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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期 总第121期                           南
                 2024年4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169  ·
                                              Journal
               注意医务人员自身的社会性,意识到医务人员作为                            调后的应有结果。
               社会公众的一部分有信息传递媒介的功能。从法                                 2. 患者隐私法益法律溯源
               理、事理、情理三个方面理解和保护医务人员病情                                “隐私”可追溯于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这
               信息披露言论自由的法益。                                      是患者隐私的最根本保障。《民法典》也明确规定隐
                   医务人员披露传染病信息首先是一种自由,这                          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但究其本质“隐私权”的民
               符合康德权利观下的群体自由、公意自由理论。康                            法表达似乎并不准确,用权利表达美化人本身具有
               德认为权利产生于自由,而一切天赋的权利就是自                            的不需要主动行使就存在的法益是“泛权利化”的
               由。但康德所言的自由不同于霍布斯、斯宾诺莎的                            表现。严格来讲,隐私应当属于一种应保利益而非
               自然自由,而是独立于他人的强制意志,根据普遍                            权利,患者作为隐私的利益主体原本拥有隐私信
               的法则能够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由于他的人性而                             息,但这些信息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仅凭患者自
               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权利。该自由观下医务人                             身力量无法满足保护利益不被侵犯的需求,而同时
               员在诊疗活动中对传染病病情信息的披露自由,并                            这种隐私对患者的安宁生活至关重要。所以需要
               不是以某一个医务人员个体为起点的自由,而是医                            通过法律设定禁止他人侵犯的义务来保障患者隐
               务人员在与其他社会成员需求的安定卫生环境相                             私,这就是为何“隐私”与其被称为一项权利而不如
               互联系的自由,是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中多数人相互                            作为一项法益。但由于当前的立法技巧和法学长
               协调的群体自由,是医务人员有意识的行为。这种                            久的表达习惯,学术研究不得不依然从《民法典》中
               全社会联合起来的作为全体、普遍意志存在的情况                            关于隐私权的表述寻求解读的突破口。《民法典》第
               下出现的才是真正的医务人员言论自由。传染病                             1032 条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该条文的理解在
               防治中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信息的披露自由既来                             于,“隐私是指自然人享有安宁的私生活而不被打
                                                                                             [7]
               源于诊疗护理活动中的义务责任驱使,更根源于行                            扰,充分拥有自己的私密活动” ,也正因隐私不成
               为自由,它不应被放弃也不该受到任何干涉。医务                            为一项权利而是一项法益,就要求国家负有保护公
               人员除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患者等告知,也有扮演                           民该法益的义务。而宪法含义下隐私权更注重协
              “吹哨人”角色将自己所了解判断的病情信息向患者                            调公权力与公民个人生活的关系,偏向于履行公权
                                                          [3]
               之外特定范围内的人进行报告传递的行为自由 。                            权能的基础上公民个体对自身生活的自由控制,核
               传染病防治需及时切断传播途径以减少蔓延,尽量                            心在于确立一个基本范围给予个人对自己的生活、
                                           [4]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医务人员根据临                          活动与信息等事务的控制能力,这就是隐私权的精
               床表现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诊疗经验产生临床                             神性自决。现代意义上的隐私除了抵抗公权对私
               判断时,能否在上报外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不只关                            权的干扰外,更重要地表现为对个人自我支配的追
                                                                                                     [8]
               涉传染病防控,还涉及日后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同                            求,尽显个人性、精神性、相对性和自决性 。
               类问题解决,更兼及医事法律对该类现象的立法态                                “患者”在本文语境下应当对传统含义做扩大
                                      [5]
               度和医学教育的指引方向 。                                     解释。“患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①等候
                   医务人员披露传染病病情信息进一步溯源于                           接受内外科医师的治疗与照料的病人;②忍受或经
               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只是其在医事领域的特殊表                            受痛苦的人”,本研究指向前一种。“患者”的传统界
               达。宪法解释需基于现实社会变迁,坚持客观主义                            定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就医群体中,即因为病情症状
               和回归宪法文本的基本立场,保持宪法规范体系逻                            外显而处于医院、诊所或其他医疗地点中等待医疗
                                              [6]
               辑统一的前提下理解具体条文含义 。正确理解宪                            人员针对病症开展专门诊治活动中的人。而传染
               法第 35 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范含义是确定保障范                          病防控许多排查广泛发生于防控措施中,例如车站
               围的关键所在。将言论自由视为一项政治自由或                             关卡、普通社区排查。可能感染者并非处于传统意
               政治权利是很多学者的一贯思路,仅被理解为公民                            义的就医状态,这部分人员是否属于“患者”有待考
               通过语言表达自己对政治和社会中各种问题的见                             量。此时需对患者做扩大解释,传统正处于医院或
               解和看法,但这实际上是对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                            诊所就医状态中的患者范围无法涵盖特定情形中
               范围的限缩,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应考虑                            的受检人员,然而传染病排查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具体的词义环境解释。本文语境下,传染病防治中                            如果不将其定义为患者就会从根本上无法适用患
               医务人员表达基本医疗判断观点、披露病情包括潜                            者相关法律,也不利于传染病防治效率提高。
               在病情的发言自由,也应追溯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                                “患者隐私”作为一种特殊法益在特别法中有
               言论自由的本源上,用言论自由定性医务人员的传                            所规定。《医师法》第 23 条第 3 款对患者隐私的规定
               染病信息披露并非夸大解释,而是基于社会传染病                            将隐私限定在特殊医疗领域,相比一般法对全体公
               防控的现实需要和根本法原则性规定机动变通协                             民隐私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医生诊疗时通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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