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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期 总第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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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6月
                                             Journal
               局)、美国的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应用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律就应给予其较
               Administration,FDA)。一般认为,各国关于药品、器                 大的生存空间      [18] 。
               械监管的目标基本一致,都是要保证药品、器械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生作为诊断辅助人工智能
              “安全和有效” 。例如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的使用者,可能无法知晓该系统是否已被正确制
                           [11]
               例》第 13 条规定,医疗器械的注册条件为“安全、有                        造、编程或训练,但这本身并不构成预先排除其应
               效”。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505 节                       用的理由。当然,如果医务人员明知或应知所用人
               也将“安全、有效”作为药品、器械监管的基本目                            工智能存在重大缺陷或故障风险而继续使用,则该
               标。“有效”是“安全”目标的自然延展,药品、器械                          行为本身构成注意义务的违反。除此之外,对于经
               用于诊疗疾病,无效药品、器械不但无法达到预期                            过严格审批与临床验证的人工智能系统,其作为现
               效果,还将诱发误诊或贻误治疗时机,终将危害患                            代医疗技术的组成部分,应用的合法性基础应予以
               者,因而医疗人工智能的监管目标就是要确保其安                            确认。这一基本定位,为后续分析其对具体责任规
               全、有效,确保有益于患者的生命健康                  [12] 。有学者      则的冲击设定了前提,即本文探讨的是“合法使用
               认为,经过审批(如获得 FDA 批准)、具有可靠性的                        工具时的责任划分问题”,而非“使用非法工具的责
               医疗人工智能工具,可与 FDA 批准的药品(如阿司                         任问题”。同时,将人工智能定位为“新疗法”,也意
               匹林)相类比,二者均属于信用品(credence good)。                   味着其应用过程应遵循新疗法引入所伴生的更高
               医务人员无需深究其底层机制或试验细节,仅需依                            注意义务要求,这为后文“审慎再判断义务”的展开
               赖审批机构的可靠性即可            [13] 。依此逻辑,对于这类            埋下了法理伏笔。
               成熟度高、经过权威审批的人工智能系统,医务人
                                                                  三、诊断辅助人工智能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冲击
               员可在相应程度上信赖其输出              [14] ,其技术特性本身
               不构成临床应用的根本障碍。                                         人工智能的自主决策性、算法黑箱性以及动态
                   但仍需审慎对待的是,人工智能的准确性依赖                          进化性,改变了医疗决策的生成与知识基础。这与
               群体数据验证,本质是统计层面的概率有效。但临                            传统医疗损害责任规则所预设的“人类主导”“过程
               床场景复杂多变,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对“可解释                            透明”与“知识相对稳定”等前提之间,产生了深刻
               性”的要求需超越单一的统计学准确性,需融入因                            冲突。这种冲突直接动摇了医疗过错认定的两大
               果机制的探索与场景适配,以确保契合个体患者情                            支柱:其一是作为客观判断基准的“当时医疗水平”
               况。同时,需通过临床试验验证因果关系,借助监                            标准,其二是需要在具体情境中履行和判断的医务
               管限定其应用范围,从而在满足临床需求与追求医                            人员注意义务。
               学长远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15] 。                         (一)对“当时医疗水平”确定性基础的动摇
                  (三)作为“新疗法”的合法性定位                                   诊断辅助人工智能颠覆了传统“当时医疗水
                  “当时医疗水平”是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当                          平”所依赖的稳定、共识性的知识生成与传播周期,
               时”是判定的时间节点,不能以“当前医疗水平”评                           造成了技术能力与法律标准之间的“时差”与“错
               估“损害发生时的诊疗活动” 。由于医学和医疗                            位”。详细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21
                                         [16]
               活动的发展性,医疗水平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                             条将“医疗过错”客观化为“是否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
               而,在医疗过错的判断上应考虑时间因素,以医疗                            相应的诊疗义务” 。此处的“诊疗义务”是一种手段
                                                                                [16]
                                                                                                        [19]
               行为发生时应当具备的医疗水平作为判断标准 。                            债务 ,其判断通常具体化为“合理医生标准” ,即以
                                                          [7]
                                                                     [7]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时医疗水平”判断标准是一个                           同行医务人员普遍具备的“平均”或“一般”医疗水
               动态且灵活的概念,可将医疗过错的法律评估与医                            平作为基准     [20] 。传统医疗水平的演进,依赖临床研
               学领域的持续发展相融合。而随着诊断辅助人工                             究、同行评议、指南制定与专业教育这一透明且漫
               智能作为“辅助诊疗”手段被纳入医疗器械监管体                            长的共识形成过程。因此,“当时医疗水平”本质上
               系,其注册与应用数量快速增长,并在提升癌症早                            是一个建立在专业共同体共享、相对稳定且可通过
               期检出率、缩短脑卒中抢救时间等方面展现出显著                            既定途径传播的知识体系之上的规范性概念。然
               优势,于国内多家医院及基层场景中得到验证。当人                           而,诊断辅助人工智能的应用从根本上动摇了这一
               工智能在诊断任务上的统计表现优于人类时,医生可                           概念的确定性前提。
               以向相关裁判机构解释,其使用了比自己诊断能力更                               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人工智能,凭借其动态进
               优的诊断工具,是在维护患者的最佳利益                 [17] 。其结果      化性,引入了一种全新的知识生成逻辑。它能够瞬
               是,诊断辅助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可作为                            时处理海量数据,通过统计关联生成新的诊断模
              “新疗法”获得合法性容纳。法律应尊重医务人员                             式。其“知识”内嵌于算法参数中,并通过系统更新
               的专业判断,允许其选择合适的疗法。只要医生在                            迭代实现“传播”。这种基于相关性而非因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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