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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总第111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2022年8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359  ·
                                            Journal
             状态下,毫无意识的患者无法发现手术过程中医疗                            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行为与《民
                                [1]
             机构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初,为了最大限度地减                            法典》第 1222 条所确立的“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并
             轻患者一方的举证压力,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非完全等同,前者是针对同类情形的抽象性规定,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条要求医疗机构承担                          在适用上存在机械、迟滞的可能,强调的是共性而
             双重倒置证明责任,既要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                            非个性;后者则是基于具体诊疗行为与特定患者密
             中不存在过错,又要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                            切联系的标准,延展性和灵活性更高,强调的是个
             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一规定虽大大降低                             性而非共性。
             了患者的举证负担,却无益于医疗过错认定问题的                                 不过,尽管法律推定说和区分认定说都为医疗机
             解决。原因在于,诊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                            构依据《民法典》第 1221 条提出反证留下制度空间,
             了医疗机构难以在每个案件中均就不存在因果关                             但前者并未认识到《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与第2、3
             系和医疗过错进行举证。因此,实务中过度医疗、                            项的内在区别,存在理论缺陷。与第1项规定的违反
             保守医疗等情形的出现也是医疗机构为减少不必                             医疗规范行为不同,第2、3项规定的违反病历资料提
             要诉讼风险的无奈之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                            供和保管义务的行为必然属于过错行为,不存在反证
                                                   [5]
             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独立判断和积极性 。为改                            可能性。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变上述困境,2009 年颁布的原《侵权责任法》采用                         违反了医疗机构应当提出书证的诉讼义务,遗失、伪
            “过错归责+过错推定”的形式,规定患者应当就医                            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则违反了妥善管理病
             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针对医疗机构明显                            历资料的义务,二者均无法通过反证的方式作出合理
             存在过错的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从而                            解释。因此,在类型化思维的视角下,区分认定说比
             维持患者和医疗机构在举证责任上的平衡。2021                           法律推定说更具合理性,值得采纳。
             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也基本延续了上述规定。
                                                                  三、违反医疗规范行为效力的域外法比较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尽管学界对《民法典》第
             1222 条的性质存在分歧,但仍可达成两点共识:其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 16 条未能厘清违
             一,医疗损害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其                            反医疗规范行为的效力问题,是造成医疗过错认定
             认定标准是《民法典》第 1221 条所确立的“当时的医                       标准混乱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依照医疗规范的违
             疗水平”标准;其二,《民法典》第 1222 条的设立初衷                      反与否判断过错,是医疗过错认定标准客观化的必
             是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而非取代《民法典》第 1221                        然产物;另一方面,该判断标准难以兼顾个案特殊
             条成为医疗过错认定的主要标准 。换言之,《民法                           性也是客观化的应然代价。在该问题上,美国、德
                                          [5]
             典》第 1222 条的功能自设立之初便只是辅助第 1221                     国与日本的相关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条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绝不是重塑医疗过错的认                                (一)美国:“法律上的当然过失”原则
             定规则,即第 1222 条的性质应当是过错推定而非过                            “法律上的当然过失”,又称“违法即过失”,是
             错认定。然而,直接认定说认为根据第 1222 条就可                        指在法律明确规定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后,被告违反
             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一观点颠倒了第                            该法定义务且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属于无可争议的
             1221 条和第 1222 条的主从关系,破坏了两个条文的                     过失 。“法律上的当然过失”原则主要包括三项内
                                                                   [5]
             逻辑结构,故不应采纳。                                       容:第一,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师的过失行为与患者
                 2. 赋予医疗机构依据《民法典》第 1221 条提出                    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美国 1926 年的
             反证的权利                                             一个案件中,被告没有执业资格,却向患者表示自
                 直接认定说认为,只要违反医疗规范即构成                           己可以对其脊椎进行治疗,最后造成原告瘫痪。该
             医疗过错,不允许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出反                             案法官认为,按照美国《公共健康法》规定,禁止无
             证 [10] 。这一观点显然忽视了现代诊疗活动的复杂                        照行医的目的在于保护患者免遭来自未经训练之
             性和专业性。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疾病类型的                             行医者的不当损害,若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是被告
             多样化,现代医疗逐渐趋向复杂化、深度化。医务                            的无照行医行为,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损害赔
             人员往往需要根据患者自身描述、临床观察、仪器                            偿。第二,在适用的司法区域上,该原则并未获得
             检查等各种信息,针对患者病症特性进行具体分                             美国全部州市的认可。如纽约州立法规定,在人身
             析,甚至在特殊情形下还需要汇集多个科室的医务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没有合法行医资料的诊疗行
             人员进行综合会诊与研究            [11] 。因此,对于医疗机构            为仅是过失的初步证据。第三,在适用范围上,医
             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疗机构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必须是在刑事法律或者
             不能仅仅考虑是否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必须就个                            安全保护法的范围内           [12] 。换言之,“法律上的当然
             案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判断。换言之,违反法律、行                            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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