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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4期 总第111期                           南
                2022年8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361  ·
                                            Journal
             从该表述可以发现,是否违反医疗规范在认定医疗                            为未达到“当时的诊疗水平”为由主张医疗机构存
             过错的众多因素中处于最高地位,起决定性的作                             在过错。上述规则设计不但维护了《民法典》第
             用。而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等仅仅                            1221 条作为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核心地位,还能够
             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                           推动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辩论,使法官
                                                                                    [5]
             这一做法过度拔高了违反医疗规范行为所产生的证                            可以尽早发现案件事实 。
             明作用。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便出                                因此,建议《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 16 条在
             现了即使符合诊疗规范或诊疗常规,也并不能认为已                           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第 2 款:“医疗机构有证据证
             尽注意义务的情形。在该案例中,7岁的原告在接受                           明诊疗行为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医师的阑尾切除手术中,因血压问题休克,后虽抢救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但是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
             成功,但术后成为植物人。被告抗辩称,根据当时的                           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
             医疗规范,医师应当每隔 5 分钟为患者测量血压,手                         有证据证明诊疗行为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术中的医师并未违反该规定。原审法院亦据此认定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但并未尽到与当时
             被告不存在过错。但日本最高裁判所推翻了该判决,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认为医疗水平才是医师注意义务的标准,医师应当根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据病情具体判断。医师依据医疗常规记载的一般情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范
             况和方法所进行的诊疗行为,不能统一认定已经尽到                           围作限缩解释
             医疗水平的注意义务         [18] 。可见,符合相关医疗规范并                   尽管《民法典》第 1222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
             不等于不存在医疗过错,是否违反医疗规范也仅仅只                           务人员存在违反医疗规范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存
             是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因素之一,将违反医                           在过错,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医疗损害责任司
             疗规范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代替延展性更强的“当时的                           法解释》均未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医疗水平”标准并不具有说服力。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涵盖范围作出限定。有学者
                 因此,建议将《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 16 条                      认为,《民法典》第 1222 条所指向的范围不仅包括法
             修改为:“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综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
             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                           章等,还囊括了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行业协
             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二)患者病                           会所制定的指南、标准、指引等               [19] 。这一观点殊值
             情的紧急程度;(三)患者个体差异;(四)当地的医                          商榷。一方面,这些指引、规范、章程之间出现不一
             疗水平;(五)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六)与当                          致或者产生矛盾的情形并不罕见,若仅依据某一文
             时医疗水平相关的其他因素。”                                    件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不允许医疗机构依据其
                 (二)明确医疗机构对违反医疗规范行为有权                          他文件予以反驳,则是对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不当
             提出反证                                              损害。另一方面,上述文件性质不一,包括管理性
                 是否允许医疗机构就法定情形提出反证从而                           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推翻过错认定,是直接认定说、法律推定说和区分                            员在进行诊疗活动时要完全符合上述所有诊疗规
             认定说的核心分歧。若立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三种                             范,否则将认定为医疗过错,未免过于苛刻。这一
             情形均可提出反证,则是对医疗机构利益的过度倾                            做法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容易引发医务人员保守
             斜,不利于维护患者权益,也不符合具体情况具体                            诊疗、消极诊疗现象的出现。
             分析的基本原则。若立法规定医疗机构在任何情                                  因此,必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
             况下均不得提出反证,则是对患者权益的过度偏                             范围作进一步限缩,从规范性质的层面进行解释。建
             移,影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解决上述                            议在《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中新增一条规定:“患
             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法典》第 1221 条和第                        者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的管理性诊疗规范
             1222 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根据前文分析可知,第                          请求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22 条的功能在于减轻患者对医疗过错的证明难                          但是该诊疗规范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除外。患者依
             度,其仅仅充当着法律推定条款这一辅助角色,不                            据《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的强制性诊疗规范请求
             能代替第 1221 条在确立医疗过错认定标准中的主                         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要作用。一方面,当患者依照第 1222 条认为医疗机                        该诊疗规范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除外。”
             构存在医疗过错时,应当允许医疗机构以第 1221 条                             综上,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医疗损害责
             作为反驳的理由;另一方面,在医疗机构以诊疗行                            任纠纷中,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是案件的焦
             为符合医疗规范为由主张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时,                            点和关键。对医疗过错的认定过于严苛,将会加重
             应当允许患者一方依照第 1221 条的规定,以诊疗行                        患者一方的举证压力,不仅难以给予患者有效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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