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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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总第132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年2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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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心理受益说”(psychological benefit),这直接对
三、域外经验:美国未成年人器官捐献
应 Strunk 案的逻辑,即通过挽救至亲生命,使未成
经典判例与演变逻辑
年人获得情感慰藉并规避毁灭性的丧亲创伤,从而
(一)美国经典判例对照 在心理层面“抵销”生理层面的亏损;其二是“关系
1. Strunk v. Strunk 案 受益说”(relational benefit),该学说深刻洞察到未成
作为美国乃至全球器官移植法学中关于“替代 年人并非孤立的原子,而是深度“嵌入”在家庭关系
同意”的奠基性判例,Strunk v. Strunk 案创造性地解 网络之中。受体的存活对于维系家庭结构的完整
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器官的伦理与法律困 性、保障未成年人赖以生存的情感与经济环境具有
境 [14] 。面对 27 岁,但智力仅相当于 6 岁的弟弟 Jerry 基础性意义 [16] 。只有当上述心理或关系利益被证
能否为垂危兄长 Tommy 捐肾的难题,肯塔基州法院 实真实存在且足够重大时,侵入性的捐献行为才能
没有简单诉诸功利主义(即“牺牲一人救一人”),而 在法律与伦理上获得“通行证”。
是依据衡平法中的“国家亲权”原则,行使了“替代 (二)司法逻辑演变
性判断权”。法官的思维核心在于重新定义了“最 美国法院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体器官捐献
佳利益”的内涵:法院采信了精神病学证据,确认 问题上的司法态度,经历了从 Strunk v. Strunk 案
Jerry 在情感上极度依赖兄长,若兄长离世,Jerry 将 (1969)到 Curran v. Bosze 案(1990)的显著演变过
遭受比手术创伤更具毁灭性的心理打击。据此,法 程。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个案裁决差异,而是标志
官逻辑严密地推导出,尽管手术会造成 Jerry 的“生 着司法逻辑从“理想主义的主观拟制”向“实证主义
理损害”,但这能换取维持其至关重要的亲情纽带 的客观保护”完成了范式转换。在 Strunk 案确立的
这一“心理获益”。通过将无形的情感依赖转化为 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适用扩张性的“替代
[17]
具体的法律利益,法院判定捐献行为不仅是救助 性判断原则” 。该阶段的司法逻辑建立在一种温
他人,更是为了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更大 情的伦理预设之上,即假定家庭成员间存在天然的
的精神痛苦,从而判定该行为符合 Jerry 自身的最 利益共同体关系。法官通过行使“国家亲权”,以法
佳利益。 律拟制的方式代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视角,推断
2. Curran v. Bosze 案 其若具备能力必将做出利他选择。这种推理模式
作为限制未成年人非自愿捐献的标志性“刹 侧重于家庭整体利益的维护,将“心理获益”视为一
车”判例,Curran v. Bosze 案 在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 种基于血缘关系的抽象推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
确立了严格的保护边界。面对父亲请求一对 3 岁半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体权利边界的严格审视,表
的双胞胎私生子为其同父异母的 12 岁哥哥捐献骨 现出鲜明的家长主义色彩 [18] 。
髓的诉求,法官展现了极其审慎的司法逻辑,逐一 然而,随着 Curran 案的出现,这一扩张性逻辑
拆解了允许捐献的法律地基。首先,法院断然拒绝 遭到了严格的限制与重构,确立了以“最佳利益标
适用“替代性判断原则”,法官敏锐地指出,对于无 准”(best interests standard)为核心的防御性司法逻
民事行为能力的低龄幼童而言,通过“推测其意愿” 辑。面对缺乏既有情感基础的幼儿捐献案例,伊利
来做出决定是一种无法律事实支撑的虚构。其次, 诺伊州最高法院拒绝延续 Strunk 案中的法律虚构,
在回归“最佳利益标准”时,法官引入了关键的“情 明确指出对于从未具备行为能力的幼童适用“替代
感纽带实质性测试”:由于双胞胎与患病兄长长期 性判断”缺乏法理正当性。Curran 案的里程碑意义
疏离、形同陌路,不仅缺乏现存的亲密关系,更不存 在于,它将“心理获益”的认定从“规范性推定”拉回
在 Strunk 案中的那种“心理依赖”。法院据此推导, 了“事实性证明”:即必须存在现存的、实质性的情
若无情感基础,供体便无法从受体的存活中获得任 感纽带且捐献行为能为供体带来具体的、可被证实
何“心理获益”。最终,法院判定,在缺乏明确心理 的心理补偿,方可视为符合其最佳利益。
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单纯为了挽救第三人生命而侵 从 Strunk 案到 Curran 案的演变,实质上是司法
犯幼童的身体完整性,本质上是将未成年人“工具 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机制的一次“去魅”
化”,这严重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理核心 [15] 。 过程。法院不再满足于通过道德假设来正当化
最佳利益原则在未成年人活体器官捐献中的 身体伤害,而是确立了更为严苛的证据标准:禁
适用,本质上是在“禁止伤害”的身体完整性铁律 止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工具化为挽救第三人的
中,构建一种以保护为底色的“例外性正当化机 手段。这一逻辑转向确立了现代器官捐献法理
制”。该机制的核心逻辑在于“利益置换”——即证 的一条红线——只有当“利他”能够被严格论证
明潜在的整体获益足以覆盖确定的生理损害。具 为“利己”时,针对弱势群体的侵入性医疗行为才
体而言,其正当化路径主要通过两个维度展开:其 具有合法性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