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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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期 总第132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年2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9
                                              Journal
                                                                 一是“心理受益说”(psychological benefit),这直接对
                   三、域外经验:美国未成年人器官捐献
                                                                 应 Strunk 案的逻辑,即通过挽救至亲生命,使未成
                           经典判例与演变逻辑
                                                                 年人获得情感慰藉并规避毁灭性的丧亲创伤,从而
                  (一)美国经典判例对照                                    在心理层面“抵销”生理层面的亏损;其二是“关系
                   1. Strunk v. Strunk 案                         受益说”(relational benefit),该学说深刻洞察到未成
                   作为美国乃至全球器官移植法学中关于“替代                          年人并非孤立的原子,而是深度“嵌入”在家庭关系
               同意”的奠基性判例,Strunk v. Strunk 案创造性地解                 网络之中。受体的存活对于维系家庭结构的完整
               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器官的伦理与法律困                             性、保障未成年人赖以生存的情感与经济环境具有
               境 [14] 。面对 27 岁,但智力仅相当于 6 岁的弟弟 Jerry              基础性意义      [16] 。只有当上述心理或关系利益被证
               能否为垂危兄长 Tommy 捐肾的难题,肯塔基州法院                        实真实存在且足够重大时,侵入性的捐献行为才能
               没有简单诉诸功利主义(即“牺牲一人救一人”),而                          在法律与伦理上获得“通行证”。
               是依据衡平法中的“国家亲权”原则,行使了“替代                               (二)司法逻辑演变
               性判断权”。法官的思维核心在于重新定义了“最                                美国法院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体器官捐献
               佳利益”的内涵:法院采信了精神病学证据,确认                            问题上的司法态度,经历了从 Strunk v. Strunk 案
               Jerry 在情感上极度依赖兄长,若兄长离世,Jerry 将                   (1969)到 Curran v. Bosze 案(1990)的显著演变过
               遭受比手术创伤更具毁灭性的心理打击。据此,法                            程。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个案裁决差异,而是标志
               官逻辑严密地推导出,尽管手术会造成 Jerry 的“生                       着司法逻辑从“理想主义的主观拟制”向“实证主义
               理损害”,但这能换取维持其至关重要的亲情纽带                            的客观保护”完成了范式转换。在 Strunk 案确立的
               这一“心理获益”。通过将无形的情感依赖转化为                            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适用扩张性的“替代
                                                                             [17]
               具体的法律利益,法院判定捐献行为不仅是救助                             性判断原则” 。该阶段的司法逻辑建立在一种温
               他人,更是为了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更大                             情的伦理预设之上,即假定家庭成员间存在天然的
               的精神痛苦,从而判定该行为符合 Jerry 自身的最                        利益共同体关系。法官通过行使“国家亲权”,以法
               佳利益。                                              律拟制的方式代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视角,推断
                   2. Curran v. Bosze 案                          其若具备能力必将做出利他选择。这种推理模式
                   作为限制未成年人非自愿捐献的标志性“刹                           侧重于家庭整体利益的维护,将“心理获益”视为一
               车”判例,Curran v. Bosze 案 在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                 种基于血缘关系的抽象推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
               确立了严格的保护边界。面对父亲请求一对 3 岁半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体权利边界的严格审视,表
               的双胞胎私生子为其同父异母的 12 岁哥哥捐献骨                          现出鲜明的家长主义色彩            [18] 。
               髓的诉求,法官展现了极其审慎的司法逻辑,逐一                                然而,随着 Curran 案的出现,这一扩张性逻辑
               拆解了允许捐献的法律地基。首先,法院断然拒绝                            遭到了严格的限制与重构,确立了以“最佳利益标
               适用“替代性判断原则”,法官敏锐地指出,对于无                           准”(best interests standard)为核心的防御性司法逻
               民事行为能力的低龄幼童而言,通过“推测其意愿”                           辑。面对缺乏既有情感基础的幼儿捐献案例,伊利
               来做出决定是一种无法律事实支撑的虚构。其次,                            诺伊州最高法院拒绝延续 Strunk 案中的法律虚构,
               在回归“最佳利益标准”时,法官引入了关键的“情                           明确指出对于从未具备行为能力的幼童适用“替代
               感纽带实质性测试”:由于双胞胎与患病兄长长期                            性判断”缺乏法理正当性。Curran 案的里程碑意义
               疏离、形同陌路,不仅缺乏现存的亲密关系,更不存                           在于,它将“心理获益”的认定从“规范性推定”拉回
               在 Strunk 案中的那种“心理依赖”。法院据此推导,                      了“事实性证明”:即必须存在现存的、实质性的情
               若无情感基础,供体便无法从受体的存活中获得任                            感纽带且捐献行为能为供体带来具体的、可被证实
               何“心理获益”。最终,法院判定,在缺乏明确心理                           的心理补偿,方可视为符合其最佳利益。
               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单纯为了挽救第三人生命而侵                                从 Strunk 案到 Curran 案的演变,实质上是司法
               犯幼童的身体完整性,本质上是将未成年人“工具                            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机制的一次“去魅”
               化”,这严重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理核心                   [15] 。     过程。法院不再满足于通过道德假设来正当化
                   最佳利益原则在未成年人活体器官捐献中的                           身体伤害,而是确立了更为严苛的证据标准:禁
               适用,本质上是在“禁止伤害”的身体完整性铁律                            止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工具化为挽救第三人的
               中,构建一种以保护为底色的“例外性正当化机                             手段。这一逻辑转向确立了现代器官捐献法理
               制”。该机制的核心逻辑在于“利益置换”——即证                           的一条红线——只有当“利他”能够被严格论证
               明潜在的整体获益足以覆盖确定的生理损害。具                             为“利己”时,针对弱势群体的侵入性医疗行为才
               体而言,其正当化路径主要通过两个维度展开:其                            具有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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