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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第3期 总第110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64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2年6月
                                            Journal
                 在风险交流的实施程序上,应该按照时间顺序                          参与应该是整个疫情防控风险交流的一部分,社会
             将程序完整梳理,首先要对风险进行识别,随后对                            性主体不仅仅是公众,也应该包括新闻媒体、卫生
             风险进行评估。我国虽然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风                             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为有效联动
             险评估方法和流程,各地的疾病防控中心也有一整                            多主体,行政机关可以成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专门
             套评估制度,但是对风险交流单独的评估机制却未                            机构,在疫情防控风险交流过程中起到协调一致的
             有涉及,缺乏良性的风险交流评估机制,会造成部                            作用,并对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参与风险交流
             分行政权力的滥用,影响风险交流的决策和执行,                            的人员应包括行政公权力机关人员、社会组织、医
             从而阻碍风险交流活动的有效开展。最后在识别                             学专家、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同时,社会性主体
             和评估的基础上应该考虑大量相关因素,此时就需                            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召集内部成员开展风险交流,并
             要列举问题清单将其涵盖。                                      将组织内形成的一致意见作为参与行政机关召集
                 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如果单单通过举报等                          的风险交流活动时的整体意见。如此,社会性主体
             传统救济制度工具,公民等社会性主体的实质诉求                            内的风险交流意见就会转化为整个风险交流的一
             并没有得到良好回应。有学者认为,如果从对行政                            部分。
             相对人权利的切实保障来考量,在权利救济方面,                                 第二,新闻媒体应当提升自身能力,厘清信息
             举报本身不具有太多实质的意义,举报权在当下已                            交流边界。作为交流主体的重要部分,新闻媒体容
             经成为一种虚化甚至是空壳化的权利                    [13] 。因此,     易演变成为风险的“放大器”。对疫情防控风险交
            《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举报权在权利救济方面                             流来说,新闻媒体应当厘清风险信息,辨别哪些信
             只占很小的份额。而且,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                            息应当交流,哪些信息不能交流,以客观、合适的方
             公民的其他救济途径,也没有明确有权机关在受理                            式将信息传递至公众。与公众密切交流的应该是
             举报后应当如何调查以及对举报人的回应。                               疫情的来源与风险,疫苗的数量、流向、不良反应以
                                                               及专家对防疫的权威科普知识等信息,同时对于中
                  五、疫情防控风险交流制度具体构建
                                                               外的谣言、虚假风险信息,也应当重点集中报道,展
                 疫情防控风险交流制度的具体构建,是一个体                          开权威科普解释。当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信息时,媒
             系化且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风险交流质量水平                             体应该增强自身风险意识,对不确定信息反复查
             的提升,依赖于风险交流整体的制度以及风险交流                            验,不可出于功利急于定性并做出臆想性评价。可
             研究者与行动者持续提供的切实指导,因此,疫情                            以适时对新闻媒体进行风险交流相关培训,明确新
             防控风险交流的具体制度构建可从以下若干基本                             闻媒体在传播疫情风险信息时的客观真实义务,一
             面展开。                                              旦违反了客观真实性,应当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一)修缮法律法规                                         (三)平衡风险交流主体权利义务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疫情防                               疫情防控风险交流中,各主体权利义务应对
             控的坚实基础,对于现行各部法律对相同事项的不                            称。其是否对称均衡,直接影响了风险交流的制度
             同规定,应当加以修缮,将涉及风险交流各部分内                            化水平。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
             容的概念和规定统一设定。如在疫情信息收集、发                            用,权责一致。首先,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被动公
             布,以及宣布进入应急状态的主体和程序方面。只                            开,行政机关都应该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与及时
             有将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相统筹,才能避免行政机                            性。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应该只包含政府想让
             关在实践过程中的混乱或者相互推诿。                                 公众知道的信息,还应该包括所有疫情风险信息,
                 对于风险交流相关内容过于粗糙的问题,应当                          尤其针对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及时作出回应,平息
             在修缮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注重风险交流实践                            社会公众因此引发的焦虑和恐慌。其次,行政机关
             过程中的实际可操作性,可以在相关实施办法以及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定期召开风险交流活动,并将
             细则中对实体以及程序都加以具体规定。不仅对                             风险交流形式常态化、制度化。搭建多元主体信息
             治理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具体规定,对权力的行使程                            传递的平台,让主体高度参与,打破多主体之间的
             序,也应当同样做出详细严谨的规定。地方政府也                            信息壁垒。最后,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共卫生具有科
             可以充分使用立法权,对于上位法的粗糙设置,通                            普宣传等职责。
             过下位法进行细化,并加以落实。                                        当前,社会性主体对于疫情防控风险交流发挥
                 (二)完善主体队伍能力建设                                 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如何保障社会性主体在该
                 第一,疫情防控风险交流的队伍应为多主体联                          活动中的话语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与行政主体的权
             动。从行政法视角来看,疫情防控风险交流的主体                            利相对称。一是社会组织应该享有参与沟通、集体
             可以分为行政主体与社会性主体。社会性主体的                             决策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组织间的沟通、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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