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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第4期 总第111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8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357  ·
                                            Journal
                                                                                                 医学人文        
                                                                                                  
                      《民法典》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解释与完善




                                                         张振声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作为医疗过错认定的主要依据,改变了
                 《民法典》第1221条确立的“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导致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混乱。就《民法典》第
                 1222条的性质而言,区分认定说更符合第1221条和第1222条的逻辑关系,也为医疗机构提出反证留下
                 制度空间,应予采纳。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平衡各项医疗过错认定因素
                 的证明作用,明确医疗机构对法律推定情形中的违反医疗规范行为可提出反证,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范围作限缩解释,力求厘清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疗过错;医疗规范;区分认定说;医疗水平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22)04-357-006
                     doi:10.7655/NYDXBSS20220407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                        心标准,替换了《民法典》第1221条关于“当时的医疗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                             水平”的表达。这一改动不免令人疑惑:违反医疗规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责任司法                           范本质上只是《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疗机构存在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过错的情形之一,《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以过错
             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一大批医事法律法规                          推定情形作为过错认定标准的做法是否改变了《民
             及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与施行,我国医疗纠纷的                            法典》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
             规则供给已基本得到满足。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                             具体应当适用哪一项标准?上述改动是否将导致
             保障的背景下,如何在现有的立法框架内进一步优                            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混乱?针对上述问题的
             化医疗纠纷相关规范的内部逻辑,推动医事法律的                            研究和论证不能囿于条文表述本身,需从《民法典》
             体系自洽,成为缓和医患双方紧张关系,维护医疗                            第 1222 条的性质出发,探求违反医疗规范行为的法
             秩序和医疗安全的关键。                                       律效力,明晰不同观点的学理分歧,才能厘清我国
                                                               医疗过错的判断依据。
                    一、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混乱
                                                                     二、《民法典》第1222条性质之论争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未尽诊疗义务而应当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                                 为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的举证能力差异,《民
                                               [1]
             是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民法典》                           法典》第 1222 条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
             第 1218 条和第 1221 条承继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错的情形:一是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二是存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                          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行为;三是
             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医疗                           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有关病历资料
             过错认定标准。然而,2020 年修订的《医疗损害责                         的行为。单从条文表述来看,该规定似乎应归类
             任司法解释》却改变了这一表述。该解释第 16 条以                         于法律推定条款,但学界对该条文的性质却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较大分歧,主要包括直接认定说、法律推定说和区
             范”(以下简称违反医疗规范)为医疗过错认定的核                           分认定说。


                 收稿日期:2022-05-08
                 作者简介:张振声(1997—),男,广东东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学、侵权责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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