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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第3期 总第134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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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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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的制度安排为领域后续的制度变迁提供了重 司法厅三部门共同颁布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
要改革方向。综上分析,地方政府不论采取双轨制 理办法》(苏卫规〔医政〕〔2017〕1 号),该办法在具体
鉴定模式,还是一元化鉴定路径,其制度建设在应 革新内容上也是采用制度同构的方式来形塑“司
然与实然状态下均处于非均衡状态。而造成这一 法—卫生”双主体参与下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统
现象的核心原因在于,在双轨制确立过程中并未就 一性,确立双轨一体格局。从整体来看,国家层面
医疗损害鉴定本身的制度耦合和统一性作过多考 的制度改革与江苏试点内容是一致的,也契合政
量,更多的是自上需要(医疗纠纷治理的属性需要) 府层面“由点及面、点面结合”的改革试点复制推
和自下需求(纠纷双方处置的内在需求)两个核心 广机制 [16] 。因此,医疗损害鉴定双轨一体化模式可
维度相互推动所形成的独立体系,忽视了制度在双 以通过透视江苏改革的具体做法与实践成效来分
轨之间的统一性,这也是双轨制运行存在制度性内 析其制度绩效。在江苏的既有经验中,其核心是将
耗和实践性矛盾的根本原因。 “鉴定一体化”作为改革推进重心,主要侧重解决两
个方面问题:其一,如何实现“司法—卫生”两系统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性:双轨一体化
对同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有效衔接和执行统一;
自双轨制模式运行以来,面对“司法—卫生”双 其二,如何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同行评价”的一致
轨的制度安排所呈现出的种种矛盾困境,领域如何 性。前者需在厘清“谁委托、谁鉴定、谁评判”等关
借助双轨制运行的规律经验走向均衡统一成为制 键要素的基础上,借助强制性制度规范来统一医疗
度变革的重要课题。在部门方面,自 2010 年 7 月 损害鉴定的程序机制。如制度性规定统一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生效的同 听证会“六步法”程序、鉴定专家专业构成及其人选
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方式、规范鉴定意见书“六大要素”等内容操作规
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 号)和《卫 程,基本实现了“司法—卫生”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程
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序性统一。而后者,江苏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江苏
(卫医管发〔2010〕61 号),分别将原来司法鉴定机构 省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组建了涵盖临床医学、法医
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 学、管理学等专业学科的“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专
鉴定”的名称,从名义上统一为“医疗损害鉴定”,并 家库”,并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承
都要求围绕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问题展开科学、公正 担着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开展定期培训等工
的鉴定工作。此后,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司法部于 作职能,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提升入库专家的鉴定
2018 年 10 月进一步联合发布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 素养。特别是致力于形成具有医疗损害鉴定普遍
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卫办医函〔2018〕619 号),这 基础的价值认知,进而提高同行评议下鉴定意见的
是以“医疗损害鉴定”为中心进行统一性制度改革 一致性,或是将其控制在“合理差异”范围之内。这
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该办法明确赋予了医学会和 里的“合理差异”应源于案件中对医疗专业性问题
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同等的鉴定主体地 的理解不同,而非制度悬殊或其他外在因素。当
位,同时在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程序机制中作了统 前,江苏医疗损害鉴定双轨一体化改革基本上实现
一规范性同构的要求,如对参与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了实践性统一,但并没有达到完全的同一性,其在
资格条件、同一鉴定专家库、鉴定程序等诸多方面 具体鉴定环节上还存在着些许差异。例如,在鉴定
作出合一规定,破除原先“司法—卫生”相互割裂的 意见的形成上,医学会系统以鉴定专家组合议制确
鉴定逻辑体系,并使之在医疗损害鉴定的组织结构 定,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是临床医学专家出具咨询意
和流程倾向上保持整体性统一。至此,领域在“摸 见后,再由法医学专家 [17] 进行综合判定,保留了系
着石头过河”和顶层设计相结合的原则下,形成了 统间的“权利话语”(power discourse)。江苏省内的
“司法—卫生”从个性到共性的医疗损害鉴定双轨 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两鉴定系统在围绕医疗专
一体化模式框架。该模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并轨 业性问题所展开的专家论证中,整体上已经呈现出
统一变革,而是在原来双轨制运行基础上保留“司 趋同演化的面貌 [18] ,改变了原先司法鉴定系统医疗
法—卫生”双轨主体,并通过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 损害鉴定的医方过错率、过错等级明显高于医学会
序逐步凝结成一个动态平衡与功能耦合的有机整 系统的差异局面 [19] ,极大缩小或消弭了体系间的医
体,从而为领域后续统一性变革奠定基础。 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结构性差异。总体来说,双轨一
在地方治理上,以江苏为代表的医疗损害鉴定 体化模式在江苏施行后,其制度化实践实现了制度
统一性改革早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推进,成为地方先 变迁的设计初衷,展现了超越双轨制运行的制度优
行先试的示范引领者。2017 年 10 月,江苏省高级人 势与治理效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双轨共融的正
民法院、原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江苏省 向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