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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总第134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南
                 2026年6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281
                                              Journal
               定“诊断辅助人工智能”在临床应用中的合法性基                            还原,导致决策缺乏可追溯性与可解释性 ;③动态
                                                                                                      [5]
               础与法律定位?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使用一个自                            进化性,即能够通过持续接受新数据优化参数、更
               主且不透明的“黑箱系统”辅助诊断,其行为本身面                           新方法乃至完成算法迭代 。
                                                                                        [6]
               临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质疑。相应地,它也将影响对                                上述技术特征引发了对临床应用的根本性质
               医务人员一开始就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若其应                             疑:使用一个具有自主性、不透明性且持续演进的
               用本身的正当性存疑,则后续关于责任分配与过错                           “黑箱”系统辅助诊断,是否具备正当性?是否自始
               认定的讨论将失去根基。②在责任认定层面,当人                            构成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违反?对此,有必要做
               工智能的诊断建议与基于传统诊疗方案发生冲突                             出回应。
               时,医务人员采纳或者拒绝该建议的行为,应当如                                (一)使用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何运用“当时医疗水平”标准进行评价?算法的“黑                               “诊断辅助人工智能的使用是否构成注意义务违
               箱性”使得诊断辅助人工智能的决策过程难以被医                            反”这一质疑,其隐含前提在于将“工具的技术特征”
               务人员理解和验证,这是否意味着其注意义务的履                            直接等同于“使用行为的可归责性”。然而,这一推定
               行基础已然丧失?③在义务层面,当“人机协作”成                           既缺乏充分依据,也与损害责任的基本法理相悖。
               为新常态的背景下,医务人员的核心角色与注意义                                一方面,法律评价的焦点在于医务人员行为的
               务是否已发生改变?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技术赋                             合理性,而非所使用工具的静态属性。医疗损害责
               能与患者安全?                                           任遵循过错原则,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是一种手
                   上述困境不仅关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段债务,核心在于其是否提供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
               相关条款在智能时代的规范生命力,更可能因责任                            专业服务,而非保证治愈的结果债务 。若仅因人
                                                                                                  [7]
               边界模糊而同时抑制技术创新与损害患者权益。                             工智能具备技术先进性或者“黑箱”特性,便径直推
               因此,本文旨在系统回应这一时代性诘问。首先,                            定使用行为违法,实则混淆了工具评价与行为评
               梳理诊断辅助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并据此论证诊                            价,不当地滑向以“工具的技术特征”进行归责的
               断辅助人工智能应用的合法性及界定其法律属性;                           “技术决定论”,实质上将架空过错责任原则,使医
               其次,探讨其对现有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冲击与挑                            生责任异化为严格责任。
               战;最后,提出针对性的规则调适方案,以期为司法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固有的不确定性与认知局
               实践与行业规范提供智识参考。                                    限,并非人工智能所独有。常规医疗干预和临床决
                                                                 策即使不涉及人工智能,对医疗专业人员自身而言
                   二、诊断辅助人工智能的合法性基础
                                                                                  [8]
                                                                 也往往是不透明的 。这并不必然否定干预手段的
                                与法律定位
                                                                 合法应用。例如阿司匹林等药物,即使其作用机制尚
                   诊断辅助人工智能与传统医疗决策系统存在                           未被完全理解,仍被广泛应用并证实有效且可靠 ;
                                                                                                            [8]
               根本区别。以斯坦福大学开发的 MYCIN 抗生素推                         电休克疗法虽对重度抑郁症有显著疗效,但其作用
               荐系统作为传统医疗决策系统的典型,其本质是                             机制至今未明 。医学对因果系统的理解仍处于初
                                                                             [9]
              “预设规则的集合体”,通过专家编码的 200 多条规                         级阶段,有效干预的能力往往源于经验积累,且先
               则,进行逻辑推演形成临床结论及诊疗建议 。虽然                           于我们理解干预措施为何有效的能力                  [10] 。因此,在
                                                     [1]
               其在预设的狭窄领域内可实现较高决策水平,但无法                           许多情况下,对诊断辅助人工智能系统未必需要强
                                     [2]
               处理规则之外的复杂情形 。而当前基于机器学习                            求完全的可解释性,其经验层面的准确性已经足够
               的诊断辅助人工智能已实现从“规则驱动”到“数据                           支持临床应用。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在认知该工
               驱动”的技术跃迁。以通用诊断模型 MedFound 为                       具有效性及局限性的前提下,以符合专业标准的方
               例,该系统通过整合 870 万份真实电子健康记录进                         式审慎运用。人工智能已在特定诊断任务中展现
               行训练,能够从数据中自主习得诊断模式,在多项                            出显著的临床价值,其速度与准确性可媲美甚至超
                                  [3]
               专科诊断中表现优异 。其模型权重的开放共享,                            越人类医生。虽然此种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解
               使开发者能够针对区域化需求进行微调,显著提升                            决的仅是“技术上的可用性”与“临床上的有用性”
               技术的可扩展性 。                                         问题,并未自动回答“法律应如何负责地使用”这一
                             [3]
                   这一从“规则驱动”向“数据驱动”的转向,赋予                        核心议题,但其临床价值本身已为合法性提供了重
               诊断辅助人工智能三大核心特性:①自主决策性,                            要支撑,无需以完全的可解释性作为绝对前提。
               即能够基于机器学习与大数据分析,独立处理患者                                (二)监管合规视角下的应用正当性
               信息并形成诊断建议;②算法黑箱性,其输入与输                                当前,诊断辅助人工智能通常被纳入医疗器械
               出间表现为统计“相关性”,而非临床可解释的生物                           监管框架进行监管,具体职责由药品和医疗器械部
                           [4]
               学“因果关系” ,且其运作方式难以通过逆向工程                           门承担,例如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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