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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第3期 总第134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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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6月
                                             Journal
                  (二)动态医疗过错认定框架的重塑与适用路径                          用。医务人员应积极推动其所属行业协会,针对人
                   基于前述法理澄清,并针对人工智能的特性对                          工智能的临床应用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与评估规
               确定性基础的冲击,本文试图构建一个动态发展的                            范。在美国,以 FDA 为代表的监管机构侧重于产品
               医疗过错认定框架,旨在通过“采纳建议”与“拒绝                           准入时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检查,而专业协会则可进
               建议”两类行为分别设立明晰且具有前瞻性的评判                            一步提供实施阶段的操作指引,并针对个体患者的
               标准,实现风险控制与技术激励的平衡。                                人工智能建议给出专业评价标准,从而在行业层面
                   其一,确立以“审慎核查”为核心的采纳建议归                         确立“合理使用”人工智能的行为规范                 [24] 。在我国,
               责标准。医务人员采纳人工智能推荐的诊断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22 条规定,如果违反
               只要该方案未明显超出法律容许的“当时医疗水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
               平”边界,且医生已结合患者个体情况与自身专业                            定,则被认为有过错         [20] 。该条是判断过错的法定事
               能力进行了独立、审慎评估,则不因其建议来源而                            项或标准    [20] 。虽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与“符合法
               直接认定过错。反之,若因疏忽未履行审慎核查义                            律、行政法规、规范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不
               务而盲目采纳建议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同  [28] ,但该条确立了诊疗规范在过错认定中的法
               判断的关键在于,审查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同行                            定参照地位。而专业组织制定的人工智能临床应
               相应的“审慎再判断义务”(下文将进一步交代何为                           用评估指南与实践规范,正是对“诊疗规范”的细
               审慎再判断义务)。需特别明确的是,鉴于算法的                            化与延伸,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过错提供了更具操作
              “黑箱性”,医务人员基于合理怀疑(例如人工智能                            性的行业依据。同时,法律对诊疗规范的强制性援
               结果与患者整体临床表现存在显著冲突)而不予采                            引,也反过来促进了行业标准的普遍遵循。
               纳相关建议,通常不应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25] 。此标         另一方面,须压实医疗机构的主体管理责任。
               准旨在鼓励对人工智能工具的合理利用,而非助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21 条过错行为的主
               盲目依赖。                                             体表述为“医务人员”,但结合第 1218 条“医疗机构
                   其二,适用动态演进的拒绝建议归责标准。“当                         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表述可见,法律已明确
               时医疗水平”是随医学实践发展而动态演进的规范                            承认医疗机构可作为独立主体,就其整体医疗活动
               性概念。在现阶段,医务人员出于合理审慎的考                             中的过错承担责任,而非仅追究具体医务人员的个
               量,拒绝采纳尚未形成广泛共识的人工智能建议,                            体责任。依据医疗组织过错责任理论,判断过错时
               转而选择符合现行诊疗规范的方案,通常不构成过                            应关注医疗机构整体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达到合
               错。然而,人工智能的知识迭代速度远超人类共识                            理的行业医疗水平,而非孤立评判个别医务人员的
               与传统诊疗规范的更新周期,这导致法律认定的                             具体行为 。基于此,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严
                                                                         [7]
              “当时医疗水平”在事实上滞后于技术已实现的“前                            格的人工智能内部审查与全流程评估机制。在采
               沿水平”。随着特定人工智能应用的临床证据持续                            购和部署外部人工智能时,应确保其符合真实的临
               积累,其效能获得广泛验证并逐渐成为普遍接受的                            床需求与安全保障标准,审慎程度不应低于对其他
               医疗实践,“当时医疗水平”的内涵将随之更新。届                           新型医疗设备的要求,从源头上管控应用风险                     [24] 。
               时,医务人员若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已成熟的人工
                                                                        五、“人机协作”模式下医务人员
               智能系统,或拒绝采纳其经过验证的正确建议,则
                                                                         审慎再判断义务的厘清与展开
               可能因未达更新后的同行标准而构成过错;相应
               地,若其遵循了错误的人工智能建议,或可基于该                                前述动态过错认定框架,最终需通过对医务人
               技术已成为通行实践而免除损害责任                   [26] 。这要求      员具体行为的评价来落实。然而,研究表明,医务
               医务人员必须持续关注相关领域的发展,因为其专                            人员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认知普
               业标准可能会迅速变化          [24] 。                        遍不足   [29] 。因此,在“人机协作”成为常态的背景
                  (三)行业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医疗机构责任                          下,明确并强化医务人员的“审慎再判断义务”具有
                   为确保前述动态认定框架的实践效果,需构建                          现实紧迫性。
               由专业组织与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                                从法理渊源上看,“审慎再判断义务”并非凭空
               明确各方在人工智能临床应用中的责任边界。该                             创设的新义务,而是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在人工智能
               体系体现了“硬法与软法协同”的治理思路。其核                            医疗场景下的具体展开与形态更新。在传统医疗
               心在于,专业标准(软法)为前沿技术应用提供灵活、                          领域中,医务人员应具备与其职业要求相当的诊疗
               专业的指引,而医疗机构的内部审查机制则将软法                            技能与谨慎态度;当人工智能介入诊疗过程后,虽
               要求与硬法责任相衔接,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27] 。   然决策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医务人员作为最终责任
                   一方面,应充分发挥专业组织的规范指引作                           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因此,其注意义务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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