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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总第128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南
2025年6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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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约 8 亿美元,研发周期为 10 ~15 年;至 2014 年, 8 月,处于审评阶段的 133 个新药中,76 款有相关专
平均成本已攀升至 26 亿美元。新药的药理发现仅 利,仅 57 款专利有效。假设这些专利药品均能于
是起点,药品能否最终上市,尚需经临床前、临床研 2022 年获批,平均剩余保护期已不足 8 年,其中 6 个
究等安全、有效性测试。 早期化合物专利更面临不足 5 年的保护真空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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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替尼生命周期始于 2000 年,贝达通过分 无法获得专利期补偿,研发成本将回收艰难 。并
析在华上市的吉非替尼结构后发现了新结构式,并 且,新适应证专利约占药品总专利的三分之一,根
于 2003 年申请相关化合物专利。2003—2006 年, 据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规则,仿制药需通过一
贝达融资后开展埃克替尼的药理、毒理学等临床前 致性评价以证明疗效等同,但其超适应证使用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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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2006 年获药监部门临床试验许可,而后历经 以被有效规制,进而侵占原研药企利益 。鉴于此,
三期临床试验后于 2011 年成功上市。鉴于专利权 保障创新者利益亟须双管齐下,在优化专利期补偿
自申请日起算,埃克替尼漫长研发历程使其上市时 制度的同时加快构建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在后者
有效市场独占期已近逾半。创新药企普遍采取前 框架下,数据保护期内的仿制药上市需完整提交自
置性专利申请策略,埃克替尼约在上市前 10 年完成 研数据,且新适应证可触发保护期累进机制。
化合物专利申请。亦有药企更早申请致市场独占
四、建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期不足 5 年,如苹果酸奈诺沙星,1998 年申请基本
的价值基础
专利,2016 年获批上市时专利期仅余约 2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确立的先申请制,迫使 从工具视角出发,数据保护制度意在达成前文
药企在技术方案达到《专利审查指南》最低创造性 所提及的专利保护的理想规范状态。在内涵层面,
标准时,即启动专利申请。药品研发特性使药企在 该制度又蕴含着公平正义及创新激励等价值向度,
有限专利保护与无保护间必选前者,虽属妥协,却 尽管这些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与专利保护的实
是现行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最优选择。 践诉求存在重合,但本质上它们实为数据保护自身
各国为平衡原研发药企利益,多构建专利期限 逻辑所生发出的制度价值。
补偿制(PTE),《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42.3 款 (一)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属性
确立的专利期限补偿制亦体现此立法取向。但根 知识产权体系并非封闭的概念容器,其持续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确立的单一 新涌现且具备保护价值的类型纳入,以适应知识生
选择机制,同一药品不同专利类型(如化合物、用 产与产权化需求间的矛盾。试图在各类知识产权
途、晶型等)的补偿申请存在排他性。若某罕见病 之间找到一个最大公约数,进而概括出其本质,具有
药,药企依条件申请化合物专利期延长后,后续研 强烈的唯理主义色彩。从谱系学的视角看,知识产权
发出的更具临床与商业价值的新用途则无法再获 对象的家族相似性,暗示了知识产权体系的开放性。
延期,且申请期限补偿有严格程序要求,并非任何 如果某一种新事物与已有的知识产权近似,就具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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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都能成功获得期限延长待遇。 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可能 。
(三)创新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必要性 试验数据具有一定创造性,一方面涉及对药品
2005—2022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 503 件药 安全、有效性等事实层面的发掘,在这一进程中,研
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被全部无效和被部分无效的 发人员于试验设计、方法优化等方面倾注的智力创
专利总占比为 73.3%。其中,93件因对决定不服而提 造亦不容忽视。在与专利权的比较中,于所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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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行政诉讼,因创造性要件不达标占比居高 。专利 体系层面,数据保护多被纳入药品监管体系中予以
创造性判断主观性显著,非显而易见性标准与《专 规范,而专利权则归属民法体系,二者在保护原则、
利审查指南》的技术启示判断规则存在解释分歧, 程序及救济途径的选择等方面均有不同。就保护
且专利无效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确 客体而言,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备“三性”的发明创
保专利权的授予符合法定要件,而非对技术本身的 造,而试验数据尽管蕴含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
创新性、实用性或社会价值作出终极判断,但在缺 却难达专利权所设定的创造性要求。另一方面,试
乏数据保护的情形下,药企所作努力全然付诸东 验数据虽具秘密性,但亦不可简单地与商业秘密划
流,这对后续主体创新产生了较大抑制作用。此 等号,或只能作为特殊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商业秘
时,数据保护可通过独立于专利效力的运作机制为 密的特质在于不为公众所知晓,具备价值性及保密
创新者提供保障,其以研发数据的事实独占性为基 性。试验数据在未提交监管部门前,若药企采取了
础,仿制药上市需自证数据独立性,而非仅挑战专 相应的保密举措,那么可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然
利有效性,由此形成双轨制保护格局。在期限的弥 而一旦提交,药企对其的控制权将会部分移转,且
补方面,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截至 2021 年 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可披露数据,构成对传统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