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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第2期 总第121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64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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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该说的学者认为,从形式上看,“医生执业资格” 的保障。因此,行政犯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但并
不是“医师资格”或“执业资格”的某一个,而是两者 非违反行政法就必然构成犯罪,刑事不法标准高于
的统一;从实质上看,行医并不是只要有医学知识 行政不法的判断标准。刑事不法的根本标准在于
和技能,还要求必要的设备与条件,否则也会危害 危害行为严重背离了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
公共卫生安全 [12] 。该说也有相关法律文件作为支 伦理规则,并严重侵害了法益或对重要法益造成威
撑,《非法行医解释》明确将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 胁;而行政不法行为,要么仅仅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认定为刑法中的非 但不危害相关法益,要么虽然危及法益但程度不
法行医。除此之外,卫生部在 2001 年就人民法院 足,危害程度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仅仅违反
的征询意见函进行答复中表示,《刑法》中的“医生 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对相关实体法益造成危害的行
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按照《医师法》的规定,取得 政不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就目前的司法制度而
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学专业 言,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
人员 [13] 。但该说的论证过程亦有可商之处。首先, 别,但行政行为具有独立的意义是无疑的。而行政
《非法行医解释》是将曾经获得执业资格而后因被 违法行为在质上具有较低的伦理非难性,在量上也
吊销执业资格纳入非法行医罪处罚的范畴,而非采 没有重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害性。
用“从未获得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被暂停”的表述 探寻非法行医罪的沿革,不难发现刑法设立本
方式。这说明司法机关认为获得医师资格后未取 罪的时间本就早于《执业医师法》的公布时间。在
得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被暂停与被吊销执业资格 1997 年 10 月 1 日至 1999 年 5 月 1 日这段非法行医罪
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仅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 已经生效、《执业医师法》尚未生效的时期,“单证
非法行医。其次,卫生部作为行政机关,依据行政 说”或“双证说”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但
法的规定认定何种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是无可厚非 与此同时,非法行医罪并不因所谓前置法的缺失而
的,但其并非刑事司法审判机关,对于刑法条款进 无法适用。此外,从立法技术上看,非法行医入罪
行解释时较难期待它能够考虑刑法与行政法的不 与《执业医师法》的出台时间较为接近,刑法如果
同,对于其职权范围外所出具的意见,当然也就不 真的对接《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是完全可以做
具有权威性。 到的,非法行医罪也就不会将“医生执业资格”作
三是“三证说”,该说在“两证说”的基础上另外 为构成要件。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需围绕刑
要求行为主体所在的医疗机构也需要具有医疗机 事立法目的,即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展开,因为对某
构执业许可 [14] 。随着 2016 年《非法行医解释》的修 个刑法规范所要保护的法益内容理解不同,就必
订,这种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完全等同的观点也 然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解不同,进而导致处罚范围
为司法所抛弃。 的宽窄不同 [16] 。
(二)身份的认定应围绕法益展开 关于非法行医罪保护法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本文认为,无论是“单证说”还是“双证说”,虽 一种是复合法益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对医
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不同程度上都与《非法 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 [17] ;另一种是
行医解释》相抵牾,也难以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从 单一法益说,认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卫生
而产生错案,梁娟医疗事故案便是如此。如果某一 安全 [18] 。本文认为,秩序法益观无法过滤单纯的行
项具体的法律规定的目的是明确的,应当优先考虑 政管理秩序 [19] ,进而导致刑罚圈的扩张。刑法之所
最有利于促进这一目标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 以将非法行医行为纳入处罚的范畴,是因为非法行
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 医行为危害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身体健康,而
释来最终决定,除非能够充分证明该目的是明显不 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 [10] 。《医师法》对非法行
当并且在法条中没有明显得到文义支持 [15] 。 医的认定主要是从公共卫生安全与管理秩序两个
刑法作为保证法,违背行政法、民法等前置法, 方面进行,即便不会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任何危险
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前提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 的行为,也都可以被认定为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
基于立法目的、价值判断和法律责任性质不同,刑 医,但此类行为不具有入罪的正当性,坚持秩序法
事违法性判断还有一些自身独立的标准。行政法 益只会导致无罪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行政不法行为是国家基于 (三)实质刑法理念下的医生资格认定
一定行政上或者政策上的目的而加以禁止,可以仅 应推定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不会侵犯非法
仅是一种单纯的不服从命令,并不要求行政不法行 行医罪的法益,但有证据证明该推定无法成立的,
为具有反伦理和法益危害性。刑法是司法法,司法 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可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偏重于对自由和公平 医疗行为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密不可分,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