让人 层面为安宁疗护提供了渠道,即意思表示明确的成
享受生命全周期的尊严。传统学说所承认的生命利 年人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可在
益有限制的支配,本质上与生命的无价性相悖,由此 该成年人主体意思表示不明确或不能完全表达自
发展出生命尊严理论 [11] 。维护生命尊严,尤其是维护 己意思时履行医疗决定、医疗同意、医疗措施选择、
死的尊严,则是人格尊严的终极价值 [12] 。安宁疗护重 临终安宁疗护措施等职责 [14] 。
视生命尊严,致力于实现生命权所蕴含的生命尊严 最后,安宁疗护在医疗卫生与健康法治体系中
意蕴。 有明确坐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
医疗自主权是安宁疗护的重要权源。一方面, 康促进法》第 36 条将安宁疗护纳入“全方位全周期
自我决定是实现生命尊严的重要方式。“一个人 的医疗卫生服务”,该法被一致认为是医疗基本法,
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 这意味着,未来以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为着力点为安
制” ,安宁疗护所蕴含的医疗自主权,结合个人的 宁疗护进行制度安排和体系建设具有正当性。同
[13]
自由进一步延伸了生命权的意义,以实现生命尊严 时,该条位于“医疗卫生机构”章节,反映了医疗卫
为目的可以预先作出医疗指示,同时该医疗指示需 生机构提供安宁疗护的义务以及安宁疗护的实质,
要他人尊重和执行。另一方面,知情同意是保障医 即尊重生命不等同于完全排斥医疗手段,反对对终
疗自主的法定权利。决定前,患者有权利充分了解 末期患者采取以治愈为目的的激进治疗,而是以镇
安宁疗护的内涵、具体操作规范和可能的后果,相 痛、提高生存质量为主的舒缓医疗,重视患者的医
应地,提供安宁疗护的主体有说明告知义务。 疗自主和生命尊严。
以安宁疗护的内容为划分方式,其相关权利可
三、安宁疗护立法的现实维度考察
分为获得安宁疗护权和拒绝维生治疗权。前者是
要求国家作为的积极权利,包括提供实现安宁疗护 生命尊严的法哲学和法律内容使安宁疗护具
的制度和物质保障,加强医疗服务等;后者强调权 备充分的法理基础,然而概括性的法律条款不利于
利人自由选择并排除国家干预的消极权利。 患者自主权利的实现,安宁疗护需要从法理走向法
(三)安宁疗护的法律依据 律,从学理迈向制度。在医疗决策过程中,具体决
首先,安宁疗护事业的开展有宪法上的依据。 定着医疗指示的知情同意规则实际上起到了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 45 条规定: 作用,因此应当分析安宁疗护在知情同意规则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适用,同时协调安宁疗护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一)预先医疗指示在知情同意规则下的适用
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 我国的医疗自主权保障采用知情同意规则,参
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同时,《宪法》总 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章相关规定,
纲第 21 条明确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义务, 在医师告知—患者同意的医疗自主决定模式之外,
患者有权利在终末期享受安宁疗护,包含照护服务 存在补充同意模式 [15] ,即“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
和医疗支持。 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其次,我国富有人文主义的《民法典》彰显了安 知情同意规则反映我国医疗家庭主义的现况,预
宁疗护所追求的生命尊严。其一,《民法典》第 109 先医疗指示容易与之产生冲突,难以内嵌入其中,
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不利于患者自主权利的实现。就安宁疗护在知情
护”,积极尊重、保障并完整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同意规则下可能产生的问题,下面将分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