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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期 总第134期
              · 280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6月
                                             Journal
                                                                                                   医学人文        

                                                                                                   
                   诊断辅助人工智能应用情境下医疗损害责任认定



                                                           张晓梅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摘  要:诊断辅助人工智能实现了从“规则驱动”到“数据驱动”的技术跃迁,其固有的自主决策
                   性、黑箱性与动态进化性,对以“当时医疗水平”标准为核心的传统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构成挑战。

                   对此,应将“诊断辅助人工智能的使用”定位为“新疗法”,以确认其应用的合法性;进而明确该人工
                   智能的输出结果并不直接等同于“当时医疗水平”,且这一标准的内涵亦将动态演进。在此基础
                   上,构建以“审慎再判断义务”为核心的动态过错认定框架,将评价重心转向对医务人员履行审慎
                   使用与结果核验义务过程的审查。这一调整旨在回应当前“人机协作”模式下医疗过错的认定需
                   求,实现技术创新与患者安全保护的规范平衡。
                       关键词:诊断辅助人工智能;当时医疗水平;医疗过错;审慎再判断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26)03-280-008
                       doi:10.7655/NYDXBSSS260023




                                                                 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第 1221 条进一步将
                              一、问题的提出
                                                                “过错”的判断客观化为“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与
                   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诊断辅助人工智能系统                           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此,传统医疗
              (以下简称诊断辅助人工智能 ),正在重塑医疗临                            过错的判断,依赖一个相对稳定、透明且经由专业
                                          ①
               床实践。此类系统固有的自主决策性、算法黑箱性                            共识形成的“医疗水平”知识体系;而诊断辅助人工
               与动态进化性,在提升诊疗效率与精度的同时,也                            智能的运行逻辑,却是一个持续自我迭代、过程不
               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21 条“当时医疗                       透明且可瞬时吸纳前沿知识的“黑箱系统”。由此,
               水平”标准为核心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规则构成挑                            当客观化的“当时医疗水平”标准适用于诊断辅助
               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18 条确立了医                       人工智能应用情境时,产生了如下困境:①如何确
                 ②


                   基金项目: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医疗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与侵权责任归属研
               究”(2025NA32)
                   收稿日期:2026-01-15
                   作者简介:张晓梅(1994— ),女,浙江平湖人,博士,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通信作者,zhangxiaomei@zafu.
               edu.cn。
                   ① 本文所探讨的诊断辅助人工智能,是指通过为诊疗活动提供分析建议以辅助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决策的智能系统,如
               基于影像识别的病灶判定、基于数据分析的诊断建议输出等。仅提供医疗参考信息而不参与医疗决策的技术应用,如仅提
               供医疗流程简化、成像效率提升等参考性信息的,不属于诊断辅助人工智能。此外,直接介入治疗操作或执行治疗方案的智
               能系统,因其技术原理、风险模式及责任逻辑与诊断辅助存在显著差异,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② 我国法上的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类型化的责任体系,依据所违反义务性质的不同,可大体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
               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本文所探讨的诊断辅助人工智能应用下的责任问题,主要聚焦于医务人员在使用该
               技术进行辅助诊断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本质上归属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范畴。其核心判断标准即《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所规定的“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于因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存在缺陷而引发的产品责任,
               或因数据隐私、算法歧视等引发的伦理责任,虽与本文主题密切关联,但囿于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显著差异,不在本文核
               心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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