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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期 总第103期
             · 146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1年4月


             意行使会存在着某种“不安全性”。因此,《传染病                           政权力为核心构架权利义务体系,《突发事件应对
             防治法》谨慎地将隔离的范围限定于:患者、病原                            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较少提及公民的
             携带者、疑似患者和以上群体的密切接触者,并分                            权利救济内容。若援引一般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
             对象“不安全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隔离方式。                            又可能难以匹配公共卫生、公共健康的特点。例如
             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传染病类型、又结合疾病发生                             对应急物资的行政征收、征用,目前比较规范的仅
             可能性分梯度采取措施,目的在于尽可能平衡公                             有土地房产的征收征用补偿程序和标准,但因其存
             民人身自由诉求,对于已知传染病的防控是极其                             在事先性与协商性,耗时较长,并不适用于疫情防
             有效的。                                              控物资的征收征用。同样,征收征用防控物资的补
                 但新型冠状病毒最大的特点在于未知,它的                           偿程序,是依申请而启动还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
             传播性、传播途径、致病机制等在疫情暴发后才被                            主动补偿,对强制隔离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抑或
             科研人员不断探索。疾控机构工作人员经过流行                             是民事诉讼?这些问题目前也尚无定论。疫情特
             病学调查,堪比侦探式地抽丝剥茧解密还原患者                             殊时期的行政权本身多体现为强制性、单方意志
             的感染过程,极大程度证实了病毒传播的快速和                             性,如果缺乏权利救济路径,容易导致行政权与公
             隐蔽性。面对这种“未知”,对象的“不安全性”实                           民权的失衡。
             际上是难以评估的,仅仅是上述人员的“隔离”是
                                                                         三、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机制
             否足以有效控制疫情也处于未知状态,因此有些
             地方要求,接触过“密切接触者”或者来自疫情高                                (一)完善法律条文规定
             风险地区的人员也需要进行隔离,从而保障公共                                  我国现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定
             群体的健康。但此举存在的风险是,超出法律范                             沿袭公法法制建设宜粗不宜细的概括性主义,条款
             围扩大隔离对象是否不符合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                             的规定较为原则,有些语义模糊,易导致实际执法
             保留原则?                                             中对法律条文需作一定的扩张性或限制性解释。
                 (二)公众知情权与个体隐私权的矛盾                             为了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一致性,完善现行的法律
                 公民隐私权是保有自我安宁与不受打扰的人                           条文,明确主体、权限和责任范围实有必要。
             格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医疗领                                  1. 细化公众参与制度
             域中,患者的隐私权应予以保护。传染病具有流行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公众参与具有
             性、易致病性的特点致使与患者有某种接触的人处                            反应快、覆盖广的特点,能够很好弥补应急状态下
             于被感染的风险中,在兼顾个体隐私与第三人的健                            行政力量的不足,同时也能提高公民防范意识,激
             康时,法律以行政和民事双线调整,设计了传染病                            发公民的主动作为和社会责任感,符合党的群众路
             上报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患者对第三人的告知义                              线的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已有了多方参与的
             务。但在传染病大规模暴发、传播性极强的时候,                            体系雏形,可以进一步细化,使制度在发挥作用的
             这个处于危险状态的第三人实际上是很难被患者                             同时不会产生主体权限问题。首先,明确参与人员
             或他人知悉的。公众渴望得知自己是否存在这种                             的准入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较强的专业
             风险性,即每个人对于自己将面临的危险应该有知                            性,需要有高度的组织性和配合性,在资质胜任方
             情权,只有在知情的基础上其才能做出保护自己不                            面宜多作考核,可对登记在册的志愿者进行专业分
                              [7]
             被感染的行为决定 。相应地,从社会整体效益来                            类,以专业梯队为抓手建立常态化的重大公共卫生
             看,掌握公众的致病风险对传染病的防控也是极其                            志愿者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同时能实现平战结
             有利的。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建立社会共享疫情信                            合。其次,限定公众可参与的事务范围。公众参与
             息制度 ,以此达到群防群控的效果。社会共享疫                            的范围应属于非行政权强制内容,以指导、协助性
                   [8]
             情信息制度的建立要求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                            事务为主,例如信息的采集、物资的输送、人员的引
             患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但信息披露需界定一                             导,对于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利造成影响的行政行
             个标准,即公开的尺度既要达到社会知情效果,同                            为,则由行政部门保留行使,或者由行政人员与志
             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患者隐私权。这一标准目前                             愿者组建执法梯队,不宜由公众自行执行。第三,
             尚未得到确立,各地在患者途径信息的公开情况和                            开展志愿者培训活动。组织对协助的志愿者集中
             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社会共享疫情制度的推行尚缺                            进行培训,内容涉及针对各种疫情特点调整应急救
                                                                                        [9]
             执行层面的操作指南。                                        援方式,传染病知识培训等 ,同时提升法治意识,
                 (三)权利救济诉求                                     加强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的培训。
                 行政权力在应急状态中适当得到扩张是保障                           结合疫情情况,可以通过线上讲座或者课程的形式
             公益的需求,法律也因此在应急状态下更多地以行                            推送培训内容,以完成学分作为志愿者参与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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