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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总第134期                           南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6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283
                                              Journal
               知识生产机制,与传统医学基于理解与解释的知识                            基础的“当时医疗水平”标准,也对医务人员在具体
               生产机制存在根本分野。                                       情境下的注意义务内容提出了重构需求。为应对
                   更关键的是,人工智能的知识迭代速度已远远                          上述挑战,本文将构建一个能容纳技术动态性,并
               超越传统共识的形成周期,导致技术系统所展现的                            聚焦于医务人员行为合理性的过错认定框架。在
              “诊断能力水平”在事实上领先于法律所认定与依                             展开具体框架之前,有必要先澄清一个根本性的法
               赖的“当时医疗水平”。此种“诊断能力水平”与“当                          理困惑:既然人工智能在特定诊断任务上可能展现
               时医疗水平”之间的“错位”,可能动摇后者作为稳                           出“先进性”,为何法律仍需强调医务人员的独立判
               定、共识性判断基准的规范功能。人工智能不仅改                            断,并将“过度依赖”视为过错?
               变了知识的生产方式,更在知识应用层面制造了法                                (一)过错认定核心法理的澄清
               律评价标准与技术现实之间的断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21 条所确立的
                  (二)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冲击                               “当时医疗水平”标准,其规范内涵指向的是“医疗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明确将诊断辅助人工智能                           水平”,而非“医学水平”。“医学水平”主要指除具备
               定位为“辅助角色”,强调每一次机器判断都需经过                           基本诊疗能力外,还需具备的医学研究水平                     [16] ,其
               医务人员的再判断,才能最终转化为直接作用于患                            必须经过临床实践的充分验证与专业共同体的广
               者的诊疗措施      [14] 。这表明,即使人工智能参与或者                  泛认可,方能转化为普遍遵循的医疗水平                   [23] 。诊断
               辅助诊断决策,但仍然是“人类主导责任”。医务人                           辅助人工智能凭借其数据处理与学习能力,能够瞬
               员需通过履行注意义务对患者负责                 [14] 。但值得注        时触及医学前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
               意的是,人工智能的“临床潜能”与“算法黑箱性”相                          的输出水平”可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当时医
               结合,在实践中催生了新的风险。                                   疗水平”。法律允许将诊断辅助人工智能作为“新
                   其一是“警觉衰退”风险。人工智能已被证明                          疗法”应用,与将其输出结果直接认定为判定过错
               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其被认为在诊断速度、准                           的“当时医疗水平”标准,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
               确率等方面拥有匹敌甚至超越人类的能力。典型如                            题。
               谷歌开发的乳腺癌人工智能检测系统,其在识别难以                               当前,存在一个看似矛盾的法理诘问:既然人
               检测的转移性乳腺癌方面远超人类病理学家,其诊断                           工智能在特定诊断任务上展现出“先进性”,为何法
               准确率高达99%,而人类病理学家仅为38%。因而,                         律仍需强调医务人员的独立判断并批评其“过度依
               在人工智能介入诊疗行为后,可能导致医务人员产生                           赖”?这触及了智能医疗时代责任分配的根本问
               过度信赖,使本应进行的独立专业判断流于形式,产                           题,必须在法理上作出区分。人工智能所展现的
               生“警觉衰退”(atrophy of vigilance) 。                  “先进性”,主要是其算法在特定任务上表现出的高
                                             [21]
                   其二是“决策困境”风险。前述“诊断能力水                          准确率,这是一种基于数据和统计的技术能力;而
               平”与“当时医疗水平”之间的“错位”,使医务人员                          法律判断所依据的“当时医疗水平”,则是一个融合
               在具体诊断行为中面临决策困境。医务人员在决                             了专业知识、可解释性、可验证性等价值的法律标
               定是否采纳一个技术上更优但共识度不足的人工                             准。正因为技术上的高准确率难以被法律上的通
               智能诊断建议时,缺乏清晰、稳定的法律指引。若                            行标准即时、完全地吸纳,所以在绝大多数临床场
               采纳人工智能推荐的、超出传统标准但事后证明                             景中,人工智能仍被定位为决策验证工具,而非医
               正确的方案,是否因“超前”而构成过错?若拒绝                            务人员必须严格遵从的强制性要求                [24] 。
               该建议并沿用效果较差的传统疗法,导致患者丧                                 因此,技术的“先进性”非但不能豁免或消解医
               失最佳治疗机会,是否又因未尽到为患者争取最                             生的责任,反而对其专业角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大利益的义务而构成过错?而算法的“黑箱性”使                            医生需在智能工具与患者个体之间进行审慎权衡,
               其内部决策过程无法被医务人员直接理解或验                              并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过度依赖”之所以构成过
               证,医务人员仅能通过观察数据(observational da⁃                  错,并非因为使用了先进工具,而在于医生放弃或
               ta)进行间接推断      [22] 。这已非简单的“采纳与否”的                严重懈怠了“独立判断”这一核心注意义务。从而,
               两难选择,而是在规范依据模糊、决策过程不透明                            其自身从负责任的决策者降格为技术的被动传递
               的条件下,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履行本身受到根                             者。而要求医务人员进行“结果核验”,并非源于对
               本质疑的困境。                                           技术的不信任,而是将技术输出纳入人类专业认知
                                                                 体系与法律评价框架的必经步骤,确保技术效能以
                  四、人工智能时代诊疗过错标准的重塑
                                                                 负责任且合法的方式转化为患者的切实福祉。下
                                与适用路径
                                                                 文所构建的以“审慎再判断义务”为核心的动态责
                   诊断辅助人工智能不仅冲击了以稳定共识为                           任框架,其法理正当性正根植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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