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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总第110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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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如何划清两者间的权利界限,关键在于对这 更高,该群体存在由“生理性弱者”逐渐向“社会性
两种权利都进行一定的限制 [22] 。《数据安全法》在第 弱者”滑坡的风险。武汉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疫
七条规定“保护个人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在第四条 情期间湖北省有 35.87%和 25.24%的居民中度和重
也规定了“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个人信息 度担忧因疫情而遭受歧视 [28] 。同时,也确实存在一
保护法》在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 些人对身处疫情严重地区或涉及疫情的“重点人
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在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为应 员”进行区别对待、歧视甚至谴责的现象 [29] ,要警惕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该群体被社会边缘化的风险,成为社会边缘的“双
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民法典》 弱”人群。我们应当承认,新冠肺炎患者确实为抗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中规定,除“法律另有 击疫情作出了贡献且承担了风险,该群体参与了血
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浆临床疗法,人类基因与病毒抵抗性、易感性研究,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 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当
私权”。《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在规定“一切单位、 前我国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权的保障集中于生理
团体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支持和配合传染病 帮扶,该群体生理痊愈后如何扭转“社会性死亡”的
防控工作”的同时,也在第八十六、八十七条规定了 不利局面,还需要进一步加持舆论铺垫、去标签化、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泄露传染病患者涉 关怀保障等社会帮扶手段。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不受歧视权的内涵有待落实延展
很显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保障社会公众获 目前我国政府在保障新冠肺炎患者平等就业
知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知情权的同时,也对维 方面的规定较多,但是在此次疫情中,给疫区贴标
护新冠肺炎患者的隐私权做了平衡。在突发重大 签的行为比比皆是,新冠肺炎患者在就业、公共服
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情况之下,患者隐私权与社会 务等领域均遭受到了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30] 。在其
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似乎不可避免。若将隐私权从 他领域如社区防控,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
个人主义转移至群体层面考察,其私人属性必然弱 了《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
[31]
化,尤其是考虑到个人隐私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平衡 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的通知》 ,对社区如何科
关系时,似乎要求个体对自身隐私权作出让渡是一 学精准防控及服务做了相关规定。但从新闻报道
种义务 [23] 。可见患者隐私权在社会公共利益面前显 中仍会发现某些社区披露新冠肺炎患者的具体姓
得较为脆弱,往往有被裹挟着架空之威胁。因此在涉 名以及精准住址,甚至公布其亲属的个人敏感信息
及患者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可为”与“不可为”的限 等,给相关群体造成了困扰 [32] 。由此可见,我国的
度上,更多地需要个人及社会由内而外的一种法治观 一些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同时,新冠肺炎
念、法律信仰的逐步养成,在客观法律强制性之外树 患者的不受歧视权不能仅囿于上述领域,而应当延
立一种群己权界的自我束缚、自我克制。 伸至一般的平等对待。如患者回归社会后,不在形
式上采取不平等或者隔离措施;不以间接歧视的方
四、新冠肺炎患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式限制其合法权益;公众接受给予其合理的人道援
(一)存在由“生理性弱者”向“社会性弱者”滑坡 助等。要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平等对待新冠肺炎患
的风险 者并不是政府或者他人的恩赐,而是一种理所应当
我国学术界一般将弱者分为“生理性弱者”和 的行为,因为不受歧视权是新冠肺炎患者本该享有
“社会性弱者” ,前者是由于重大疾病、明显残疾、 的权利。延展后的不受歧视权应当以平等就业权
[24]
年龄、性别等生理因素而沦为弱者,后者是因为受 为核心,扩大新冠肺炎患者不受歧视的规制范围,
歧视、被排挤、失业、知识贫乏等社会性致弱因素而 夯实公众理性看待疫情、平等对待患者的认识基础
沦为弱者。从伦理学上考量,可以将新冠肺炎患者 与价值观,尽可能营造包容友善的社会氛围,但同
认定为“弱者”,因为其具备了求生欲望强烈、易于 时也要警惕“逆向歧视”。
诱导、心理压力较大等特点 [25] 。虽然新冠肺炎患者 (三)隐私权侵权责任主体的限定偏于狭窄
能得到有效救治,但其愈后仍可能出现一系列的后 我国有关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对侵权责任
遗症,涉及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以及心理 主体的限定偏于狭窄,惩处范围往往限于医疗卫生
和认知障碍等 [26] 。若得不到及时干预可能会引发 机构和医务人员两类主体。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
心理危机,再加上隔离的孤独感和病耻感,容易继 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分别规定了医
发悲伤、压抑、抑郁的负面情绪 [27] ,成为名副其实的 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泄露患者健康信息的法
“生理性弱者”。除了生理上的痛苦,来自社会的歧 律责任;《民法典》更是专设“医疗损害责任章”明确
视也使得新冠肺炎患者平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成本 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泄露患者隐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