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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期 总第1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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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2月
                                             Journal
                                                                 同意并不当然等同于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在
                     二、我国未成年人器官捐献保护的
                                                                 涉及器官捐献的个案情境下,例如,决策主要服务
                           法益基础及面临挑战
                                                                 于他人生命延续,而未成年人仅获得抽象的心理慰
                  (一)未成年人器官捐献保护的法益分类                             藉,则该决策是否真正符合法定的最佳利益标准,
                                                                                      [9]
                   1. 以生命权与身体完整权为核心的基本法益                         需受到严格的实质审查 。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与身                             3. 以国家公权强行介入为核心的防范法益
               体完整权构成器官捐献保护的基础性法益 。《民法                               未成年人在器官捐献决策中处于典型的结构
                                                     [7]
               典》第1002条与第1003条确立了自然人对自身生命                        性弱势地位,其法益保护不能仅依赖家庭内部判
               安全与身体完整享有不可侵害的绝对权利。相较于                            断,而要依靠国家通过制度设计予以强化                   [10] 。新修
               以治疗为目的的常规医疗行为,活体器官捐献并不直                           订的《条例》第8条严格限定了活体捐献的主体资格,
               接服务于供体自身的健康改善,反而可能会导致其生                           并重申了对未成年人活体捐献的禁令,这是医事法领
               理完整性的不可逆减损。质言之,在法益结构上属于                           域弱势群体特别保护原则的集中体现。这种以预防
               对人格权的高度风险性干预。 所以,我国《民法典》                          为导向的立法模式,旨在从源头上防范潜在的剥削、
               第1006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自未成年                         胁迫与伦理失范风险。同时,该条例关于伦理审查与
               人身上获取活体人体器官”,从而构筑起以生命权与                           遗体捐献见证程序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在高风险医疗
               身体完整权为核心的刚性防线。                                    决策中的积极介入义务。通过行政监管、伦理审查乃
                   2. 以最佳利益原则为核心的规范法益                            至司法审查的多重机制,国家对未成年人相关的捐献
                   最佳利益原则(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溯      行为实施外部监督,防止家庭利益或情感因素对未成
               源于英美衡平法与儿童监护制度,后经国际人权法                            年人权益造成结构性侵蚀           [11] 。
               体系的发展而逐步确立为现代未成年人保护法制                                 (二)未成年人器官捐献面临的法律挑战
                         [8]
               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强调,在一切涉及未成年人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制,整体
               的法律与医疗决策中,应当以未成年人自身的整                             上呈现出一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规范原型、
               体、长期与实质性利益作为首要且优先的判断标                             以监护代理机制为补充的结构性安排。从规范层
               准,而不得以他人、家庭或社会利益加以替代。                             级看,《民法典》通过确立器官捐献须基于捐献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                          愿同意的基本原则,为相关制度提供了价值基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 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                         而《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则主要在公民死亡后遗
               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未成年人器官捐                             体器官捐献的情形中,对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决定
               献的决策场域下,该原则不仅具有价值宣示意义,                            的程序与条件作出细化规定             [12-13] 。系统梳理现行规
               更承担着具体的规范指引功能。 结合《民法典》第                           范可以发现(表 1),我国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
               35 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人器官捐献的独立制度框架,相关规则多系对成人
               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医疗                            器官捐献制度的延伸适用,分散于不同规范层级之
               事务的决定权,本质上是一种以保护为目的的职责                            中,其规范指向、适用边界及内在价值逻辑,仍有进
               性权力,而非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监护人的                            一步澄清与整合的空间。

                                              表1 我国未成年人器官捐献主要法律规制
               颁布时间         名称          制定部门                            涉及未成年人的核心规定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1006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
                     法典》              会            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
                                                   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37条: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
                     法修正案(八)》                      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年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 国务院                 第8、9条:重申遗体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及亲属共同决定机制;第10条:任何组织
                     植条例》                          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2024年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11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员会
               2024年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4章:要求伦理委员会在审查中核实捐献人与受体的身份关系;对于死者捐献(包括未
                     委员会工作规则》         员会           成年人),必须严格审查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见证材料以及直系亲属(监护
                                                   人)签署的同意文件
               2021年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 中国红十字会总 第2至3条:仅适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和最有利于
                     管理办法》            会、国家卫生健 被监护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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